确定劳动仲裁管辖机构实务指南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如何判断?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甚至是律师在立案时都会在心里犯嘀咕:应该去哪里立案?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当事人为了立案经常长时间奔波于各级劳动仲裁委之间。

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如何判断?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甚至是律师在立案时都会在心里犯嘀咕:应该去哪里立案?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当事人为了立案经常长时间奔波于各级劳动仲裁委之间。这样不仅浪费了大量的时间,也不利于争议的及时解决、加剧社会矛盾。甚至还会出现各级劳动仲裁委均认为自己对于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现象,且不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当事人既无法申请仲裁又无法顺利向人民法院起诉,陷入两难境地。笔者希望通过列明西安市内各级仲裁委的管辖范围,为读者在仲裁立案时提供指引,帮助读者解决仲裁选择的一些问题。
一、为什么要解决管辖问题?
确立管辖,是每一个诉讼案件处理的开始,案件的处理流程环环相扣,如果管辖不明确就会造成上述的各项成本的浪费,更重要的是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进展,甚至影响到案件的结果。因此,及时准确的确立受案仲裁委,就等于是赢在了起跑线上。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确定的难度在哪里?
(一)法律适用的难度
首先,在法律适用上,普通民商事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多为法律、司法解释,法律层级较高。而劳动争议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则还存在大量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等,不同地域的政策性规定差异较大。
(二)受案机构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然而,该法律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地域”管辖的规定,但无“级别”管辖规定。目前西安市内就存在三级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个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此,在没有明确“级别”管辖的情况下,确认受案机构成了一个大难题。
三、关于管辖确定的三步走攻略
第一步:基本管辖的确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所谓的被告住所地是指: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实践指引】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天眼查、企查查等商业查询平台;
3、“阿里巴巴”网站等电商平台注册的地址、地址确认书;
4、企业出具的发票抬头。
所谓的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履行地点就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
约定地点: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约定地为合同履行地;
无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实际工作场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实践指引】
1、仲裁裁决书查明的事实可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
2、人社局的调查、法院地址确认书等可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
3、出入证可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
4、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
5、工作打卡记录可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
6、工作时向用工单位或客户发送邮件的邮寄单可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
第二步:“级别”管辖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有关的通知》(【2015】221号)的有关规定,西安市内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及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基本可确定如下:

第三步:“劳动仲裁”程序与“一审”程序衔接时管辖的确认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后如何确定一审管辖制作流程图,图示如下:

文章内所列法条明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十三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人事争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争议发生单位相应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6、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同一受理立案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先后分别受理立案的,由后受理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先受理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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