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在本期《挖掘》栏目中,针对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泽贤律师归纳出的政府投资工程风险点,我们将继续介绍其中的第8至16点防控措施。
第八点:承包范围
合同关于承包范围的约定,非常重要,必须体现专业性要求;政府各有关合作单位的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承包范围一定要填写准确、完整,以免引发诉争。在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所填写内容的基础上,应与图纸的设计总说明核对,与招标文件核对,与投标报价核对是否约定严谨。
第九点:工程质量标准
合同中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是有很大的讲究和学问的,切勿随意写。要注意各地的具体要求,如在北京,原有“合格”、“优良”和“市优”等写法,现已经修改为“合格”和“不合格”。再如,有关各种“奖、杯”的约定,一定要查清楚相关规范和标准,一定要清楚是怎么回事?
第十点:合同文件的构成和顺序
合同文件的构成和顺序没有固定的模式,需要根据具体的文件内容,安排合同文件的构成和顺序。这里试举例来说明:
例一:《BF—2008—0207合同》中规定:“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6)技术标准和要求;(7)合同图纸。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例二:《九部委2012版合同》中规定:“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例三:《GF-2011-0216合同》中规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点:压缩的工期天数
(一)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1、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工期要求编制按期完成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据此方案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
2、招标文件未编制施工方案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压缩工期增加费:
(1)压缩定额工期在5%以内时,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下同)乘以下比例计算: 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0.2‰;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0.6‰。但压缩工期增加费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2%。
(2)压缩定额工期在5%~10%以内时,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乘以以下比例计算: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0.4‰;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1‰。但压缩工期增加费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3%。
(3)招标人压缩定额工期超过10%时,招标人应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
(二)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论证后的方案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
(三)招标人计算的压缩工期增加费、抢工措施费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并计入总价;
(四)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报价并单独列项,计入总报价。该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第十二点:暂估价
所谓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款”)1.1.5.5目的规定,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7月9日发布、并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对于暂估价,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暂估价一定要关注工程量是否还可以调整?
二是一定要约定暂估价是否还计收规费、利润、税金等其他费用,一定要约定暂估价的价格构成范围。
三是暂估价一定要约定清楚认价的流程,一定要约定承包方不接受暂估价的处理办法。
第十三点:计价方式和原则
工程计价有三种模式,分别为定额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以及其他方式。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强制条款)。政府投资工程必须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北京市适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需要依据如下文件:
Ø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Ø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京造定[2008]4号
Ø 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通知 京建施[2008]651号
Ø 北京市造价处在200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执行“08规范”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造定〔2009〕7号等文件;
Ø 北京市造价处在2009年3月30日发布了《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9]4号;
Ø 北京市造价处在2009年3月30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9]5号;
Ø 北京市造价处在2009年4月30日发布了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
Ø 关于贯彻实施《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 京造修[2009]8号文
Ø 系列配套定额如 2001预算定额、05概算定额、05修缮定2010年5月北京市建委发布了京建发〔2010〕255号关于贯彻执行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
Ø 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京建市【2009】16号;
Ø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程工期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市【2009】610号等;
Ø 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9]3183号;
Ø 北京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法【2011】206号文;
Ø 相关的技术规范与建筑工程验收规范。
第十四点:政策风险排除
国家的立法机关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颁布了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这种法律、行政法规对工程造价均具有强制性的调整作用。但部门规章、地方规章、造价主管部门的文件均不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如果由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或将要导致增加费用,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索赔的约定执行。
第十五点:钢筋、混凝土和人工费等单价的约定方式
(一)如建设周期超过3个月,则工程建设所需主材(如钢筋、水泥、混凝土)和人工费,不建议在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内简单约定包死,建议约定上涨或下跌超过一定比例时(通常为3-6%),超出部分相应调整。以免因工程单价包死条款,使工程合同陷入履约僵局;同意调价违反合同约定,可能会产生领导或管理责任;不同意调价,承包方会停工、抛弃工程或降低工程质量;因而,有经验不包死,可调整;无经验,才会约定包死,妨碍履约。
(二)由于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工期较短,人工费价格按照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一次性包死;无论人工费价格上涨抑或下跌幅度发生多大变化,人工费单价均不再调整。
(三)如果承包人为本合同项下工程施工所实际采购的钢材价格(承包人采购钢材时需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拟采购钢材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和价格,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确认承包人所购钢材数量和价格符合市场行情后,承包人方可采购,否则发包人有权索赔;如果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所报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则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指定的销售商处采购钢材,否则发包人有权索赔),与本合同约定的钢材价格差异幅度在±6%(含)以内时,均不做调整;当钢材价格差异幅度超过±6%(不含)时,对于超过±6%(不含)的部分,据实增减。
(四)如果承包人为本合同项下工程施工所实际采购的商品砼价格(承包人需将每周拟采购商品砼的种类、数量、价格和生产商,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备案,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确认承包人所商品砼材数量和价格符合市场行情后,作为价格调整依据,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且有权索赔;如果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所报价格、数量与实际情况不符,则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指定的销售商处采购商品砼,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且有权索赔),与本合同约定的商品砼价格差异幅度在±6%(含)以内时,均不做调整;当商品砼价格差异幅度超过±6%(不含)时,对于超过±6%(不含)的部分,据实增减当期所用商品砼。
第十六点:工期违约风险管理
本工程的工期对发包人至关重要,承包人同意关于工期采用严格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及其对本工程的预先考察,安排出本工程的节点工期(即阶段性工期),任一阶段性工期违约预期的,则按以下方式处理:
工期拖延不超过10日(含10日,以下同)的,每延迟一日,承包方支付1万元人民币的拖期违约金;工期拖延超过20日不足30日的,按2万元人民币每日的标准支付拖期违约金;工期拖延超过30日的,按3万元人民币每日的标准支付拖期违约金;工期拖延超过30日,发包人即有权解除合同,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期拖延超过30日,而发包人方未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按3万元人民币每日的标准支付拖期违约金。承包人还应赔偿因工期拖延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但是不限于发包人对第三人承担的全部经济责任,例如xxxx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可将上述承包人应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从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价款中直接扣除;如果承包人的工作未影响本项目后续工程的连续施工,并能保证总工期竣工不受影响,则发包人同意在本项目阶段施工完成或项目整体竣工后返还给承包人已扣除的工期延误违约金金额。
如果工期延误不是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承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政府投资工程风险防控措施36点(第八点至第十六点)
作者:张泽贤来源:安理律师

引言:在本期《挖掘》栏目中,针对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泽贤律师归纳出的政府投资工程风险点,我们将继续介绍其中的第8至16点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