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债务,怎么追究保证责任?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引言 月光族,是不是每月踮着脚尖提起裙边,眼巴巴的等着发工资的那一天?当听到工资到账的手机短信提示音那一刻觉得没有什么声音比这“叮”的一声更让人愉悦。

一、引言
月光族,是不是每月踮着脚尖提起裙边,眼巴巴的等着发工资的那一天?当听到工资到账的手机短信提示音那一刻觉得没有什么声音比这“叮”的一声更让人愉悦。终于可以拔掉上个月种的各种草,然而不到月中旬又开始“吃土”,购物的欲望促使月光族借款,债权人要求月光族提供担保,月光族便拉着作为高级白领的大姐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开始了分期还款的漫漫之路,终于在某一天支出严重超限,还不起每月的分期贷款。债权人要求还款时,月光族却无偿还能力,大姐姐被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月光族已经还了一些借款,剩余的钱,保证责任怎么追究呢?笔者从分期履行债务且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切入,谈论债权人适用保证期间实现保证债权的正确打开方式。
二、保证期间在分期债务中的适用
1.保证期间如何定义
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进一步说,保证期间是债权人主张请求权的权利存续期间,债权人在该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期间届满发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此外,保证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自行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分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从何时起算?
引言部分中提到的,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予以认可,但是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认为债务人分期履行债务,保证期间也应分开计算,债权人并未在前几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向其主张权利,故依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保证期间已过,债权人无权要求其再履行保证责任。
由于分期履行债务保证期限从何时起算,目前尚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加以规定,各地法院在审判中也没有统一标准,法官与债权人都疑虑重重。虽然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中并无统一定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通过法律类推适用,可以这样来理解这一问题: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即指某一笔债务发生后,当事人依照约定的时间分期履行,但全部债务系在同一债权项下,基于同一债权原因产生的债务,权利义务具有整体性和同一性,故担保期间应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三、律师建议
在建立担保关系时,债权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1.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清晰明确的保证条款,既可以避免今后因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产生争议,又有利于债权人主张权利。在约定保证条款时,应明确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与具体期间,如: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N年,或保证期间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2.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限的意义在于督促债权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才不会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
3.使用正确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根据司法实践及有关法律规定,正确的主张权利方式包括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动催收或提示债权,以及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两种情形。律师建议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主张权利,如寄发律师函、催款函等方式;如果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也应让其将承诺书面化,因此就保证责任而言,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约定保证期间和责任承担方式,为今后主张权利、提起诉讼等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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