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大众广泛关注的牟某虐待案已经一审判决,结果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判决书一经公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广大网友对被告人牟某的量刑展开了讨论,认为牟某的犯罪行为极其恶劣、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应当处以更为严厉的刑罚。本文结合该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判决结果及我国《刑法》对虐待罪的规定为读者作一简要分析。
01、从认定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1.精神虐待也构成虐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本条规定的“虐待”,是指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虐待具有经常性和连续性的特点,行为人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进行持续或连续的肉体摧残、精神折磨,致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严重创伤,通常表现为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行为。从网上传播的经过恢复的牟某与被害人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牟某使用极致污秽的词语对被害人进行侮辱和谩骂,完全符合“凌辱人格”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从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被告人牟某对被害人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
文字的力量是巨大的,言语的能量也是巨大的,严重的精神摧残给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亚于肉体摧残对人的伤害。一审判决中并未体现出牟某存在暴力侵害的情况,但其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是致命的,其行为是制造被害人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升高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其辱骂行为构成虐待罪的形式要件。
2. 固定、长期的同居关系构成家庭成员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由婚姻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如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二是由血缘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包括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也包括由旁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三是由收养关系而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即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四是由其他关系所产生的家庭成员,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区别于前三种情形而形成的非法定义务的扶养关系,如同居关系、对孤寡老人的自愿赡养关系等。又依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家暴犯罪,同样适用于“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并同时明确,“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本案法院从双方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意愿,而且从见家长的时点、双方家长的言行、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支出的情况可以反映出客观上二人已具备了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并运用了“精神上相互依赖,经济上相互帮助”判定双方构成家庭成员关系,因此牟某符合虐待罪中的犯罪主体要件。
02、关于虐待罪的量刑规定及本案的量刑分析
虐待罪的量刑规定是“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量刑是“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法院判处三年二个月符合法律规定。理性一些分析,判决书中未体现牟某采取了其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或者存在其他肉体上的侵害,虽被害人死亡结果是因遭遇了虐待,但作为成年人,在其并未和牟某办理结婚手续,且在人身自由亦未被限制的情况下,其完全可以自主选择离开牟某,或采取更加积极的方式以应对该矛盾,而被害人选择轻生解决问题,其死亡的危害后果应是其自己选择的。再次,考虑到被告人牟某实际上并无主观上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意识,且其也有积极寻找被害人并将被害人送医救治这样的情节,因此综合考量给予了三年二个月的量刑结果。但此种量刑结果,似乎仍不足以平民愤。
03、牟某的行为是否能以故意伤害罪指控进而承担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多伴有实施暴力,具有手段残忍,程度较强,有直接并且故意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目的。故意伤害罪更加注重对于人身体的伤害而非精神伤害,并注重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关联性。
本案中牟某并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直接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以满足其控制甚至是欺凌被害人的目的,长期或者多次进行精神控制、言语辱骂类的精神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在进行罪名适用的时候,不能因事件所造成的结果预期认为哪一个罪名量刑更重,就选择适用。通过罪名调剂来实现罪责平衡其实是某些特定案件下的无奈之举,但即便是如此,也不应当违背罪名的构成要件。在任何时候,罪刑法定原则和构成要件的符合才是第一位应考虑的。
爱人者,先自爱。本案中牟某确实罪大恶极、让人不齿,金玉其外败絮其中,其将自己华丽的学历、聪明的外表展现在外人眼中,却把自己最黑暗的内心,暴露在了被害人的面前。在恋爱关系或者夫妻家庭关系中,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恋爱观,珍爱生命。在遭遇到精神或肉体上的虐待行为时,要及时寻求帮助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学会自我救赎,时刻保持清醒,远离危险。
由牟某虐待案一审量刑引发的思考——精神虐待也构成虐待罪,长期、固定的同居关系也是家庭成员
作者:杨萌颖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被大众广泛关注的牟某虐待案已经一审判决,结果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