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投放音乐MV行为的侵权风险分析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一、音乐MV的定性 音乐MV即音乐短片(Music Video),又名“音画”、“音乐视频”、“音乐影片”。

一、音乐MV的定性
音乐MV即音乐短片(Music Video),又名“音画”、“音乐视频”、“音乐影片”。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视听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音乐MV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以音乐作品本身作为伴音,由演员结合伴音表达音乐作品内涵的一些列画面,并需借助放映机等技术设备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应属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故音乐MV属于视听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除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故音乐MV的制作者是该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
二、经营场所播放音乐MV的行为分析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经营场所例如商场、大型饭店等通过电视、LED屏幕等方式播放音乐MV属于使用一定技术设备公开放映视听作品,将音乐MV在经营场所中作为视频播放,可以起到烘托气氛,营造轻松的购物环境,提高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对商家的销售起到促进作用,是一种间接获利的商业性使用行为。虽未直接向消费者收费,但在客观上成为吸引消费者的一种手段,本质上已经带有商业性质。
音乐MV由制作者享有版权,但音乐MV中还涉及音乐作品、剧本、文案表达等单独构成著作权的作品,未经授权许可播放音乐MV的行为可能侵害多方权利主体,即MV制作者、音乐作品的作词人作曲人、剧本创作人等。
因此,经营场所未经权利人授权播放音乐MV违反了《著作权法》第52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相关规定。
三、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启 示
像音乐MV等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电影作品是“权利的集合体”即权利束,其中包含着多种著作权利。经营者在展开商业活动时,如要使用他人作品应取得相应主体的许可或授权,或者提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免带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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