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责任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今天你喝酒了吗?”喝酒是一个极有争议的话题。曾经我们对于酒有很多美好的希冀和幻想,在文化和商业上酒都有浓墨重彩的一笔。现在我们对酒倍感困惑。酒精被WHO认定为一级致癌物,却为何有如此大的市场。

“今天你喝酒了吗?”喝酒是一个极有争议的话题。曾经我们对于酒有很多美好的希冀和幻想,在文化和商业上酒都有浓墨重彩的一笔。现在我们对酒倍感困惑。酒精被WHO认定为一级致癌物,却为何有如此大的市场。对于社交中饮酒行为又该如何认定和规范呢?以下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施勇律师就共同饮酒责任作一个简要分析。
一、邀请他人喝酒是情谊行为
诸如请客吃饭、喝酒此类一方当事人出于善意作出的,另一方当时受惠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情谊行为。在我国情谊行为已经有广泛的研究和实践,普遍认为情谊行为主体之间并非是一种法律关系,也不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通俗地说,类似吃饭喝酒的生活琐事并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具体到喝酒是,饮者皆自愿,与人无尤。王泽鉴教授认为饮酒并非损害饮酒者的人身安全,仅需履行道德义务。
二、接受邀请是自陷风险行为
自陷风险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相对较少涉及。所谓自陷风险,就是明知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仍旧实施一定的行为,并放任风险的发生。在常见的民事领域,行为人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此时行为人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进而减轻肇事方的责任,甚至免除肇事方的责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行为人应当明知不戴安全帽存在安全隐患,如因不戴安全帽发生事故,其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再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总的来说自陷风险阐述的内容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是所有的损害都能有相应的救济。具体到喝酒上,饮酒后的诸如判断力下降、意识模糊等也是生活常识。饮酒前可以拒绝,但是接受了饮酒等于将自己置入一个风险更高的环境,产生该等风险的原因是自己的接受邀请,而并非别人的邀请。所以接受饮酒邀请就像接受一起踢球、一起爬山一样,可能为了自己的欢愉,可能为了社交的需求,进而将自己置于风险之中,属于自陷风险的范畴。
三、共同饮酒中的注意事项
虽然共同饮酒既是情谊行为又是自陷风险,但请人喝酒发生的损害也是要承担责任的。在共同饮酒中要时刻记住要与不要:
1、 不要劝酒、灌酒
劝酒或者灌酒行为,超越了情谊行为的界限进而成为侵权行为以及违背公序良俗致他人损害。对于该种行为引起的损害需要承担相应过错范围内的责任。
2、 要尽到注意义务
因为邀请而开启饮酒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即饮酒人之间应当承担相互提醒、劝阻、照顾和帮助等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也是一种法定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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