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本轮突发疫情,宁人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以各种形式主动投身疫情防控。宁人研究院组织所内优秀律师,特别推出“涉疫普法”系列文章,助力依法科学有序防控。
近日,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卷土而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政府与民众“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广大爱心企业、爱心人士踊跃捐款捐物,全国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广泛动员募捐、开展慈善活动,充分体现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本文试图从法律角度,简明扼要地就群众关心的公益、慈善捐赠问题进行解读,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本文涉及问题的法律适用问题
1999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系对公益捐赠法律的专门性规定;2016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是在新形势下针对公益事业、慈善事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颁布专门性的法律,其中第四章对慈善捐赠作出了更进一步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第三编第二分编第十一章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捐赠法》与《慈善法》均有效,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捐赠法》与《慈善法》相冲突的,以《慈善法》为准。两部专门法规定与作为上位法的《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应该以《民法典》为准。《民法典》没有规定的,以特别法为准。笔者认为,《捐赠法》与《慈善法》第四章的“公益捐赠”“慈善捐赠”本质上并无二致,为便于阅读,本文统一使用“公益捐赠”或“捐赠”。
二、公益捐赠的主体
根据《捐赠法》第1条与《慈善法》第2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公益捐赠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成为捐赠人、受赠人、受益人中的一方。此外,根据《慈善法》第1条,慈善活动涉及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等多方主体。
三、公益捐赠不同于民事赠与
公益捐赠在性质上属于赠与,但不同于普通的赠与。《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660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捐赠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新冠”疫情属于全人类的灾难,对重灾区的捐赠符合上述规定的内容,一旦承诺,一般不得撤销。
四、涉及公益捐赠的法律理解与适用
- 对《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的理解
该款规定:“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该条款仅是对前款的特殊规定,也就是,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该类赠与不得撤回。其目的是为防止某些沽名钓誉之徒先虚假承诺,博取社会公众好感,其后又违反承诺的不当行为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但不能认为该类赠与一律不得撤销。《民法典》第663条、664条、666条均规定了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概言之,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都可以撤销赠与,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慈善法》第41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并规定了具体操作方法。 - 对《捐赠法》第4条的理解
该法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本身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捐赠人本身生活条件不好,强行摊派或受所在单位、组织裹挟或在网络等道德绑架的情况下不得不作出捐赠,反而造成捐赠人生活困难,无异于拆东墙补西墙,将天灾转化为人祸,既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又浪费社会资源。 - 普通民众能否公开募捐的问题
为防止不良用心的人利用慈善事业谋取不当利益,《慈善法》明确规定,个人不得单独发起公开募捐。但为了鼓励慈善事业,《慈善法》第26条同时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可见,要公开募捐,至少应有慈善组织出现。但是禁止公开募捐不等于禁止个人求助。个人求助行为,是为本人需要而募集财产,并非用于公益,法律并不禁止。另外,《慈善法》还规定,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可见,其他组织组织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无不当。
五、公益捐赠有关的法律责任 - 民事责任
按照《民法典》第660条以及《慈善法》第41条的规定,赠与人在公益捐赠中,一旦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或在公共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就具有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受赠人即取得了赠与合同的请求权,如赠与人拒不履行赠与义务,受赠与人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如果该赠与合同同时经过公证,且在公证书中载明强制执行条款的,受赠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予以执行。如果赠与人赠与的标的物存在缺陷,给受益人造成损害的,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存在瑕疵,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故意不告知或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的除外。 - 行政责任
根据《捐赠法》第29条规定,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此处的责令退还即为行政强制,罚款即为行政处罚。另外《慈善法》第93条、第98条、第101条均规定了对违反慈善法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 - 刑事责任
违反《捐赠法》《慈善法》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可能涉嫌的罪名有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盗窃罪等。具体涉嫌的犯罪应根据行为人的身份、情节等综合判断。以下仅就可能涉嫌的重点罪名予以解读。
(1)挪用公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2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救灾物资的使用应当慎之又慎,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安排使用,切勿擅自挪用。
(2)关于贪污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解释,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产的,应以贪污罪论处。事实上,在抗击“新冠”疫情期间,基层组织往往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协助行政管理工作,如其工作人员侵吞救灾物资情节严重的,也可构成贪污罪。
结语
综上,捐赠与慈善工作确实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对解决受灾群众实际困难,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都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各类参与人在疫情期间特别是涉及捐赠物资的募集、管理、发放等各个环节中,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不违背捐赠人的意愿,确保物尽其用,将温暖送到真正需要的人的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