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某小区业主,因其未交纳自2011年1月1日起的物业费,小区规约中规定:业主有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以限制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包括投票权和小区福利分配权。
2015年12月17日,小区业委会依据小区管理规约作出决定:甲不得享有投票权和小区福利分配权。2016年5月23日,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业委会作出的上述决定。
欠缴物业费,能否参选业委会?
加入业委会的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274号:
“第14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31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上述条款可知,参加业委会需要两个条件:
1、具有业主资格。
2、筹备组根据委员代表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审核其能否入选。
郧和律师观点
观点一:欠交物业费,不能否认其业主资格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三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 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即: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故取得房屋所有权,哪怕尚未依法办理登记的,仍被认定为业主,同时欠缴物业费问题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问题,欠费业主也是业主,不能根据欠缴物业费否认其业主身份。
观点二:业主的被选举权不能剥夺,只是有可能不符合入选条件
欠缴物业费的业主有资格参加业委会选举,但其与能不能入选委员,属于两个问题。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对于欠缴物业费的业主来说,有可能不符合上述第三点中:“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中的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业主义务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七条第五款中明确指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履行作为业主的义务,将可能成为筹备组审核其条件不通过,落选的原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条也对欠缴物业费的行为作出了相关约束: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直接对欠缴物业费的业主做出其不得选举,该规则是无效的,因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除因违法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之外,任何人的这项权利不得被剥夺,业委会选举是基层自治性质的,也是一项典型的政治权利。其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只能对入选条件作出相应的限制,例如从入选条件中列明不得欠缴物业费。
新闻索引
中原新闻网 202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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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对地方立法“不交物业费,禁止竞选业委会成员”叫停。
针对地方立法机关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法工委一锤定音:其不符合立法原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明:“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未对业主委员会的参选资格作出限制,在这一情形下,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法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出规定,但不宜对成员资格作出限制规定。”民法典物权编明确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自治管理,其立法原意是鼓励业主以自治管理实现权利救济。
在实践中,拒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要求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大多是认为本小区现有物业管理机构侵害其合法权益。此时,法律法规应当支持业主通过自治方式实现自身救济,如果剥夺业主通过自治寻求救济的法定权利,不符合立法原意。
同时“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业主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是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违约条款寻求救济。地方性法规以资格限制的方式,干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符合法治精神。”
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1、欠缴物业费的业主仍是业主,具有参选业委会的资格,不能被剥夺。
2、参选不等于入选,即筹备组审核其条件或被选举过程中,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相关限制条件,欠缴物业费可能会被作为其无法入选业委会的理由,而无法当选业委会委员。
欠缴物业费,能否参选业委会?
作者:余超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甲系某小区业主,因其未交纳自2011年1月1日起的物业费,小区规约中规定:业主有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以限制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包括投票权和小区福利分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