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标准,规履行

来源:天鸿律师

文章摘要
买卖交易中,卖方往往更关注“钱”,买方更关注“货”。就合同条款设置而言,买方应注重货物质量条款,质量瑕疵隐含在货物中,往往很难直接去识别、评价,需要有明确、量化的标准来衡量。

买卖交易中,卖方往往更关注“钱”,买方更关注“货”。就合同条款设置而言,买方应注重货物质量条款,质量瑕疵隐含在货物中,往往很难直接去识别、评价,需要有明确、量化的标准来衡量。但现实情况是,绝大多数合同在约定质量标准时往往是粗糙的,最典型的偷懒做法就是简单套用合同法中“国家标准、地区标准、行业标准”的表述来设置质量标准,等到最后出现问题了就难以维权。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下合同中质量条款相关问题。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31日,罗某与钟某签订《协议书》约定:钟某(甲方)将型号为汽能壹号燃气的4吨节能蒸汽锅炉配套设备出售给罗某(乙方),不含税价格为170万元。钟某应保证设备质量、数据全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出售产品实行三包,保修期不低于一年,销售方或生产商对设备提供完整、及时的售后服务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罗某向钟某支付货款85万元,并提货交给广东某罐头有限公司。涉案锅炉设备经安装检验合格后,广东某罐头有限公司开始使用涉案锅炉设备,并于2016年、2017年对涉案锅炉设备进行报检,年检为合格。罗某称,广东某罐头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在试运行过程中高位油槽出现喷射高温蒸汽及导热油安全事件。2019年1月,广东某罐头有限公司向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报停。2019年11月,广东XX罐头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高温蒸汽发生器进行耐压试验并出具了《固定式压力容器耐压实验报告》记载试验结果为:断定壳体和管程之间存在穿透性裂纹。
罗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6年8月31日签订的《协议书》;
2.判令钟某立即返还罗某货款及利息。
钟某抗辩称:
质量问题应由钟某举证。影响锅炉系统整体运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锅炉、高温蒸汽发生器是输出动力、冷热交换的主要部件,动力传导和整体运行畅顺与否还有外部设备、管道材质、管道接驳工艺和安装方案的合理性,上述因素均直接影响锅炉运作,还不能排除使用人自行更换外部设备(如高位油槽)。涉案锅炉是河北某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罗力或广东某罐头有限公司使用多年后,才提出所谓质量问题,既不符合客观实际,也不符合双方的约定。罗某未能对涉案高温蒸汽发生器存在质量问题进行充分说明或进一步举证。
法院审理认为:
《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机器设备相关质量、数据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未对产品设备的质量明细标准作出具体约定。在本案中,产品制造单位对涉案高温蒸汽发生器出具了《产品合格证》,涉案锅炉整套设备亦经国家安检机构检验合格并投入使用,涉案高温蒸汽发生器作为锅炉设备的组成部分,无证据显示涉案高温蒸汽发生器存在不符合双方质量约定(国家标准)的情况。
本案中,买卖双方,均未能明确双方之间存在质量保证期的约定,涉案锅炉设备安装检验日期为2015年,罗某在三年内一直未提出质量异议已超过通知时限。广东某罐头有限公司使用涉案锅炉设备长达三年时间,检验机构虽在试验报告中载明断定壳体和管程之间存在穿透性裂纹,但检测人员在本案案件调查中亦称由于锅炉设备为密封,无法对涉案高温蒸汽发生器具体质量问题及原因进行鉴定,由于涉案试验报告并未能排除涉案锅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使用不当导致高温蒸汽发生器发生损坏等因素的可能性,故罗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罗某据此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要求钟某返还货款以及赔偿损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本案中,即是由于对质量条款约定不明细后,又举证不明导致买方败诉。涉案锅炉整套设备经国家安检机构检验合格并投入使用。罗某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高温蒸汽发生器存在不符合双方质量约定(国家标准)的情况,因此罗某起诉认为涉案锅炉存在质量问题依据不足,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支持。
设置质量条款建议:
1、将性能要求、效果要求尽可能的量化,并对重点指标进行重点关注和说明。在量化性能时,应当采取结果导向的方式,即不过多考虑具体的部件的性能指标,只以系统整体“能不能用”为判断前提。将系统整体使用性能的指标和性能保质期具体化,并将之作为鉴定和判断的依据。这样简化了鉴定和判断的难度和成本。
2、将测定和评价性能和效果的机构、手段、成本负担、剪材及剪材选取的方式都尽可能明确。如前所述,有些商品的质量判断必须依赖鉴定的,那么需要明确鉴定的机构、手段、成本负担、剪材及剪材选取的方式。最好还需明确一下在最终无法鉴定情况下质量判断的方式(一般以买方判断为准)。
3、明确个体及批次商品质量不合格的标准,使鉴定结论覆盖未鉴定商品。要注意批次商品相较于单一商品在质量认定上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批次交付的商品而言,明确鉴定剪材中不合格的比例达到多少时,即为某批次商品整体不合格。否则,鉴定结论不足以覆盖未鉴定商品,鉴定本身就没有什么意义。
4、将质量瑕疵责任的承担期限和救济方式进行明确(换、退、修、赔)。
结语:
质量条款的设置是对买方的一重要保障,切记注意与实际结合,要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宽泛地照搬格式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在出现质量问题后对于解决纠纷并无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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