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28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283号判决),就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保工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保工支行)与沈阳市铁西区沈辽新华园酒店(以下简称新华园酒店)、杨杰、李春华返还原物、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作出再审判决,就历时近三年,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的物权纠纷案件做出了最终的价值判断。本文将以283号判决为例,与读者一起学习人民法院,特别是最高院,对于物权保护的相关裁判观点。
01案件基本事实

02一二审裁判逻辑
03再审中各方主要观点
04再审裁判逻辑
最高院再审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案涉房屋的权利归属;(二)新华园酒店及杨杰应否向盛京银行保工支行给付案涉房屋使用费用。
(一)案涉房屋的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盛京银行保工支行具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法定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能,所有权人可以依据权利基础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盛京银行保工支行即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以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向实际占有人新华园酒店、杨杰主张返还不动产。新华园酒店、杨杰以其与李春华签订承包合同,李春华等是案涉房屋合法权利人作为抗辩理由。因此,李春华是否为案涉房屋合法权利人是审查该问题的关键。
《房屋买卖框架协议》对于案涉房屋价款这一合同基本条款并未明确约定,并载明以上级银行审批通过后方能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故《房屋买卖框架协议》仅为预约合同,并不能产生影响案涉房屋物权变动的合同效力,亦不具有强制缔约的效力。因此,《房屋买卖框架协议》并非李春华成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的有效依据。李春华已支付的800万元,均不足以证明双方已经形成了明确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以实际行为认可了买卖行为。因此,李春华主张其是案涉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李春华仅是在盛京银行保工支行长期不主张返还的默许下仍继续占用案涉房屋。在盛京银行保工支行起诉请求返还案涉房屋后,李春华不能提出其可以继续占用案涉房屋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积极腾退房屋,盛京银行保工支行作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的返还请求,应予以支持。李春华关于其为案涉房屋使用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新华园酒店、杨杰主张与李春华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取得案涉房屋合法占有的基础并不存在;新华园酒店、杨杰知道也应当知道案涉房屋的权属状况与占用来源,且在本案诉讼中新华园酒店、杨杰主张与李春华第二次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经营期限也已届满,新华园酒店、杨杰作为实际占有人,应在生效判决明确后,向盛京银行保工支行返还案涉房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盛京银行保工支行的返还请求,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新华园酒店、杨杰应否向盛京银行保工支行给付案涉房屋占有使用费用
盛京银行保工支行与新华园酒店、杨杰并无合同关系。顺颐德餐饮与杨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杨杰承包案涉房屋用于餐饮经营,承包期限自2016年1月10日始。虽然新华园酒店、杨杰直接占有案涉房屋,但是该占有源自李春华对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盛京银行保工支行主张的案涉房屋占有使用费系其将房屋交给李春华占用所可能产生的费用,盛京银行保工支行应当在其与李春华之间解决该费用问题,其直接请求新华园酒店、杨杰向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05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考虑到上述案例援引的法律、司法解释已经修订或废止,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了关于预约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下列明的是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一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从最高院典型案例看物权保护纠纷
作者:李薇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201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283号 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283号判决),就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保工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保工支行)与沈阳市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