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贴吧可以商业化吗?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来来来,我们来场模拟辩论 【正方】 百度贴吧不可以商业化 【反方】 百度贴吧可以商业化 正 方: 前日网友“蚂蚁菜”发帖称,百度贴吧的血友病吧被卖,原吧务成员遭强行撤换。

来来来,我们来场模拟辩论
【正方】
百度贴吧不可以商业化
【反方】
百度贴吧可以商业化
正 方:
前日网友“蚂蚁菜”发帖称,百度贴吧的血友病吧被卖,原吧务成员遭强行撤换。后曝出血友病吧、不孕不育吧、癫痫吧、帕金森吧等许多疾病相关贴吧被承包给了野鸡医院或个人,成了骗子宰割求医心切的患者及家属的大本营。
我们认为,百度建立了贴吧社交平台,同时又商业化、强行引入利益相关方介入吧务管理,集裁判员和球员双重身份于一身,严重违反商业伦理和法律规范,须加以严惩。贴吧本应当是一个自由开放的网络社区,却沦为广告商肆虐的地盘,而其中所昭示的,正是在这个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在看似平等自由的虚拟世界里,资本对我们的操控和侵蚀。
反 方:
对方辩友太理想化了,贴吧是百度经营的产品,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百度作为一家公司,如何处分自己产品是自己的权利,外人无权干涉。之前一直免费,作为中立的准公共产品的面貌出现在互联网世界。但这不意味着百度公司对社会、对用户们就有义务一直维持这种公益性。我出的钱,我爱当裁判就当裁判,我爱做球员就做球员,你管得着吗?
根据《贴吧协议》第3条,百度贴吧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均属百度公司;第24条,吧主的任期不限,由百度贴吧管理组负责执行吧主的任免;第54条,本章中规定的考核规则不包括吧主其他原因被免职的情况。法律尊重合同自治,只要进入百度贴吧则意味着同意遵守协议,并服从于百度贴吧的统一管理。如果用户不同意该条款、不买账都走了,那也是百度公司的损失。作为消费者,完全可以“用脚投票”,这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律。法律上百度公司没有义务做到人人满意,那是商业上的要求,是合同自由。
正 方:
由于种种原因,百度成为中国搜索引擎的老大,占有市场多数份额。而百度运用百度搜索的超强流量优势,进行人工干预将流量导入百度贴吧,从而使贴吧事实上成了百度的核心产品之一。百度贴吧先用免费来吸引用户,然后用商业化来欺诈用户,这不是合同自由,这是欺诈、胁迫。
互联网时代的协议与传统协议的签订有重大区别。线上网站用户协议一般由网站经营公司单方事先拟定,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且这个格式合同并未像线下银行、保险公司的合同合同一样,签字前会有明确的关键条款提示,甚至会要求将关键条款抄写一遍。而用户在注册网站时会被要求一步步点击同意按钮,网站协议(如《贴吧协议》)就在其中的一个同意按钮中展示。这个展示既无显著提示,且需要额外一次点击才能展开全文。用户急于使用网站服务,此协议根本不会被展开全文阅读,即便展开了也不耐烦浏览,就算浏览了也不一定能看懂。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使用做出了限制,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做了类似规定。因此,百度虽然与用户之间有《贴吧协议》,但里面的内容并不一定有效。
反 方:
我方坚持认为贴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归百度所有,百度可以通过协议将帖吧授权给他人经营管理。我们假设百度贴吧“售卖”事件不存在,难道贴吧里的各种坑蒙拐骗就会自动消失?显然百度贴吧商业化不是问题的根源,根源是百度没有尽到自律监管责任,而非商业化。
在百度“血友病吧”风波愈演愈烈之后,百度官方做出回应称,“对不合格的机构管理者,百度可以根据贴吧管理规则进行调整和撤换”。这个回应我们认为是切中了问题的要害,不论是否商业化,平台管理才是重点。但后来百度迫于压力撤销商业代理,并承诺血友病吧以后不卖给医院等商业机构。我们认为这是百度的公关行为,是中性的,在道德上、法律上无所谓对错,只是商业上对用户、消费者压力的一个应激反应而已。
正 方: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核实用户的身份,或对其发布的欺诈信息未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应认为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需承担侵权责任,应依照其过错程度,在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责任范围内,赔偿他人因此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贴吧给百度带来商业利润的同时,也充当了公益交流平台的角色。百度不经核实身份,擅自引入其他机构管理贴吧,并将原吧主禁言,删除防骗帖子等贴吧原帖,有违社会公德,损害了贴吧吧友利益。百度应当及时停止该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贴吧的正常运行。
反 方:
对方辩友的意思是,百度可以将贴吧“售卖”(也就是商业化),但需要承担一定的平台义务是吧?这不就承认了我方观点吗?顺便提一句,《侵权责任法》第36条说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但你怎么又说依照其过错程度赔偿他人损失?这显然是“过错责任”嘛。
正 方:
贴吧吧主与贴吧之间的关系要看双方之间有无金钱方面的约定,比通过赞助或者支付一定的金钱成为吧主,吧主与百度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会更为复杂。一旦产生问题,如果是公益性质的吧主是可以免责的,但如果是有经营性质,则吧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反 方:
对方辩友,你这是典型的歧视商业化。市场经济是人类发展的高级阶段,你看看人类有文字记载以来的五千年,对比一下前面几千年的发展与最近几百年资本主义出现之后的发展,后者显然是加速度发展。三百年前的人类穿越回三千年前,可能生活没什么不便;现在的你穿越回三百年前,你肯定一个星期就想自杀了。没有电,没有抽水马桶,什么都没有……
嘉宾点评:
好了,各位,打住,跑题很远了!我总结一下吧:百度贴吧商业化在法律上完全是允许的,但贴吧作为互联网平台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所以贴吧不是要不要商业化的问题,而是要什么样的商业化的问题。贴吧在提供服务时不能进行欺诈行为。所谓诚信经营,就是要表里如一。不能挂羊头买狗肉,不能一边说自己中立一边搞搜索竞价排名,不能一边标榜中立公共社区一边强行引入利益相关方空降吧主。空降吧主不是不允许,你得昭告天下。
前日里快播案有“技术中立”论,百度贴吧也有人说“平台免责”。有一个假设的问题倒真值得深入探讨:如果百度没有售吧,而是原来的公益吧主利用特殊身份坑人,百度责任几许?自由联合的互联网美好乌托邦,实际上背后都是一家家营利性公司在提供平台技术支持与服务。在商业化的背景下,法律对这些平台的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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