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小姐“偷手机判10年”的建议为什么听上去很扯?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每年“两会”的尾声,总会有些语不惊人死不休的代表和委员们,抛出些脑洞大开的提案或建议,如同电影字幕结束后的彩蛋,让店内外充满了快活的空气。

每年“两会”的尾声,总会有些语不惊人死不休的代表和委员们,抛出些脑洞大开的提案或建议,如同电影字幕结束后的彩蛋,让店内外充满了快活的空气。
要论及今年最出名的彩蛋,自然非董小姐“偷手机判10年,捡到不还判5年”的建议莫属。她在广东代表团小组会上表示:现在手机在我们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手机上有很多功能,特别是很多手机都绑定了银行卡,所以丢失手机应该无偿退还。
因此董小姐建议:“偷要判10年,捡到不交判5年,这个社会就稳定了,我们立法也好,做一些制度建设也好,一定是为大众服务的,它在日益完善。”
看到这样的提议,我暗吃一鲸,又仔细看了看报道,嗯,还好,没有“不用民族品牌判10年,不掌握核心科技判5年”的第二条建议,衷心感谢董代表的不杀之恩。
董小姐如此深邃的脑洞,大概和格力手机美轮美奂的开机画面有得一拼,但就是好像不大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图为格力手机开机画面
而且按照董小姐的逻辑,手机功能以及APP的多寡,似乎还与刑罚的轻重挂钩。这也让我们很难决定,究竟要给手机装上“抖音”“快手”还是“王者荣耀”,才能让偷儿们把牢底坐穿呢?
我们注意到,在相关的报道中,对于董小姐的提议,不少网友其实是连声附和的。


这也很好理解,社会上丢过手机的人不是少数。人们常常会为自己看重的事物附上不着边际的价值,又喜欢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主张对侵害者严加惩处。从实质来说,这是人复仇的生物本能,正如培根所说的“复仇乃一种原始的公道。”公力救济的正义性,很大部分就来源于这种原始的公道。而国家为了迎合民心,也常常会在立法与量刑的时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们这种快意恩仇的心理。
只不过,类似这种不讨论行为人主观故意、过失的青红皂白,只是片面地以客观损害后果来认定犯罪的方法,很大概率属于一种“客观归罪”。在董小姐及其拥趸的眼中,手机已经超越了一般财物的范畴,都是一座座富含隐私信息或财务秘密的“宝库”,这不仅与事实不符(并非任何一台手机都是这样的载体,比如古天乐可能就没有这方面担忧),
而且一般财物与“信息载体”也非同一构成要件范围。此时,无论行为人是否发生事实认知错误,都要判上10年,明显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还有,偷手机判10年,捡到不交判5年,这个社会就真的稳定了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白,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一般刑法老师会告诉我们,是特别预防和一般预防。简单而言,特别预防就是指防止犯罪人再犯罪,比如韩国把奸污幼女的罪犯化学阉割了,让他有枪无弹,心有余而力不足,就是一种特别预防;又比如,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我们普遍采用教化,而不是坐牢的方式来改造他,让他不再犯罪,也是一种特殊预防。
而一般预防,指的是以刑罚的威慑力去增强人们的规范意识,训练人们对法的忠诚,遏阻那些心痒痒的潜在犯罪者。很明显,如果单算经济账,特别预防的投入成本会远远高于一般预防。
所以众观中国历史,自商鞅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主义思想以来,历代统治者就沉迷于经济适用的“乱世用重典”,把一般预防无限优先于特别预防来考量。比如诸葛亮就认为:“禁令刑罚,所以威心。心畏以刑,不可不严。”朱元璋则说:“吾处乱世,刑罚不得不重。”
不可否认,几乎每个朝代在遍地狼烟中吹响自己的“开场哨”时,都有个由乱而治的过程。此时,严刑峻法的重刑主义能够在此时保障统治者的权威,恢复社会稳定。这种典型的功利主义思维基于以下两点依据:
1. 当可预判的风险远高于可能的收益时,人们就不会用犯罪来获利。
2. 当凭借经济实惠的严刑峻法就能警示和预防犯罪时,国家干嘛还要为消除犯罪、改造犯罪人投入更多的司法和行政资源呢?
可是,一旦社会进入相对和平的时期,严刑峻法、刑过于责的溢出效应也将显露无疑。它不仅禁锢人们的思想,阻碍社会经济发展,还可能催生更多、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因为这是另外一种功利主义思维在作怪:在风险成本固定的情况下,人们就会选择收益最高的行为方式。
“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就如同陈胜、吴广所面临的困局——失期逃亡是个死,造反也是个死,与其亡命天涯,不如揭竿而起。这也让我们不得不恐惧这样的未来:假如按董小姐的建议修了法,偷手机判10年,抢手机致人重伤也是判10年,那很可能你在路上拿着手机还唱着歌,忽然刀光一闪,你的手和手机都没了……
此外我们还要明白一点,重刑主义往往是为了掩盖司法机构的低效无能以及资源匮乏,妄图用简单粗暴的杀鸡骇猴来达到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这也意味着心怀侥幸的犯罪者其实大有漏洞可钻,能承受风险的犯罪者会继续顶风作案,最终形成一种犯罪者有恃无恐,而普通人动辄得咎的局面,从而引发更大的社会不公与集体恐慌:“法令诛罚,日益深刻,群臣人人自危,欲畔者众(《史记·李斯列传》)”。对此,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早有预言:刑罚的威慑不在于残酷,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都9012年了,如果现在还有人认同:刑罚越严厉,就越能让人印象深刻,让其受到威慑,从而强化人们的规范意识。那如此立法或量刑,不仅会出现不公平、不必要的刑罚,而且这实际上是将犯罪人作为实现一般预防的工具。这就有违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因为,保持人的尊严是每个人应有的基本权利,也是人生而为人的目的,而且这种权利在法律中应当具有最高的优先级,不应当被利用,被践踏。如果没有明白这一点,就会时不时冒出类似“偷手机判10年,捡到不交判5年”的立法建议,让人惊诧。
要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文明社会,我们要做的,只能是竭力地去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而不是将人用作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甚至践踏人性以获取畸形的道德胜利。恰如康德的名言:“人是生活在目的的王国中。人是自身的目的,不是工具。人是自己立法自己遵守的自由人。”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论预防刑的裁量,《现代法学》2015年第1期;
2. 张明楷,犯罪论体系的支柱,《犯罪论的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2017年6月第1版;
3. 徐冬丽,中国古代重刑主义的得失,滔滔雄辩公众号,2018-03-11;
4. 阿慧,让法治脱离重刑主义的桎梏,《复旦人周报》2014年3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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