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法院认定家暴那么难?

来源: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我国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已满3周年。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推广与普及,越来越多的家暴行为得以曝光在镜头之下。同时,由于明星家暴事件频频见诸网络,家暴案件也愈发引起大家的关注。

我国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已满3周年。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推广与普及,越来越多的家暴行为得以曝光在镜头之下。同时,由于明星家暴事件频频见诸网络,家暴案件也愈发引起大家的关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时对家暴的认定率并不是很高,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我们来看一下。
1、第一种情况是证据收集不及时,导致法院审理时据以认定家暴的证据不足,导致无法认定家暴行为的结果。
实务中常见这样的案件:男方对女方头部进行了殴打,女方当时有报警,可是警察到场之后,发现女方没有明显的伤痕,因此警方也没有做出处理,只给了女方报警回执。事发几天之后,女方才去医院进行检查,结果是轻微脑震荡,并接受了两周的治疗。
后来,女方在向法院诉讼离婚的过程中,主张男方存在家暴行为,并提供了该次家暴时的报警记录、后续就医的记录等资料。
男方对此坚决否认,承认双方发生过争执,但自己并没有动手。
最终,法院对女方家暴行为的主张并没有进行采纳,理由是这些证据不能明确断定男方有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尤其是后续的就医行为不够及时,很难说明女方的伤害是由男方的暴力行为所致,不能排除女方的伤情是其他原因造成的。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
当事人一定要建立起证据收集意识,一旦发生家暴要马上报警,并且强烈要求警方制作笔录,必要时还可以要求警方向施暴者出具告诫令。同时,也可以将暴力行为发生的情况及时向村、居委或双方所在单位等部门反映,要求其帮忙记录存档。也可以向亲友反映家暴情况,必要时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此外,因家暴而受伤的,要及时拍照取证,并马上就医或进行伤情鉴定,以保存证据。
2、第二种情况是一方所提交的证据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实践中,仅凭单一证据就认定家暴的情况是非常罕见的。因此,必须充分收集证据,让证据形成证据链。
我们在代理过程中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件:为证实男方存在家暴,女方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供了两份书面材料,一份是男方手写的有“我再也不打我老婆了”字样的纸条,并有男方签名,但没有写日期。第二份材料是女方手写的一份保证书,其中包含这样一句话“我以后好好对我老婆,不再谩骂老婆和儿子”。男方在这份保证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男方在庭审中,坚决否认打过女方,主张这两份材料是因为当时两人在闹矛盾,为了哄对方回家、应对方的要求随意写(签)的,并不能说明有发生家暴行为。
最终,法院并没有认定男方存在家暴行为,原因在于男方坚决否认的情况下,女方未能提供任何其他的证据佐证家暴事实的存在。
针对这种情况,五美律师提醒大家:
民事案件中举证的基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法院对证据的审查认定会从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入手,孤证往往难以获得认定。
针对家暴案件,大家可以从报警回执、询问笔录、伤情照片、音、视频资料、证人证言、就医记录、伤情鉴定材料、告诫令等多角度入手保留证据,以使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诉求才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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