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7日,国内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虽然该案事实比较清楚,标的额很小,被告也没有做有效抗辩,但显然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近年来,人工智能产品突然爆发,尤其是2023年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引发传统版权领域的诸多挑战。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版权、侵权责任等问题都引起了很多的讨论,需要进一步明确,而本案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司法界对此的观点,具有很明显的权威性。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原告李某使用开源软件 Stable Diffusion 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涉案图片并发布于小红书平台。被告刘某系百家号某账号的博主,其在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作为配图,该行为未获得原告的许可,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遂被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被告刘某则抗辩称,其通过网络检索获取涉案图片,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权利。
在庭审中原告展示了其通过人工智能软件生成涉案图片的过程,其分别输入正向提示词和反向提示词,再输入相关参数,得到了一张初步生成的图片,在此基础上又通过调整参数,增加提示词等,逐步生成多张图片,最后生成了涉案图片。在当庭勘验中,原告通过变更个别提示词或者变更个别参数,可以生成不同的图片。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在其账号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在全国性报刊或北京互联网法院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500元。
二、案例解析
综观该案判决,法官将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一是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能不能享有著作权?二是如果有著作权,谁可以享有这个权利?基于本案系本领域首个判决,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做了非常详细的论证。
(一)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能不能享有著作权
现今,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软件,只要输入一些关键词和参数,就能生成一张非常美观的图片,人们在惊讶于人工智能的同时,必然也会疑虑:机器生成的图还需要著作权保护么?有不少人就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就应该给全社会共享。
对此,法院在判决书中论证,《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一个客体能否享有著作权,需要考虑如下要件:1、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2、是否具有独创性;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4、是否属于智力成果。在本案中要件1和3自不用讲,主要是看要件2和4。
首先,关于智力成果要件,判决书指出,该图片不是通过搜索引擎调用已有的现成图片,也不是将软件设计者预设的各种要素进行排列组合,原告从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从整个过程来看,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其次,在独创性方面,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是否体现作者的个性化表达,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机械性智力成果”,比如按照一定的顺序、公式或结构完成的作品,不同的人会得到相同的结果,因表达具有唯一性,因此不具有独创性。而涉案图片,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具备独创性要件。
为了进一步论证,法院还将摄影作品作为对比。历史上,人类需要高超绘画技艺才能客观再现物体形象,但有了照相机之后,尤其是如今智能手机的照相功能越来越强大,使用越来越简单,但是只要拍摄的照片体现出了摄影师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仍然构成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技术越发展,工具越智能,人的投入就越少,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继续适用著作权制度来鼓励作品的创作。
(二)谁是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作者而享有著作权
既然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有著作权,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谁能享有这个著作权?在图片生成过程中,参与者包括:1、人工智能软件;2、软件设计者;3、软件使用者。那么谁有资格享有图片的著作权?是单独享有还是共同享有?
首先可以排除软件本身的主体资格。《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了,著作权主体仅包括“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著作权保护是建立在存在人类作者的前提之上,人工智能就算具备高度智能化特征,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主体。
而对于其他主体是否享有著作权,理论界有多个观点,一是“设计者说”,即权利归属创造生成式人工智能程序的设计者。二是“数据提供者说”,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内容依赖海量数据的“喂养”,数据提供者应当享有相关利益。三是“使用者说”,即由最终用户享有相关创作内容的权利。
本案中,法院认为,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设计者既没有创作涉案图片的意愿,也没有预先设定后续生成内容,其并未参与到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中,于本案而言,其仅是创作工具的生产者。其通过设计算法和模型,并使用大量数据“训练”人工智能,使人工智能模型具备面对不同需求能自主生成内容的功能,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是进行了智力投入,但是设计者的智力投入体现在人工智能模型的设计上,而不是涉案图片上。故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设计者亦不是涉案图片的作者。
因此,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同时法院也强调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与保护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原告应该显著标注其使用了人工智能技术或模型。
综上,人工智能产品的突破式发展,给法律界很大的冲击和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是在现有法律规定框架内,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权属等问题做出的非常有意义的探索。当然,判决只是针对该案具体事实的定性,一个判决不可能终结所有的讨论,也不可能套用所有的场景,未来必将会有更多的讨论。
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判决解析
作者:朱佳丹来源:海辉律师事务所

2023年11月27日,国内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