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没你想的那么简单

来源: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为了有效控制疫情的传播,政府启动了各方面的管控措施:疫区封闭管控、企业延期复工、全国旅行社团队游全部暂停、景区和大型公共场所暂停开放等等。 这些防控保护措施,在有效防控疫情传播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有效控制疫情的传播,政府启动了各方面的管控措施:疫区封闭管控、企业延期复工、全国旅行社团队游全部暂停、景区和大型公共场所暂停开放等等。
这些防控保护措施,在有效防控疫情传播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一个平常更多出现在合同文本中的词汇--- “不可抗力”,伴随着“取消”、“延期”、“暂停开放”、 “另行通知”成为了当下的高频词汇。
随着疫情的发展,必然会有大量的履约不能、履行逾期等合同纠纷出现。
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引起的合同违约,到底能否适用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免责呢?疫情带来的损失双方如何分担?
“不可抗力”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属于不可抗力情形
依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定义中可看出,不可抗力包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要件。
这次疫情已经被官方定义为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条件,应属于不可抗力情形。
参考2003年的非典疫情后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相关通知,明确了“因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不可抗力条款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
第3条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民事案件中规定
(三)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不是所有合同纠纷案件都可以援引“不可抗力”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并不必然导致所有合同无法履行,对于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产生的履约困难也并不必然无法克服,应当根据受害程度的不同、行业的特点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1. 援引方需证明发生了客观事件
    对于因执行政府预防肺炎疫情命令而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要提交政府的命令作为证据;
    对于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如果债务人是肺炎患者住院治疗的,病愈后要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
    被隔离留观的,要提供相关的证明。
    2. 该客观事件无法提前预见、无法避免、不能克服
    虽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并不是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有影响。
    只有当非典疫情影响到合同全部或部分根本不能履行,并且完全不能克服,才可视为不可抗力。
    3. 该客观事件的发生与违约行为和遭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该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必须为直接因果关系,即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对于合同目的的考察仅限于合同表面,并不考虑此交易完成之后标的的使用情况。
    4. 该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以前
    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以前发生肺炎疫情,或者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肺炎疫情,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构成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构成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解除合同、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延迟履行、变更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仅仅是损失发生的原因之一,仅免除违约方部分责任。
    对于一时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合同,应准许当事人变更合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
    不可抗力虽然可以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责任,但是对于扩大部分损失如果有过错,仍然需要承担责任,其认定规则如下:
    1.由援引不可抗力一方举证证明其已经采取的为减少损失而采取的相关措施:
    比如及时通知、召开会议、采取紧急措施;
    如果不能证明,说明对扩大损失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责任。
    2.如果援引方可以举证,则要求赔偿一方可以提交证据证明援引不可抗力一方存在过错,即可以采取另外更为可行、有效的措施,而援引一方没有采取该措施,从而有过错、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上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009年5月13日生效,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的界定。
    在前述2003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时,立法上并无对“情势变更”的明确界定,但该通知中也有关于“公平原则”的内容体现
    “相关规定为“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突出了相关情势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条件。
    由此可见,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是有区别的。

  2. 援引不可抗力免责的前提是其导致的结果是致使合同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或无法依约按时履行;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势变更导致的结果是合同可以全部依约按时履行,但履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不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或不能依约按时履行合同,无需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情势变更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合同双方应当共担相应的风险

  4. 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条款,法官援引判案相对便捷和边界清晰;而情势变更则需要由法官结合具体情况更努力的加以判断,且需要根据《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的通知》中规定的: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审核程序-“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的要求。《审理民商事纠纷指导意见》再次强调了“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予以报审后做出裁判。
    疫情对于社会、经济方方面面的影响是巨大的,造成的相关损失后果也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更多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于最终造成的损失均无过错。在此背景下,在相关纠纷的处理解决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更应当秉持公平友好的原则,积极协商,妥善化解纠纷。如遇到任何问题和困难,我们桦天律师也愿为您提供义务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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