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急合规管理义务知多少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我国自1980年开展安全月活动,历经了“安全月”改“安全周”,再由“安全周”改“安全月“的过程。

我国自1980年开展安全月活动,历经了“安全月”改“安全周”,再由“安全周”改“安全月“的过程。截止今年是第22个“安全生产月”,其旨在持续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安全意识和避险逃生能力,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持续稳定地发展。今年安全生产月的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聚焦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带头”宣传活动。围绕上述主题和聚焦点,以服务企业落实活动要求,强化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为目的,笔者用“以案说法”的形式撰写了本专题系列文章,一是再议企业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二是析企业其他负责人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三是排查外租外包项目的法律规制;四是企业应急管理的合规义务;五是特种作业的教育培训和审批管理;六是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和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涉事单位应急处置不当导致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事故案例屡见不鲜,如,河南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人员窒息事故、吉林某股份有限公司中毒事故。为了尽力减少因应急处置不当引发的事故损失和危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一直将企业应急管理履责情况列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同时,为了进一步督促企业切实承担应急管理安全责任,今年6月“安全生产月”设定的主题为“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且本次活动聚焦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带头”,其中带头之一是“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基础和前提是知晓其应当承担的应急合规管理义务。那么,企业有哪些应急合规管理义务,本文将一一进行介绍。
一、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
定岗定责、责任到人是履行岗位职责、承担安全责任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在承担生产安全应急责任方面,《安全生产生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四条,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等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其它从业人员有义务执行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
二、企业制定应急预案的合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单位经营实际需要
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二)制定、调整和修订
1.制定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是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是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是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是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是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同时,企业应急预案应当分类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一,综合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第二,专项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第三,现场处置方案,是指企业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2.调整和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三)衔接
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四)评审与论证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除此之外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五)公布与告知
企业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企业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六)备案与抄送
高危行业、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等应当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三、企业是否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要求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是否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要求如下:
(一)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法律要求
1.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2.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3.可以建立应急救队伍的企业。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二)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的合规条件
一是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二是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三是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四是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三)报送及公布义务
企业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四、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配备和正常使用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五、重点行业企业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并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对于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不仅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还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六、企业应当履行应急教育和培训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和启动
(一)演练
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启动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八、行政处罚
就企业及相关人员违反涉应急救援预案相关规定的情形,《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明确定了相应的处罚:
(一)企业主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2)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3)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4)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6)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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