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要“期权”,要奖金,支持!

来源:公司法探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20年,A公司向B员工发出《聘用通知书》,约定以年度管理人员奖金作为管理人员入股计划的基数。随后双方正式签订了《劳务协议书》。

案情简介
2020年,A公司向B员工发出《聘用通知书》,约定以年度管理人员奖金作为管理人员入股计划的基数。随后双方正式签订了《劳务协议书》。
2022年年初,A公司出具《确认函》,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将C公司的股权授予B员工,持股价值为两年的年度管理人员奖金。同时,A公司确认如不能在2022年第一季度公布前述股权激励计划,有义务支付B员工现金。
2022年,B员工离职,要求A公司支付年度管理人员奖金,A公司拒接。A公司在B员工离职的次日,将股权激励计划及期权协议发送给B员工,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B员工没有签署。
为此,B员工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奖金及利息。庭审过程中,A公司抗辩道,年度管理人员奖金实际上指的是入股计划,是给予期权而非现金,A公司无需向B公司支付奖金。
关键性代理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是否需要以现金形式支付年度管理人员奖金?
No.1 年度管理人员奖金是薪酬体系的一部分。《聘用通知书》约定的薪酬范围包括基本薪酬和年度管理人员奖金(管理人员入股计划)。《劳务协议书》第三条“报酬支付方式”中明确“年终股票价值为年薪的20.45%”、“乙方的年终奖金等其他报酬(如有)按照甲方当年度最新的相关奖金政策为准”,可见,年度管理人员奖金及期权计划是并存的。
No.2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A公司已支付“2022年奖金按比例发放为人民币4xxxx”元,该部分对应的是2022年2月及3月的奖金,折算后与B员工诉请的年度管理人员奖金金额吻合。
No.3 B员工在离职后即2022年4月才知悉ESOP的全部内容及A公司拟给予B员工期权的具体计划。A公司也没有证据表明ESOP已经过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通过,实际上,B员工没有获取期权。
No.4 A公司在B员工离职后出具的《股权激励方案要点介绍》中提及“时间周期与成熟机制”为“中国员工:用奖金购买期权”。结合A公司的电子邮件关于换股计算方式的内容可知,如B员工想获得期权,需要用两年的年度管理人员奖金进行购买。此外,A公司拟通过ESOP赋予B员工期权,而ESOP赋予期权的对象是在职员工,故对于B员工而言,该计划根本无法实现。双方未就持股协议达成一致,B员工有权获取现金补偿。
综上,A公司应以现金形式向B员工支付奖金。
判决结果
上述代理意见被采纳,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向B员工支付奖金及利息,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号:(2022)粤0115民初9906号、(2023)粤01民终13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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