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装修房屋吊顶不慎跌落,房主未尽告知义务被诉法院

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他没跟我说过这儿有个大洞,这儿没有灯也没有提示标志,不然我怎么会掉下去?”,李阿姨激动地和法院工作人员说道。 事实经过 李阿姨家里是做装修生意的,她和孟先生约定由李阿姨的儿子给孟先生家的新房做吊顶。

“他没跟我说过这儿有个大洞,这儿没有灯也没有提示标志,不然我怎么会掉下去?”,李阿姨激动地和法院工作人员说道。
事实经过
李阿姨家里是做装修生意的,她和孟先生约定由李阿姨的儿子给孟先生家的新房做吊顶。装修当天上午进展顺利,下午李阿姨来到装修现场帮忙,装修材料放在里屋,李阿姨去取材料。只听一声巨响,伴随着“哎呦”的叫喊声,李阿姨掉进了一个大洞里。这个洞本是孟先生家的地下室,由于房屋刚收房还没来得及装楼梯,所以呈现出来就是一个巨大的洞。按说这个洞是很危险的,经过旁边的人如果没有看清,很容易掉进去。李阿姨年纪大了,从这么高的地方摔下去,着实伤得不轻。孟先生这下房子没装完,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庭审经过
庭审上李阿姨陈述,签订合同时孟先生未提及有个未装楼梯的地下室,在装修时该区域没有照明,没有摆放提示标志,李阿姨认为孟先生因没有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应对自己跌落摔伤承担70%的责任。孟先生表示:首先,签订合同时李阿姨说装修工作由其儿子王先生进行,上午王先生来装修时孟先生已向他告知地下室的相关情况;其次,事故发生当天,屋内有照明而且天气晴好,李阿姨理应看得清洞口的情况;最后,孟先生平时会在洞口四周放置塑料桶以示提醒,李阿姨应当能够注意到地下室的存在。据此,孟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面,从李阿姨跌落的位置判断,她很可能是取到装修材料后返程的途中跌入洞中,这就证明李阿姨去取材料时已注意到洞口的存在,对本次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李阿姨虽然在同孟先生签订合同时表示装修工作由自己的儿子实施,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人不会进入孟先生家里施工装修,对于进入自己家中施工的李阿姨,孟先生没能及时告知她地下室的相关情况,而对于洞口摆放塑料桶的说辞孟先生没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孟先生应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孟先生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李阿姨自担。
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孟先生作为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内的安全管理应负相应责任,李阿姨作为装修施工人员,对自己的装修施工行为也应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如果大家都能多一份谨慎,多一份注意,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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