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永普法┃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情人,配偶有权要求返还吗?

来源: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为一个整体,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配偶有权要求返还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为一个整体,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配偶有权要求返还吗?近日,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其情人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其情人取得上述财产并非出自善意,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赠与行为应确认无效。
张某与涂某系夫妻关系,于2001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涂某与聂某系婚外情关系,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9月20日期间,涂某通过微信向聂某转款97笔,金额共计7万余元。涂某曾签署“保证书”,承认与聂某有不正当关系,并保证断绝与聂某的关系,但其后涂某、聂某仍共同登记入住酒店。张某认为,涂某通过微信等多种方式向聂某赠与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聂某返还赠与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涂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偿赠与聂某7万余元,该赠与是建立在其与聂某之间超越正常男女关系的基础上,有违公序良俗,且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人张某的合法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聂某因该赠与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判决支持张某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由聂某返还赠与款项并从起诉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将大额共同财产私自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其配偶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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