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关于保证方式之规定

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区分保证方式对保证责任的承担至为重要,《民法典》的颁布对《担保法》及原司法解释对于保证方式进行了较大修改。

区分保证方式对保证责任的承担至为重要,《民法典》的颁布对《担保法》及原司法解释对于保证方式进行了较大修改。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及案例对《民法典》关于保证方式予以解读,以期对实务运用有所帮助。
一、保证方式的识别
《民法典》第686条第1款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正确识别保证方式,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具有重大影响。
(一)一般保证的认定
《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司法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而原《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彻底修改了这一规定,即保证方式不明确的,则保证人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修改的原因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比较其他国家法律,绝大部分国家均规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原《担保法》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引发一定程度的混乱,尤其是民间借贷案件;
第三,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约定或者基于极为特殊的考虑;
第四,从现实情况看,推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实体经济影响较大,实践中因推定连带保证责任,导致“连环债”“三角债”较多,一家企业倒闭,多家企业倒闭的现象不断出现,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整体经济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
但在个案分析时,即使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也不能简单地、一刀切地认为当事人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新担保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法院须依合同使用的语句、合同有关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有在穷尽意思表示解释之后依然无法探知当事人关于保证方式的真实意思表示时,才可以适用《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的推定规则。”比如: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鲁07民终4650号一案中认为:案涉借款的借款合同中关于孙日祥的担保责任约定为“甲方(徐兆龙)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由担保人偿还”,该约定关于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的内容虽与“到期”结合使用,但约定的重点在于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的“不能”事实,“到期”是不能偿还借款的前提和应有之义,如果借款未达还款期限何来不能偿还之说。根据法律规定,孙日祥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一审认定孙日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认定
《民法典》第68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欲设立连带责任保证,只能通过明确约定的方式,其目的在于避免保证人因不懂法律而使自己落入一个相当不利的境地。
审判实践中,保证合同中常见的以下几种约定,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于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于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
(3)约定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则无条件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
(4)约定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则在接到债权人通知后一定期间内履行债务。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及意义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保证设立的方式不同。一般保证的设立,可以通过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法律直接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作为一种加重责任,只能通过明确约定设立。
2
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对于债务人而言,没有顺序利益,故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3
保证期间的作用模式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不同。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债务消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人保证责任的,保证债务消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律师建议
在实践中,保证人要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在签订保证合同前,要仔细阅看保证合同内容,如果保证人并没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意思表示,对合同中的“连带”二字要特别注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也要明白如果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也要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予以明确。
END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