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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浩天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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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1、科创板新规落地实施, IPO 注册制正式起航 2019年3月1日,证监会发布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政策法规
1、科创板新规落地实施, IPO 注册制正式起航
2019年3月1日,证监会发布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持续监管办法》”)及配套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经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正式发布了六项业务规则及四项配套指引,其中六项业务规则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四项配套指引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此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也正式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股票登记结算业务细则(试行)》
浩天评论:
相较于2019年1月30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及上交所六项业务规则主要变化如下:
(1)延长了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由原先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年。
(2)缩短了被证监会中止审核或同意注册企业再次提出发行股票及申请上市的时间,由原先规定的1年缩短至6个月。
(3)进一步明确红筹企业上市标准,规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相关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在科创板上市。其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如果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可以申请在科创板上市。
(4)进一步优化股份减持制度,缩短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期,由原先规定的3年调整为1年,期满后每年可以减持25%的首发前股份。
(5)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审核内容和要求,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将重点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及符合招股说明书内容及相关格式准则的要求等。
(6)进一步合理界定持续督导职责边界,不再要求保荐机构发布投资研究报告;取消保荐机构就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的强制要求;补充履职保障机制,要求上市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科创板的推出,将给很多暂未盈利但存在较大成长空间的高估值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支持,体现了对科技创新企业较强的包容性。科创板与目前的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和新三板等交易市场一起,形成更丰富、多层次的融资体系,将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尤其是创新型经济的支持力度。
同时,科创板制度相关上位法的配套跟进与完善,包括尽快推动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基本法律的修改,及推动建立集团诉讼制度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诉讼纠纷集中管辖制度等方面,仍值得我们持续关注。(张鼎城、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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