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民法典之个人信息保护

来源:北京四中院

文章摘要
频繁骚扰的推销电话,疯狂轰炸的垃圾短信,影响私人生活安宁,侵犯私人的生活空间,让人不堪忍受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 01、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定义 隐私权: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

频繁骚扰的推销电话,疯狂轰炸的垃圾短信,影响私人生活安宁,侵犯私人的生活空间,让人不堪忍受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
01、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定义

隐私权: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个人信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02、哪些属于个人信息

个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03、处理个人信息应符合的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在处理他人个信息时,还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适度处理。
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04、自然人对个人信息的权利

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查阅复制权、请求更正权、请求删除权。
05、哪些人有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个人信息。
06、哪些行为可能泄露个人信息

生活中,快递单、车票等各类单据,打印简历、发微博、参加网上调查问卷等各种行为都可能泄露个人信息,甚至导致隐私权被侵犯。
07、如何维护个人信息安全

除了信息主体自身提高警惕外,信息处理者也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手段,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共同维护网络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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