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对行政机关的主要影响

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文章摘要
引 言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施行以来,经历了三次修改,分别为2009年修正和2017年修正以及2023年修订。

引 言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施行以来,经历了三次修改,分别为2009年修正和2017年修正以及2023年修订。相较前两次修改,2023年《行政复议法》修订是该法施行二十多年来的“大修”,修改、增加的内容较多,法律条文数量从修订前的43条增至修订后的90条,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下文简称新《行政复议法》或新法)将于2024年1月1日施行。新《行政复议法》有哪些主要变化?笔者将在下文简要介绍,并从行政执法工作的视角,分析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对行政机关的主要影响。
一、行政复议法新修订的主要内容
经仔细对比《行政复议法》修订前后的条文,并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梁鹰主任在接收记者采访时的发言,笔者将《行政复议法》新修订的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一)明确行政复议有关原则和要求
《行政复议法》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定位、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写入立法目的,明确行政复议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提出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职责。另该法对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发布、人员和场所保障等作出规定。
(二)加强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
《行政复议法》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明确对行政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优化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明确为法律和行政法规。
(三)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
《行政复议法》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情形,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并对有关派出机构作出灵活规定。将原来“条块结合”的管辖体制修改为以“块块管辖”为主、“条条管辖”为辅、特别管辖为补充的管辖体制,即相对集中的复议管辖体制。
(四)健全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程序
《行政复议法》增加申请复议便民举措,提出复议前置情形告知要求,明确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增设申请材料补正制度。
(五)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行政复议法》建立提级审理制度,新增简易程序及其适用情形,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实行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原则,增加听证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完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程序。
(六)强化行政复议决定及其监督体系
《行政复议法》细化变更、确认违法等决定的适用情形,调整决定顺序,增加确认无效、责令履行行政协议等决定类型。增设行政复议意见书、约谈和通报批评、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监督制度。
二、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对行政机关的主要影响
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活动的参与者,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必将对行政机关及其相关执法工作产生深远影响,值得行政机关予以重视,并做好新法施行后的相关准备。结合上文《行政复议法》新修的主要内容以及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工作的认识,笔者就新法施行后对行政机关的主要影响谈几点个人浅见。
(一)新法施行后,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或有明显上升。
可以预见的是,由于行政复议范围扩大、前置程序类型增加,在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挥后,相比新法施行前,行政机关因本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数量上将有明显上升,行政机关应做好相应的准备。
(二)新法施行后,因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扩大、前置范围优化以及管辖变化带来的影响,行政机关应及时调整和更新行政执法文书的相关内容。
1、对于符合新法第十一条新增情形的相关案件,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制作该类案件法律文书时,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及申请期限。避免因未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如未在文书中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根据新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导致时限延长。
2、针对新增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案件,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时,应当根据新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避免错误告知从而影响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利。
3、针对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的改变,即新法修改了管辖规定,取消了适用多年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及时更改执法文书中关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救济途径,避免向行政相对人错误告知行政复议管辖机构而影响行政相对人救济带来的执法风险。
(三)新法施行后,在行政复议申请形式上增加了行政机关的两个特殊义务。
1、申请行政复议互联网渠道的告知和提供义务。对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这一规定对行政机关的送达途径作出了要求设定,充分体现了新法的便民原则。
2、代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书义务。对当事人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四)新法施行后,行政机关应当更加重视规范自身的行政行为。
新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笔者认为该条规定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故行政机关在新法施行后应当更加重视规范自身的行政行为,降低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风险。
(五)新法施行后,行政机关应当更加重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诉工作。
新法对于书面答辩、举证的时限、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均作了特别规定。在新法施行后如遇到行政复议案件,行政机关应特别遵守限期举证、答辩的规定,避免因逾期承担不利的后果。新法第七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新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新法施行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参加复议机构组织的听证。
新法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组织听证;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或当事人请求的,可以组织听证。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关于行政机关的负责人,笔者认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第二条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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