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一年来,重庆法院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大批鲜活的典型案例。为充分展示全市法院在多元解纷领域取得的实践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与规范指导功能,为各类社会主体开展纠纷化解工作提供参考,为人民群众选择调解等解纷方式提供指引,市高法院通报了一批贯彻落实《条例》典型案例,现将其中5篇案例予以公布。
某建筑劳务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
——“行政+司法”妥善化解涉建筑行业群体性欠薪纠纷执行案件
关键词
执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群体性欠薪纠纷 破产债权 涉众涉民生执行 跨区域执行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某建筑劳务公司组织百余名农民工对某建设公司总承包的市场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因该项目开发商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造成工程多次停工。2017年7月,该市场项目开发商因资不抵债被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四中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工程款及百余名农民工劳务工资未能得到清偿。
2019年3月,某建筑劳务公司将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某建设公司同意支付某建筑劳务公司工程款等共计1000余万元。后因某建设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某建筑劳务公司依法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秀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方式方法
本案为涉众涉民生型执行案件,涉及113名农民工横跨13年的群体性欠薪纠纷,存在较大的社会稳定风险。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强化“行政+司法”联动机制,主动厘清案情、认真研判社情,注重多方利益平衡,推动矛盾纠纷实质解决。
一是强化行政司法联动,厘清破产债权分配情况。本案首次执行过程中,秀山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在破产管理人处的破产债权,因未达到分配条件,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于2020年1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6月,秀山法院接到农民工群体反映的欠薪诉求后,立刻向市四中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法院)书面报告本案相关情况及风险隐患,依托“行政+司法”联动机制,积极争取重庆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欠办)指导与帮助,市治欠办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指导秀山法院进一步核实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破产债权的分配情况;同时查明本案项目开发商的破产债务已清算完毕,且某建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全市多家法院存在执行案件,其对本案项目开发商享有的破产债权已被破产管理人分配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沙坪坝法院)。
二是深化三级法院协作,暂缓破产债权分配。在市高法院统筹指导下,市四中法院、沙坪坝法院、秀山法院积极进行跨域执行协作,形成“高院统筹+中院监督+基层落实”的三级法院协作机制,通过沟通协调暂缓破产债权分配程序;同时组织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反复协商,引导其他债权人自愿调整受偿顺位,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与商事交易稳定的平衡。
三是坚持民生权益优先,多元调解助推农民工劳务工资优先支付。在市治欠办、上级法院指导下,秀山法院坚持民生权益优先保护原则,通过债权人联席会议、债权人听证会等法定程序,邀请破产管理人参与调解,全面调动资源、协调各方,最终争取到项目开发商及某建设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一致同意,先行兑付本案以支付农民工劳务工资,成功化解历时十余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保障113名农民工历经13年追索的劳务工资得到全部偿付。
处理结果
经过调解,某建筑劳务公司与某建设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其中,113名农民工历经13年追索的劳务工资共计480万元得到全部兑现。
典型意义
群体性欠薪纠纷关系着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强化行政司法联动机制,注重多方利益平衡,推动矛盾纠纷实质解决,用法治厚度涵养民生温度。本案中,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坚持民生权益优先保护原则,形成“高院统筹+中院监督+基层落实”的三级法院协作机制,同时强化行政+司法联动,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全面调动资源、协调各方,成功化解历时十余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保障113名农民工长达13年的劳务工资得到全部偿付,取得“一案结”而“百案解”示范效应。本案的成功执行,不仅兼顾了劳资双方及关联方的利益平衡,以民生权益保障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且展现了跨域行政司法协同化解新模式,为切实解决跨区域执行难问题提供新经验,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条例》条文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组织对当事人提出的矛盾纠纷事项,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化解;
(二)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做好解释、疏导、移交工作,也可以引导当事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组织提出;
(三)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可以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共同化解,也可以提请共同的上级主管机关协调化解。
某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与赵某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调解案
——“以案释法+多跨协同”引入公益活动代偿化解民事公益诉讼
关键词
民事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公民个人信息 “两官一员”
基本案情
赵某于2021年初利用担任某通信公司营业厅外包业务代表的职务之便,擅自将前来办理手机通信业务的消费者手机号码、个人身份信息发送到微信群用于注册购物APP账号等,并在注册过程中采取隐瞒手段将消费者手机收到的账户验证码发送到微信群以完成账号注册。每成功注册一个账号,赵某可获得2.5元至20元的非法利益。在此期间,赵某共获利10100元。某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0100元并赔礼道歉。
处理方式方法
一是驻院调解员积极释法明理化解当事人心结。法院驻院调解工作室专职调解员收到材料后,立即了解案件情况并与双方取得联系。赵某认为,自己因前述行为受到处罚,某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再次通过公益诉讼要求其支付赔偿金是对其双重惩罚。调解员利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公益诉讼案件入库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向赵某释明公益诉讼制度相关规定,并邀请赵某共同观看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普法视频,让赵某对于公益诉讼制度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危害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最后,调解员向赵某宣传讲解《条例》,充分介绍多元解纷的优势,引导赵某接受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二是专业加持实现调解方案突破,兼顾金钱惩罚与劳动代偿,实现个案矫治与公益赔偿的平衡。虽同意调解,但赵某表示,其已因前述错误行为被公司辞退,现家庭收入锐减,希望某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能够减免部分赔偿金。某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则认为,其此前参与调解的公益诉讼,多是针对履行期限进行调整,未有减免赔偿金的先例,因此不同意减免赔偿金。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困境。调解员立即联系多元解纷“法官智库”法官,寻求专业指导。调解员与法官分别从对方实际情况、立法目的以及法律理念变化等方面与某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进行沟通,形成了以参加公益活动替代部分赔偿金的调解思路,并拟定了多个调解方案。
三是跨部门协同,“两官一员”携力共促调解达成。调解员在与赵某交谈时发现,赵某对其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较为信任,便顺势邀请检察官参与调解工作。调解员和检察官全面讲解分析了各调解方案的优势,并引导赵某就参加活动次数、活动费用承担等协议内容做出选择。最终,经过调解团队的共同努力,某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与赵某达成协议。
处理结果
赵某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参加某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开展的消费领域公益活动(含个人信息保护)两次,每次支付2525元活动费用;如果赵某每缺席一次公益活动,则按照每次5050元的标准支付公益活动费用。
典型意义
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频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需要更加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体系作支撑。《条例》实施后,法院不断完善调解工作指导机制,组织资深审判法官建立多元解纷“法官智库”,持续深挖驻院调解工作室潜力,充分发挥驻院调解工作室的调解效能及法治宣传阵地作用,为本案成功化解提供了制度支撑。本案中,法院依托驻院调解工作机制,以“人民法院案例库+普法视频”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纠正当事人的错误认知;引入法官、检察官提供专业指导,多跨协同化解纠纷;破除固化思维,引入公益活动代偿,实现了个案矫治与公益赔偿的平衡。
《条例》条文
第四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普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律知识,引导公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和维护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人民法院应当完善特邀调解制度,通过设立驻院调解工作室、代表委员联络站等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开展调解。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以及开展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对具备和解法定条件的,可以建议和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相关组织和人员参与,促成和解。
胡某等81名劳动者与某医疗连锁企业劳动合同纠纷调解案
——“综治中心+‘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盘活经营困难企业、高效化解群体性欠薪纠纷
关键词
民事 劳动合同纠纷 群体性欠薪 连锁企业 经营困难 综治中心 “总对总”
基本案情
某医疗连锁企业是某地知名企业,共开设有8家门店。因企业负责人罹患重疾,导致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部分门店陆续关闭,进而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大量拖欠劳动者工资,预付费患者后续治疗无望。其中,20余名劳动者将企业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接到劳动者起诉后,考虑到该系列案件涉及人员多、范围广、影响大,一边是经营困难的企业,一边是翘首以盼的员工,案件如果能通过调解方式快速解纷,可以寻求双方共赢。在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后,法院通过“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将案件委托给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委会”)先行调解,并立即依托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综治中心”)协作联动机制启动纠纷联调工作,邀请区人社局、卫健委等部门组成调解小组,联合开展调解工作。
一是“摸排查找”确保劳动者全覆盖。虽然诉至法院的劳动者仅20余名,但为平等保护所有劳动者合法利益,确保矛盾纠纷整体实质化解,劳动争议调委会接受委托后,展开调解的第一步是找人。经摸排查明,该连锁企业共拖欠81名劳动者工资。在区人社局的指导下,劳动争议调委会主动联系未参与此次诉讼的劳动者,询问调解意愿。同时,调解小组积极协调区司法局,主动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
二是“盘活资产”增加企业履行能力。经区卫健委调查评估发现,该连锁企业虽然在现金流上入不敷出,但其在长期经营中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且各家门店设施设备齐全,大部分员工仍然在岗,部分门店运行状态良好,若能通过当事人和解、引入投资等方式盘活企业,既能拯救企业,也能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利益。于是,区卫健委一方面联系前期与该企业负责人沟通过的投资人,另一方面积极寻找新的战略投资人。最终,企业获得投资款150余万元。
三是做实指导“一揽子”化解纠纷。针对此次纠纷人员众多、案情复杂、关系交织的特点,法院指派法官保持全天候微信在线,全程跟踪指导调解。首先,向企业负责人宣讲工资支付义务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法律责任,告知劳动者诉讼程序规定及执行不能的风险,详细释明调解省时节费促和等有利双方的优势,增强双方调解意愿。其次,针对案涉门店较多且门店间性质不一(有的系该连锁企业的分公司、有的系独立的子公司)的问题,指导调解员准确确定责任主体,为达成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把好法律关。再者,考虑到案涉劳动者多,每个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及诉求不一,指导调解员“由易到难”开展阶梯式调解。先组织企业与对事实、金额无争议的劳动者签订调解协议并及时兑付工资,打好调解样板。再引导企业与争议较小的劳动者进行协商,促推陆续达成协议。后对个别争议较大的纠纷,则由调解小组指导形成个性化调解方案,逐个化解。最终,81名劳动者全部与企业达成调解协议。
处理结果
81名劳动者分别与某医疗连锁企业签订调解协议,陆续拿到被拖欠的共计一百余万元工资。新投资人接管某医疗连锁企业后,各门店已全部陆续开门营业,企业重新踏上了健康有序的经营之路,预付费患者后续治疗也有了保障。
典型意义
该纠纷除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外,还涉及大量医疗患者,牵涉利益较广、影响范围较大,如不能妥善化解,将影响当地社会稳定。《条例》施行后,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推动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机构进一步加强综治中心和行专调解组织建设,不断完善综合调处机制,为该纠纷的妥善化解奠定了基础。本案中,法院依托“综治中心+‘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整合法院、区人社局、区卫健委、区司法局等多方资源,形成跨部门协作合力,快速响应群体性纠纷,有效避免矛盾激化。区人社局指导摸排查找,确保所有受影响的劳动者均被纳入调解范围;区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平等保护某医疗连锁企业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区卫健委指导盘活企业无形资产、固定资产,通过引入投资人解决资金问题,既维护员工利益,又助力企业恢复经营,实现“救企保薪”;法院全程在线指导调解,规范协议内容,确保法律效力,防范后续风险。本案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纾解企业经营困境,通过多方协作、资源整合和灵活调解,实现“矛盾不出企、权益有保障”,为群体性劳资纠纷提供可复制的解纷路径。
《条例》条文
第六条第二款 市、区县(自治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统筹调解、公证、仲裁、诉讼、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信访、法律援助、社会救助、司法救助、心理服务等资源,完善综合调处机制,推动矛盾纠纷一站式化解。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医疗、物业服务、城市管理、劳动争议、土地房屋征收、生态环境、婚姻家庭、建筑施工、旅游、金融、商务等矛盾纠纷易发多发且专业性强的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成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范某与李某物权保护纠纷调解案
——“法院+人大代表+消防+住建委+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多方联动现场实验化解批量邻里纠纷
关键词
民事 物权保护纠纷 邻里纠纷 入户门改造 跨部门联动 现场实验
基本案情
范某与李某系邻居关系,范某于2024年2月入住,李某于2024年3月开始装修并将入户门内开改为外开。范某认为李某的入户门外开挡住了范某一家通行,增加安全隐患,要求李某整改。但李某认为入户门外开符合经济原则,未影响范某一家通行,且不存在安全隐患,不愿整改,双方协商未果。范某于2024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将入户门恢复内开原状。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接到案件后,征得当事人同意,将此案委托区矛盾多元化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
首先,实地走访调查,深入了解案情。调解团队通过“背对背”方式了解双方诉求,并实地走访,查清入户门改造情况,确定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入户门内改外是否合规。同时,经走访发现本案备受小区业主关注,案涉小区共有700多户居民,其中入户门已“内改外”的业主40余户,向物业报备拟“内改外”的业主100余户,多户业主处于观望状态,本案处理结果将产生示范效应。
其次,组建调解团队,找寻专业支撑。本案争议焦点涉及消防、建设规划等问题,且涉及众多群众切身利益,为取得最佳处理效果,本案特邀人大代表、消防、住建委、行业协会等组成调解专班联合调解。就李某入户门“内改外”是否违规的问题,消防、住建委、建筑设计行业协会均表示对该问题目前暂无明确规定,入户门改造没有具体标准,是否可以“内改外”需综合每一户门的间距、楼道宽窄等因素判断,整体把握的原则是入户门“内改外”不得妨碍他人正常通行、不能新增安全隐患。必要时,可通过鉴定程序确定。
最后,多方现场实验,联合化解矛盾。调解团队考虑到,如果启动鉴定程序,不仅增加当事人诉累,也不利于矛盾化解。为证明“内改外”是否妨碍他人正常通行,调解团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实验。在法院、消防、住建委、人民调解委员会、物业及人大代表的见证下,消防员指导双方当事人在涉事现场进行实验,测试了外开门不同角度对不同行人的影响,对比发生险情逃生时外开门与内开门住户的逃生时间长短。实验证明,李某的外开入户门缩小了可用于日常出行的公共面积,不仅妨碍他人正常通行,提高了与行人碰撞的风险,还会妨碍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存在安全隐患。李某亲自参与现场实验,对实验结果信服。在多方联合释法说理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将入户门恢复原有内开状态。在调解团队见证下,调解当日案涉入户门现场整改完毕。本案调解成功后,联合调解团队形成示范性化解建议,并联合物业多方宣传。物业也根据建议制定《小区入户门改造须知》。
典型意义
良好的邻里关系能够增强社区凝聚力、提升生活幸福感,有利于社会和谐,邻里矛盾处理不当,将严重影响生活品质。本案中,法院积极贯彻落实《条例》关于“预防与化解相结合,注重实质性解决争议”的解纷原则,强化多部门协作,批量化解小切口涉大民生邻里纠纷。本案系因入户门改造引发的纠纷,目前尚缺乏是否可以改装入户门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入户门外开潜在损害事实也难以自证。调解组织通过“法院+人大代表+消防+住建委+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多方联动,充分发挥各方专业优势,从不同角度释法说理。并在消防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让当事人亲自参与现场实验,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确定案件事实,省去复杂鉴定程序。在多方释法说理及现场实验感受的双重作用下,化解纠纷,修复邻里关系。同时,本案通过示范调解,为潜在的同类邻里纠纷提供化解指引,做到调解一案,化解一片。本案的调解方法,对同类纠纷的实质化解具有借鉴意义。
《条例》条文
第三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鼓励先行和解、调解;
(二)公平、公正、便民、高效;
(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四)预防与化解相结合,注重实质性解决争议。
第二十条 鼓励当事人就矛盾纠纷自行协商达成和解。
应当事人邀请,有关调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他第三方可以参与协商,促成和解。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防止因案件办理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可以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人民法院应当完善特邀调解制度,通过设立驻院调解工作室、代表委员联络站等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开展调解。
人民法院对适宜调解的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在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审理,依法作出裁判。
张某等73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某海农业公司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信访办+乡镇党委政府”联动盘活乡村振兴农业观光旅游项目
关键词
民事 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 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 承包经营权流转 乡村振兴
基本案情
2016年某海农业公司作为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开发某农业观光、旅游项目,与张某等73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签订协议,通过承包经营权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山林、土地500余亩。项目建设初期,某海农业公司因整修土地、种植观光农作物、修建道路及旅游设施等投资1000余万元,发展势头良好,带动了当地旅游经济发展和就业。自2020年起,受疫情、公司经营等因素持续影响,观光园经营陷入困境。至2024年,观光园已停业两年之久,导致73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共计100余万元土地流转租金未付。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农户担心前期收益无法保障,企业担心项目闲置会带来更大损失,双方矛盾日益尖锐。2024年5月起,陆续有20余户农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支付拖欠费用,并要求恢复承包经营地原状。
处理方式方法
案件涉及73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共计260余名村民切身利益,属涉群体、涉三农和乡村振兴案件。一方面,要稳住渝东南武陵山区乡村旅游经济致富道路,用发展的眼光解决当下的矛盾,提振村民对乡村振兴战略的信心;另一方面要切实解决土地流转农户的土地收益,保护企业的投资权益,防止大规模群体纠纷发生。坚持以预防和化解相结合,建立联动调解小组,实质化解涉诉纠纷。
一是前端预判,建立涉众型纠纷前端筛查预警机制。立案审查阶段,法院接连受理了十余件以某海农业公司为被告的林地、土地租赁、入股合同纠纷案件。通过立案阶段的预判机制,发现该系列案属于涉众、涉三农纠纷,立即开展纠纷预判研讨,制定诉讼风险预警处置方案。经了解,该系列纠纷共计73件,尚有50余户承包经营户在观望状态或起诉准备阶段。某海农业公司在此前已经多次与经营户协商无果,双方矛盾尖锐。
二是实地走访,摸排真实诉求及纠纷化解难点堵点。法院建立纠纷化解“协调小组”开展案情摸排工作,了解各方诉求及观光园现状、发展方向。第一,做好案件审理准备。承办法官深入了解案情,制定审理方案,分析当事人证据,提炼审理要点,摸排诉讼风险点;第二,制定实地调研方案。调查走访了解纠纷发生根源,与当地党委政府、村组沟通纠纷处置的意见和前期工作开展情况。通过在项目所在地村委、农业观光园召开群众座谈会、个别谈话等80余人次。了解经营户的真实诉求,认为土地开发已经实施数年,设施设备齐全,经营前景广阔,但某海农业开发公司因自身经营问题,已无力持续开发经营,希望法院、政府协调引进有实力的开发企业接手继续经营。
三是优势互补,制定调解目标联动联调实质解纷。建立“法院+政府+信访办”联调联动机制。由法院分管领导带队,协调县信访办、善感乡党委政府、村委发挥职能优势,从情绪稳控、平台搭建等方面分别开展调解工作。在项目所在地组织开发企业、村民代表等召开通气协调会议4场次。在此基础上,拟定了调解方案和目标:要盘活项目经营,维持现有开发投入;要引入优质企业承接经营,保障村民发展利益、企业投资权益;党委政府积极搭建招商平台,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保障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四是全程护航,保障调解方案落地见效持续发展。法院组织60余名群众代表、某海农业开发公司、政府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在观光园进行集中联动联调,各方达成了一致意见。73户承包经营户撤回对某海农业公司的诉讼。由政府搭建招商平台,法院护航招商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引入新开发企业后,协助拟定、审定和签订三方协议,防范次生纠纷,并协助新旧开发企业有序更替项目经营。切实盘活开发项目,实质化解矛盾纠纷。
处理结果
招商引进的某音科技公司,以承接观光园债务为对价,获得项目开发、经营权。某海农业公司对前期投入的土地整治、道路、灌溉、观光游乐园设施保持现状移交新开发企业。两家企业和73户农户重新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债务转移和土地续租事宜。三方协议签订后,某音科技公司已支付前期欠付的土地租金。
典型意义
本系列纠纷具有涉群体、涉三农和乡村振兴的特点。案涉观光旅游项目开发,是地方党委政府加快推动山区民族地区强县富民现代化,高水平打造“世界苗乡”,在“双城记”中定位“生态绿色产业供给地”目标,拓宽“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乡村振兴战略举措。在发展过程中,因商业行为的固有风险产生纠纷,在处理时,不仅要直面问题的根源和本质,还要用发展的、长远的思路实质解纷,充分保障投资主体、群众各方权益,提振人民群众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信心。《条例》施行后,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聚焦源头治理,通过实地走访,精准识别矛盾根源。73户经营户表面上诉请的是土地租金,但其本质是对乡村振兴持续发展的期许。若简单判决,将导致开发企业背负更多债务,农户也难获得执行兑现款,双方一旦形成剑拔弩张的状态,必将导致500余亩土地无法持续高效利用,项目继续闲置也将导致企业前期投资持续贬值,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强化诉讼与非诉讼化解机制的衔接,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村民小组的联系。以实质解纷为目标,充分平衡各方利益,兼顾农户、企业诉求。通过集中座谈、分别谈心等方式,准确地了解到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为调解方案的落实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注重政府、村委等部门联动协调作用,形成“法院+信访办+乡镇党委政府”多元联动化解机制,有效贯彻平衡保护理念,合理保障了各方利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此类纠纷的实质化解,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条例》条文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调解组织等的协调配合,依法执行司法确认、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生效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改革举措出台、重大政策制定调整、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活动举办、重大敏感案件办理等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组织对当事人提出的矛盾纠纷事项,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化解;
(二)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做好解释、疏导、移交工作,也可以引导当事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组织提出;
(三)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可以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共同化解,也可以提请共同的上级主管机关协调化解。
来源:市高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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