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想吃火锅被拒跳车身亡,丈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来源:南粤家事

文章摘要
2020年9月28日18时许,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居民额某某驾驶小轿车拉载其妻朝某某前往牧区看望女儿,额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与坐在后排座右侧位置的妻子朝某某因是否需要去牧区看望女儿问题发生争吵、

2020年9月28日18时许,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居民额某某驾驶小轿车拉载其妻朝某某前往牧区看望女儿,额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与坐在后排座右侧位置的妻子朝某某因是否需要去牧区看望女儿问题发生争吵、争执,当车辆行驶至上时,朝某某突然自行打开车辆后车门后跳车,朝某某落地后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额某某发现被害人跳车后进行及时抢救等待救援并报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害人因为出去吃火锅而拒绝看望女儿引发本案。被害人突然跳车后被告人始料不及,并且及时停车急救拨打120呼叫救护车为被害人争取宝贵的时间。被告人从事发到案的全过程始终没有拒绝、逃避、抗拒,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取得谅解。本案被害人不尽家庭责任,被告人独自一个人照顾年幼的女儿,一边打工一边偿还双方债务。本案被告人虽然过失致人死亡,但没有主观恶性。被告人额某某是年老的母亲和额某某的女儿唯一的依靠,判处被告人缓刑有利于照顾年幼的孩子和尽快偿还被害人留下的巨额债务。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额某某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额某某犯罪后让他人帮忙拨打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额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量刑时考虑被告人额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额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判决被告人额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评论】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的认定是“被告人额某某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也就是说,法院认为额某某已经预见到夫妻的争吵、争执行为可能会造成妻子跳车并死亡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不知法院如此认定的依据是什么?夫妻之间发生争吵是常有的事,但谁又能预见到争吵会导致另一方突然自行打开车门跳车呢?
在开车过程中,夫妻间发生争吵,谁能想到对方会跳车身亡?在家庭生活中,夫妻间发生争吵,谁又能想到对方会自杀身亡?这种跳车身亡、自杀身亡完全超出正常人的判断,也不符合常理,只能是意外事件。而根据《刑法》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然而,法院却认为额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看来,夫妻争吵是非常危险的事,分分钟要进监狱。
当然,是不是内有蹊跷而法院判决书没将关键情节写出来,我们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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