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自有房屋的承重墙可以随意改造吗?

来源: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文章摘要
以案说法 第一百四十一期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
以案说法
第一百四十一期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孙某对其自有房屋进行装修时,为了整体的装修效果,计划拆除房内承重墙。其楼上邻居赵某认为,拆除承重墙会危及同楼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遂找孙某进行沟通。但孙某坚持自己的想法,赵某沟通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停止侵权、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案件处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协助住建部门前往案涉房屋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孙某在装修改造管道时破坏了业主共有主体墙的主体结构。据此,法院判令孙某恢复房屋原状,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出具方案并进行施工,以满足该建筑原有的主体结构要求,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并承担相应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务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房屋主体结构是用以承受建筑物上的各种负载,维持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有机联系的系统体系,是房屋安全使用的基础。业主不能随意破坏主体结构,否则会影响结构受力,导致整个结构体系不平衡,主体结构关系到建筑内在的安全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能,但基于相邻关系,行权要在合理的范畴,不得因使用专有部分而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对于共有部分,也应当依照其性质、构造进行合理使用,不得随意改动以致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特别对如承重墙等共有部分,更应履行合理使用义务。承重墙不只是承载着房子的重量,更是生命的重量,以身试法,破坏承重墙,必将付出法律代价。


文稿:审判监督庭


初审:孙笑妍


复审:梁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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