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前不久芬兰商会仲裁院(FAI)修订其仲裁规则及快速仲裁规则(以下合称“2020年版规则”),并于2020年1月1日生效。芬兰商会仲裁院2020年版规则对该机构2013年版仲裁规则进行了部分完善,以实现提高仲裁速度和效率的目标。前不久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审议编制了快速仲裁的条文草案,从国际示范条款层面提供指导性意见。[1] 2020年版规则从国内法层面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实施快速仲裁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二、FAI新修订仲裁规则涉及快速仲裁的几大亮点
01 进一步提高仲裁的速度、效率和灵活性
提高仲裁的速度、效率和灵活性是此次修订的中心任务,在2020年版规则中多处体现。例如FAI仲裁规则第19条第2款将当事人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时限从原来的15天缩短至10天。又如快速仲裁规则第35条第1款规定争议案件的审理建立在审理书面材料的基础上,当一方当事人要求举行庭审且独任仲裁员认为必要时应当举行庭审。快速仲裁规则第41条第1款规定适用快速仲裁规则作出的裁决以不包含裁决基于的理由为原则,除非一方当事人在独任仲裁员指定的时限内要求作出说理性裁决为例外。上述规则进一步提高了仲裁的速度和效率,也为当事人和仲裁员预留了根据实际案情灵活选用合适规则的空间。
02 扩大运用电子方式传送案件文档
2020年版规则简化了仲裁案件文档的传送程序,并增加对新的通信方式和其他先进技术的运用。跟2013年版规则相比,FAI仲裁规则第4条规定案件文档可以传送电子版,或者一份纸质版替代以前的多份纸质文档。同时,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可视情况需要而要求传送一份或多份纸质文档。值得注意的是,FAI仲裁规则第4条强调书面陈述、通知以及其他沟通信息可以通过能够提供传送记录的任何方式传送。该条款采用中性的措辞,可确保未来该规则同样适用于新的通信方式以及其他技术而不需要再修订。
03 增加选择一般仲裁规则和快速仲裁规则的灵活性
2020年版规则提供更多灵活操作的空间以利于当事人和仲裁庭充分考虑个案的特殊性后作出决定。例如,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即可将案件原适用的FAI仲裁规则转换为快速仲裁规则,反之亦然。该项关于转换仲裁规则的规定并不以争议金额为标准,且当事人的认可优先于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的确认。要达到转换仲裁规则的目的,当事人有必要在仲裁申请书或答辩中加入任何能用以表明其他规则将比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规则更适合当前的仲裁行为的意见和言论。同时,仲裁机构亦可要求各方当事人对该转换规则问题发表评论。当各方当事人同意适用另一套仲裁规则取代仲裁协议中约定的规则时,各方亦同意所选择的规则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原仲裁协议中任何与之冲突的条款。[2]
此外,快速仲裁规则提供的新的仲裁示范条款采用合并方案,将适用规则的最终决定权交与仲裁机构。根据该示范条款,合同各方协议根据芬兰商会仲裁院快速仲裁规则仲裁的,除非经一方仲裁当事人申请后仲裁机构决定适用FAI仲裁规则,争议应当适用快速仲裁规则。在决定是否适用FAI仲裁规则时,仲裁机构应充分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争议金额的大小,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示范条款的此种处理可降低争议各方同意适用快速仲裁程序的风险以及转换仲裁规则的门槛。
04 善用案件管理会议和程序时间表提高仲裁效率
案件管理会议和程序时间表都是重要的程序工具。召开案件管理会议的目的在于促使各方当事人就程序方式及时间安排等问题达成合意,以确保仲裁的公正、快速和经济性。制定程序时间表有利于各方当事人以及仲裁机构了解程序的安排和方式。联合国贸法会编制的快速仲裁规则条款草案中也有专门的条款规定案件管理会议的召开时间。[3]FAI仲裁规则第30条规定仲裁庭应尽快与当事人召开案件管理会议,原则上不超过仲裁庭收到案件材料后21天。快速仲裁规则第29条则将召开案件管理会议的时限压缩为14天。2020年版规则将召开案件管理会议作为缺省条款,仅以个别极端情形为例外允许独任仲裁员根据案件情况不召开案件管理会议。
05 不遵守仲裁庭指令的后果可影响仲裁费用分配
FAI仲裁规则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义务遵守该规则以及仲裁庭的任何指示命令,以促使仲裁案件的高效管理。FAI仲裁规则第49条针对案件当事人不遵守仲裁规则的时限等要求或不执行仲裁庭的指令的情形规定,仲裁庭在决定仲裁费用承担比例时可考虑当事人的此种行为。在快速仲裁规则第47条中亦有相同规定。将当事人不配合快速经济仲裁的行为与仲裁费用的分配相挂钩,类似一种惩罚性措施,为实现快速高效仲裁的目的而对当事人形成有效约束,不失为一种仲裁程序管理方式的创新。
三、对实施快速仲裁的启示
01 提升电子化办公服务能力
升级完善仲裁机构在线办公系统,提升工作人员信息化工作能力符合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更为迫切。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例,及时转换工作模式,倡导在线立案、交换和送达文件、网上开庭等工作方式,提高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在挑战中不断磨炼提升。用好电子办公系统,全面提升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线上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则不论外界环境多么消极不利,也能保障案件管理效率和质量,及时、顺畅地服务仲裁当事人。
02 提供选择仲裁程序的灵活空间
仲裁程序的开启基于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有权为其争议案件选择仲裁员和仲裁程序。在仲裁规则中为当事人适当地设置一定的空间,由当事人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其需求选择适合的仲裁规则和程序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平衡好当事人的选择权和仲裁庭的裁量权。如此,则真正体现为争议各方提供更适合其具体争议解决、更满足其个性需求的仲裁程序的宗旨。
03 进一步简化仲裁程序
对庭审及其他程序环节的限制是快速仲裁区别于普通仲裁的一个关键特征,在联合国贸法会编制的快速仲裁条文草案第12条中也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仲裁庭可决定不举行庭审”的备选条文。由于快速仲裁主要适用于案情简单、争议金额不大的案件,根据此类案件的共性可适当精简快速仲裁程序,删减普通仲裁程序中存在的但对于快速程序案件不必要或不合适的环节,以减少时间和费用。
04 规定不遵守时限的制裁措施
为保障仲裁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在仲裁规则中不妨规定仲裁庭或仲裁机构严格执行时限的保障和制裁措施,包括对当事人及仲裁庭不遵守时限的后果作出相应规定。在联合国贸法会第二工作组的会议文件中也有类似提议和考虑。例如,工作组考虑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0条关于当事人不遵守时限的处理规定适用于快速仲裁,以及就仲裁庭不遵守下达裁决的规定时限的应当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包括降低仲裁员的收费、替换仲裁员等。[4]适当的制裁措施或责任条款将是仲裁程序高效运行的有力保障。
四、结语
快速仲裁规则在普通仲裁规则之外搭建了一个程序性框架,尤其适合争议金额较小或案情较简单的争议案,符合现代经济生活对快速解决争议的迫切要求。然而,在起草仲裁条款之初,当事人通常无法预见日后其因合同可能产生的争议的类型,因而当事人可能仍更多地选择普通仲裁程序。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快速仲裁规则并未起到应用的作用。芬兰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的修订实施,尤其快速仲裁规则的修订,为其他仲裁机构探索快速仲裁提供了不少新的做法和思路。当然,FAI快速仲裁规则是否修订成功,能否在实践中发挥预期的效用,还需要经受时间的考验。我们希望,快速仲裁规则和制度在国际组织和各国仲裁机构的共同探索和推动下日趋成熟和完善,使更多的仲裁当事人受益。
注释:
[1] A/CN.9/WG.II/WP.212/Add.1
[2] 芬兰商会仲裁规则第10条;快速仲裁规则第10条。
[3] 同1。
[4] A/CN.9/WG.II/WP.212, 第72、106段;A/CN.9/969, 第55段;A/CN.9/1003, 第80、108段。
示范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按照仲裁申请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Model Arbitration Clause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Zhejiang Sub-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ETAC'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从芬兰商会仲裁院修订仲裁规则说起——谈实施快速仲裁的启示
作者:杨钰妍来源:贸仲委浙江分会

一、背景 前不久芬兰商会仲裁院(FAI)修订其仲裁规则及快速仲裁规则(以下合称“2020年版规则”),并于2020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