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几乎人人都在使用智能手机,智能手机不仅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是在微信支付、上网购物等方面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智能手机使用过程中也存在隐蔽的风险隐患。2025年4月8日,新疆伊犁州霍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使用手机ID账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情简介:2025年3月24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在2023 年12 月至2024 年3 月8 日期间,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组织穆某、安某等8人,以牟利为目的将自己的苹果手机ID 和微信等网络通讯软件进行非法出租、出借,为上线人员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导致多人被骗共计476234.7 元,并从中非法获利共计25289元。2025年4月8日,霍城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被告人叶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做出了深刻的忏悔和反省。法官从轻从宽考量,判处被告叶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提醒:贪图小利出租通讯工具,出售银行卡,电话卡,出售ID或为他人提供转账“便利”,可能会变成网络犯罪的帮凶,同时面临法律的制裁。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避免被不法分子欺骗。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达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手机ID账号借给别人,也入刑?
作者:伊力扎提·艾克拜尔 玖努吐丝来源:霍城天平

随着社会的发展,几乎人人都在使用智能手机,智能手机不仅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是在微信支付、上网购物等方面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智能手机使用过程中也存在隐蔽的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