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复议作为行政争议解决的重要机制,其重要性和作用日益凸显。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了我国第一部《行政复议法》,后经2009年和2017年两次修正。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行政复议法修订幅度较大,涉及条款较多,法律条文从最初的43条增加至90条。本文重点围绕《行政复议法》修订的若干亮点特色,梳理本次修法涉及的行政复议范围、受理及审理程序、复议决定等,供大家参考。
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对律师代理行政复议进行明确。以下主要从律师代理案件角度出发,选取修订中的几个重要方面进行简述。
1、扩大受理范围
新《行政复议法》在受理范围上的显著变化,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新法扩大了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第十一条从原来的十一项扩展至十五项,同时将部分可复议情形从列举式表述修改为列举和归纳并行的方式表述,将行政赔偿决定,工伤认定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协议行为明确为可复议事项。直接解决了行政争议入口偏窄、部分行政争议无法进入复议渠道的问题,有利于发挥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新增简易程序
以前,行政复议只有一种程序,即普通程序。本次修订,第五十三条新增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根据新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扩大前置范围
复议前置是启动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前置前提和条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某些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先经过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不得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本次修订的新法明确规定了四类应当复议前置的情形,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情形。此举扩大了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实际上增加了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机会和比例。
4、优化资源配置
新法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另一方面保留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由上一级机关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部门自我管辖的规定。特别是新法总则部分新增了对人员配备的财政保障、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内容,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提出明确要求,规定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
5、细化复议决定体系
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程序的结果,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被复议行政行为的评判和对行政申请人主张权利的肯定和否定。原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决定的设置有维持行政行为、撤销行政行为、变更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重做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等复议决定。新法第五章将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的适用规则进行明确细化,增加确认无效、责令履行行政协议等决定类型;增设行政复议意见书、约谈和通报批评、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监督制度。丰富和细化了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和标准,使行政复议决定更加切合实际情况,更有助于实质性地化解矛盾纠纷。
6、增设和解、调解方式
“复议不适用调解”是原行政复议法遵循的原则,理由是公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本次修订确立了“复议适用调解”的原则,丰富了行政复议结果的处理方式。新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申请复议申请。
7、贯彻便民原则
本次修订在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方面作出了许多新规定。具体而言,新法明确,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既可选择传统的书面申请方式,若因故难以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同样被接纳。对于书面申请,申请人不仅可以选择传统的邮寄方式,还能利用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便捷提交,或直接前往机关当面递交。同时,若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则必须同步提供相应的互联网渠道供申请人提交复议申请。新法规定,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将依法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新法还确立了材料补证制度,当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不全或表述不清,导致行政复议机关难以判断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时,机关将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行政复议法修订亮点简述
作者:曹莹

引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复议作为行政争议解决的重要机制,其重要性和作用日益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