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健身族的健身权益该如何保障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持续深化,老年群体对健身服务的需求呈现出显著的增长态势。越来越多的银发人士选择进入商业健身场所,以期通过科学锻炼提升晚年生活质量、维护身心健康。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持续深化,老年群体对健身服务的需求呈现出显著的增长态势。越来越多的银发人士选择进入商业健身场所,以期通过科学锻炼提升晚年生活质量、维护身心健康。然而,在现实中,部分商业健身机构却对老年消费者设置了不合理的准入限制,例如,部分规模较小的健身机构直接拒绝老年用户办理会员或接受服务;依托智能化设备的24小时无人值守健身房,则普遍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设定年龄上限条款,将高龄老年人排除在服务对象之外。更有甚者,健身服务从业人员如私人教练坦言“教练需对安全负责,事故责任难以承担”。
另外,也存在健身机构通过一些“私教课卡使用不完过期作废”的“霸王条款”,让银发老人陷入困境。
这些现象引发了深层次的问题:老年人健身权利和健身机构经营风险该如何平衡、如何保障?
本文通过两个真实案例与专业法律分析,带你厘清“银发健身”中的权责边界与维权路径。
案例一
2024年初,88岁的张老人像往常一样来到温州某健身房游泳,却发现自己使用了六年的会员通卡突然失效。工作人员委婉告知:“老爷子,您这年纪实在不适合继续健身了。”原来在2018年12月,张老人(82岁)为健身游泳需要,办理了“单店五年卡”。随后多次办理会员卡升级业务,有效期延至2031年10月。相关会员业务协议均约定,会员应保证身体状况良好。其中2022年的该次升级会员卡所签协议中,另增加约定:成人卡仅限16-65周岁人员办理…超过60周岁的会员,须向本中心提供健身体检报告。2023年12月,应某健身公司要求,张老人及其子女也出具安全担保书。
2024年1月,张老人被健身房拒之门外之后,便一纸诉状将健身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某健身公司已对张老人就年龄格式条款内容进行充分说明告知,且张老人首次办卡时即已超过协议所定的65周岁年龄上限,之后的三次会员卡升级应当视为某健身公司已经以其实际行为认可张老人具备成为其公司健身会员的资格。且张老人的体检报告显示其身体健康,又愿意配合签署安全担保书。该健身公司强行停止张老人健身通卡使用并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违反了尊老敬老、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最终判决该健身公司及时为张老人恢复健身通卡使用权,并赔偿违约金500元。
案例二
丁老人(1953年6月生)患有“腰椎滑脱症、腰椎管狭窄症”,长期受腰痛困扰,其于2021年2月在某体育公司开设的健身房咨询游泳相关事宜。同日,签订《合约书》,约定丁老人向该健身房购买两年游泳卡及八次游泳私教课,费用共计5千余元。之后,丁老人先后三次去健身房试游,均因为水温太凉,身体无法坚持。同时,丁老人腰疼加剧前往医院就诊,医嘱“避免受凉”。丁老人遂来到健身房要求退卡退款,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丁老人在订立案涉服务合同时已年满67周岁,系老年人,健身房作为提供健身服务的专业机构应注意审查丁老人的身体状况,确保其适合游泳训练。根据医院诊断及医嘱,丁老人患有腰疾,需避免受凉,即其身体状况不适宜游泳。案涉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无法继续履行,遂判决解除案涉服务合同、退还办卡费用。
律师说法
健身公司作为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健身服务的市场主体,基于经营风险防控之目的对会员年龄等缔约条件设置相应限制,本身属于市场自由调节范畴,但健身机构经营者在防控经营风险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之间也应当寻求必要平衡,不得以过度防范风险为由,对老年群体等特殊消费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权利限制。另外,针对患有基础疾病,不适宜参与某些运动的老年人。经营者也应当将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放在首位,不能单方面追求盈利而一味促成消费者买课及办卡。
对于老年消费者而言,缔约时需重点审慎以下法律风险点:
1、警惕格式条款陷阱:对涉及“附赠权益不退”、“概不退费”、“有效期届满未消费自动作废”等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条款保持警觉;
2、强化固证意识:完整保存支付凭证、书面合同及补充协议文本,电子签约需留存可追溯的原始数据;
3、救济路径:当经营者设置不合理的年龄限制或未尽告知义务时,可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来为老年健身权益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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