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让人“上头”?守法才能长久!

来源: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5.20是什么日子?

5.20是什么日子?它不过是个谐音梗,这个本没特殊意义的日子,却因为“我爱你”这个美好的谐音,成为了“网络情人节”
即然网友如此热衷此节日,为此,小编就为大家搜集一些典型案例,正所谓法律学得好,恋爱没烦恼,希望大家看完后,爱情更稳固
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是否构成民间借贷?
【案情回顾】
小明和小花系同事,二人在工作期间互生好感进而确定了恋爱关系。双方交往期间,小明多次给小花转账、发红包,次数近百笔,累计数额近30000元。分手后,小明向法院起诉,认为涉案转账均为小花向其借款,要求其归还。小花则认为涉案转账均为恋爱期间支出,应认定为小明对小花的赠与,故不同意返还。
【处理结果】
审理期间,承办法官耐心与当事人核算涉案转账主要分为三类:日常生活开支、节日红包、小花偿还恋爱期间双方共同使用的信用卡。在仔细核查双方聊天记录,耐心阐释相关法律法规后,小明最终对其主张予以放弃。
【法官说案】
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财物,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应结合生活经验,从给付目的、借贷合意等方面综合判断。
(1)一方为与另一方建立或升级关系而给予的一般价值的财物,或具有感情象征的财物,属于好意施惠,目的在于促进感情发展,财物的给付是实现目的的手段,手段被目的吸收。一般按好意施惠关系处理,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法院不支持返还。
(2)情侣之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现金,如给付之时双方明确存在借贷合意,或分手之后,双方按照借贷关系予以结算,则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法官提醒,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与礼物与金钱来表达情感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双方需保持一定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和筹码,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避免双方分手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转账可以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聊天、转账记录,以便日后产生纠纷时有据可循。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婚内赠异性大额财物,妻子起诉追回…….
【案情回顾】
张元珮(化名)与丈夫刘异新婚后生育一女小刘,由于刘异新多年来一直在外做生意,张元珮便在本地上班照顾家庭,婚姻一直较为稳定。后刘异新在外结识了异性王美丽,并在与王美丽交往的两年多内,赠与王美丽价值30万元的奢侈品,还给王美丽转账25万元。近日,张元珮得知后,诉至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要求王美丽返还刘异新所赠财物,王美丽认为奢侈品及转账均是刘异新赠与的,遂不予返还。
庭审中,法官仔细剖析案情,结合原告张元珮提供的证据以及刘异新和王美丽的聊天记录等具体情况,最终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一审判决被告王美丽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张元珮及刘异新婚内财产55万元。
【法官说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除有特别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刘先生未取得妻子张女士的同意,擅自将数额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王女士,且事后亦未得到妻子张女士的追认,损害了张女士的财产权益,刘先生的处分行为无效。且刘先生与王女士属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刘先生赠与王女士财物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另外,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原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因此,张女士要求王女士返还全部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西吉法院远程调处“网恋”借贷纠纷
【案情回顾】
家住固原市原州区的龙某某通过某网络平台结识一位女孩马某某,龙某某觉得二人志趣相投,于是添加对方微信。
7月10日,马某某称其要在银川租房,向龙某某提出借款10000元。龙某某为了讨女孩欢心,便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马某某转账10000元。马某某收款后承诺于7月15日向龙某某返还借款。
7月15日,龙某某联系马某某要求返还借款时,发现其已被对方拉黑,打电话也无人接听。后龙某某通过他人联系到马某某,但马某某矢口否认曾向龙某某借款。
8月4日,龙某某将马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某返还借款10000元。通过法院互联网远程调解,马某某对借款10000元无异议,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马某某于2022年9月1日前返还龙某某借款。
【法官提醒】
互联网交友需谨慎,涉及金钱往来更要擦亮双眼。转账时一定要保存转账记录或聊天记录等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直播打赏“一网情深”对簿公堂伤心又伤财
【案情回顾】
原告秦某某系快手短视频平台用户,被告马某系快手短视频平台主播,双方因短视频平台相识,秦某某观看马某直播并打赏,双方还互加微信好友,并发生转账行为,后因秦某某欲与马某找对象未果遂要求马某返还打赏而诉至大武口区法院隆湖法庭。
经过审理,本案所涉争议焦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秦某某与马某的微信转账应当如何认定?法官通过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秦某某与马某的微信转账属于借款,双方应属民间借贷关系。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马某最终同意归还微信转账部分。二是秦某某在短视频平台的打赏行为系何种性质?该笔款项是否应当返还?经审理,法官认为秦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所作出的行为带来的结果应当具有预见性,并承担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秦某某在观看直播时对主播进行打赏系本人自愿行为,属于将自己在网络平台购买的虚拟礼物赠送给主播的赠与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打赏款项不予返还。对于秦某某所述打赏系因马某答应与其找对象而发生,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该意见并未被采纳。
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已于近日生效。
【法官提醒】
网络直播作为新业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社会需求,直播打赏请量力而为,主播直播请注意“分寸”。作为一个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应当知悉自身行为的性质,且应当承受自身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主播也要注意,在从事直播活动过程中不可出现引诱、欺骗他人进行打赏的行为,否则轻则合同无效需要退回款项,重则可能会涉嫌诈骗犯罪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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