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各不同,签约要分明

来源:泰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上海振达公司打算向泰州华欣公司购买一批无缝钢管,双方通过协商,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无缝钢管质量标准为“超声探伤检测结果为合格”。

案情简介
上海振达公司打算向泰州华欣公司购买一批无缝钢管,双方通过协商,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无缝钢管质量标准为“超声探伤检测结果为合格”。振达公司及时支付了货款,华欣公司亦及时供货,但振达公司的产业链下游公司反馈该产品质量不达标,故委托某质检中心进行检测,评定结果为“级别--II级”。振达公司认为,产品合格标准应为I级,II级即为不合格,要求退货、退款;华欣公司认为质量无恙,不同意退货,双方因此发生合同争议。振达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
案涉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裁决结果
驳回上海振达公司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双方基于平等互利原则签订的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合同中对于货物质量交付标准仅约定为合格,未明确合格的具体等次、级别。发生争议后,双方未能就货物质量的检测机构、检测依据、等次级别等达成补充协议,且根据合同及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货物的具体用途。货物虽经检测机构超声探伤检验为II级,但在无法确定货物具体用途的前提下,无法直接得出Ⅰ级完美无瑕、 II级不合格的结论。同时,振达公司也未举证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仲裁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未得到仲裁庭支持。
仲裁提示
对于特定用途的货物买卖合同,买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对所购货物的相关物理、化学、使用属性充分了解,尽可能将所购货物的属性、参数、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约定的特定标准)记载于合同中,以便在发生质量争议时有针对性地协商解决,或提交第三方机构根据约定的标准进行检测。交易风险无处不在,法律意识要常抓不懈,诉讼、仲裁等方式虽然都是化解争议的有效途径,但最佳化解争议的方式仍是事先有约定、事中多沟通、事后好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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