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别慌!这份救济指南请收好

来源: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承载着品牌的价值与形象。然而,在商标注册的道路上,却并非一帆风顺。不少申请人会遇到商标被驳回的情况,这无疑给满怀期待的他们泼了一盆冷水。
引言
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承载着品牌的价值与形象。然而,在商标注册的道路上,却并非一帆风顺。不少申请人会遇到商标被驳回的情况,这无疑给满怀期待的他们泼了一盆冷水。但别灰心,今天就给大家详细讲讲商标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助力大家成功挽救商标!
01 商标被驳回的原因
《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了解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是采取合适救济措施的前提。结合以上法条,常见的驳回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与在先权利冲突
这是商标被驳回的常见原因之一。当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申请在先的商标,或者他人的著作权、姓名权等其他在先权利相冲突时,商标局通常会驳回申请。例如,某企业申请的商标与知名品牌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就会因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而被拒。


麦当劳作为知名的快餐连锁品牌,于2018年7月23日以“麦当劳”为商标在第30类上进行了注册,并于2019年4月7日正式取得商标证书,而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以“麦当烙”作为商标名称同样在第30类上进行注册,某公司最终因在同一品类上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而被驳回申请。
(二)缺乏显著性
商标应当具备显著性,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如果申请的商标仅仅是描述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缺乏独特性,就难以获得注册。比如,“优质大米”作为大米产品的商标,因直接描述产品质量,缺乏显著性,通常会被驳回。
部分商标虽初始缺乏显著性,但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在相关公众中获得显著性,也可申请注册,此类商标在注册时,申请人还需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广告宣传材料等,证明商标已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以上述案例来看某公司以“大号口红”为商标进行注册,商标直接描述了商品的特征,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是产品本身的描述而非品牌标识,最终被驳回申请。而“麦当劳大薯”原为产品名称,麦当劳对“大薯”这一产品进行了长期、广泛的宣传和推广,通过各种广告、营销活动以及门店销售等,使“麦当劳大薯”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了特定的印象和认知,这种长期的使用和宣传使得“麦当劳大薯”具有了显著性,最终成功注册为商标。
(三)违反强制规定
商标法规定了一些禁用条款,如不得使用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得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注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商标等。一旦申请商标违反这些条款,必然会被拒绝注册。
02 商标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
商标被驳回并不意味着商标注册之路就此终结,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救济途径来争取商标的注册成功。
(一)商标驳回复审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在复审申请中,申请人需要详细阐述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理由,如说明与在先权利不存在冲突的依据,解释商标如何具备显著性等。同时,还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商标的使用情况、市场知名度等,以增强复审的说服力。
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对复审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做出复审决定。如果复审成功,商标将进入初步审定公告阶段。如经复审商标注册仍被驳回,可继续采取诉讼或撤三等途径。
(二)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仍然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材料,判断商标是否应当被注册。提起诉讼需要申请人充分准备证据,阐述合理的诉讼理由,但商标驳回的诉讼通常需要以商标复审为前置程序,同时商标驳回的诉讼时效性非常重要,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起诉手续。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终6659号案例中,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肉干;肉脯;鱼(非活);蛋”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类似群,且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肉;肉干;肉脯;鱼(非活);蛋”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三)商标撤三
如果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是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冲突,而该在先商标已经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人可以考虑对在先商标提起撤三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申请人需要向商标局提交撤三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在先商标在过去三年内未被使用。
商标局受理后会通知原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时候申请人就可以继续重新申请。
另鉴于《商标法》对于诉讼时效性要求非常严格,单独提起诉讼或申请撤三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如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是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冲突,建议可同时提起诉讼并申请撤三,二者同时进行不仅可节省时间,还可互相进行补充,完善两者证据链。
(四)分析原因后重新申请
除了上述两种救济途径,申请人还可以仔细分析商标被拒的原因,对商标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申请。
例如,如果是因为与在先商标近似被驳回,可以对商标的文字、图形等进行调整,使其具有明显区别后再次提交申请。但重新申请也需要谨慎,确保修改后的商标符合商标注册的各项要求,避免再次被拒。
(五)协商购买
如果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是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冲突,而该在先商标是他人合法拥有且有效的,申请人可以尝试与商标注册人进行私下协商,购买该在先商标。
03 结语
商标被驳回虽然会让人感到沮丧,但通过了解上述救济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申请人可以更有针对性地采取行动,为商标的注册成功争取机会。希望这篇文章能为大家在商标注册的道路上提供一些帮助,让大家的商标之旅更加顺利!
在探讨商标救济的同时,我们也分享一个成功注册商标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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