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发现,在不同的行政法规、规章中,对责令改正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在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之后,到底还需不需要对其行政处罚,从字面意思很难清晰确定,如果实践中适用错误,将会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风险。
一、责令改正的两种类型
责令改正包括责令立即改正和责令限期改正两种类型。
一般而言,违法行为能够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立即改正确有困难的,才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通常,一些法律、法规往往会对责令改正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责令消除危害后果两大类,诸如“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销售”“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消除影响”等。
二、责令改正是否是行政处罚
界定责令改正之后,是否还需要继续行政处罚,首先要确定责令改正的性质。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责令改正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责令改正本身就是一种行政处罚。
有的行政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了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尤其是在一些涉及资源管理和民事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中更为常见。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前两部法律将责令改正与其他行政处罚行为并列规定,应当视为单独的行政处罚行为;第三部法律则直接将责令限期拆除通过明示的方式界定为行政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
其属于行政处罚的前置行为,兼有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等多种性质,是独立于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之外的一种具体的、可诉的行政行为。持该种观点的一方主要依据在于责令改正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惩戒性,而仅仅具有教育、整改的意义。
三、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关于行政处罚种类的列举中,没有“责令改正”,且种类(四)中的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不属于“责令改正”。
因此笔者认为,除非有其他单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责令改正不属于一种独立的行政处罚。那么,当行政违法行为达到必须科以处罚的程度,在责令改正之外还必须配套相关行政处罚。
四、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从二者实施的直接目的来看,责令改正通过命令相对人履行其本应遵守的行政法上的义务,从而达到其行为从违法状态恢复到合法状态的目的,因此,其直接目的是维护行政管理的秩序;
行政处罚通过强制相对人承担其因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额外义务,从而使其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其直接目的就是行政制裁、惩戒。
2、从二者所要求履行的法律义务来看,责令改正是要求相对人履行其本来就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这种义务不是额外的义务,亦不是对其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因此不是处罚;
行政处罚是依法强加给相对人一般法律义务之外的额外的义务,这种额外义务往往体现在剥夺其财产权、限制其人身自由、禁止其行为活动、影响其信誉名声。
五、责令改正的法律适用
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看,行政机关对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适用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模式:
1.应当责令改正,但并不必须处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对法条中出现“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类似条文时即属此类,行政机关可根据违法情节进行裁量。
2.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才能行政处罚。
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应当同时适用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作为加重处罚的法定情节。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该模式与第二种模式的本质区别在于,在责令改正之时同时配套了一个较轻的处罚“警告”,逾期不改正之后,将处罚加重为“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六、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行政单位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之时,既要紧扣相关法律条文和裁量基准核心含义,又要尊重正当程序法则。责令改正并非行政处罚,但任何违法行为均应该予以改正,再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对照上述四种模式“按图索骥”,进而避免行政复议或诉讼风险。
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吗?二者有何区别和联系
作者:袁野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我们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发现,在不同的行政法规、规章中,对责令改正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在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之后,到底还需不需要对其行政处罚,从字面意思很难清晰确定,如果实践中适用错误,将会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