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院发布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更多法院资讯、立案查案小程序 敬请关注! 泉州法院生物多样性 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泉州,山海相拥的城市,坐拥清源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戴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瑰宝,孕育了丰富的生态资源与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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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法院生物多样性
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泉州,山海相拥的城市,坐拥清源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戴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瑰宝,孕育了丰富的生态资源与生物多样性。值此“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之际,泉州中院发布10个典型案例,以期进一步凝聚保护生物多样性共识,让清源山的千年古韵、戴云山的苍翠林海及这片土地上的万千生物,在法治的守护下生生不息,和美永续。



案例一

许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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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甲在未核实土地性质的情况下,擅自指令他人将其租赁的址在丰泽区华大街道城东社区碗窑居民小组南瑶山土地平整铺设水泥作硬化处理。经勘查,该处林地为集体所有的省级生态公益林。经鉴定,占用的林地51.58亩,改变林地用途42.56亩,复绿地块9.02亩。泉州清源山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因代为履行修复义务共向福建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369106元。

裁判结果


丰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据此,对被告人许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责令许某甲向代为履行修复义务的泉州清源山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支付369106元。


典型意义


清源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亦是中国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地,全区有野生维管束植物145科487属750种,陆生脊椎动物25目65科179种,昆虫21目155科592种,具有较高的物种多样性。森林是重要的物种基因库、碳库,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护气候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被毁林地位于清源山脉,许某甲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泉州清源山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代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避免生态损害进一步扩大。丰泽法院对行为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其向代履行单位缴纳生态修复费用,是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有利于维护清源山脉森林资源的动态平衡和总量恢复。
案例二

吴某甲、吴某乙故意毁坏财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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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吴某甲未经批准擅自指使吴某乙在承包山地内砍伐布公墓集体所有的林木,吴某乙将林木砍下后挑回家当柴火烧掉。后吴某甲又雇用挖掘机将清源山齐云路旁一条林间小路挖成大路直达布公墓,并用推土机将砍伐遗留下的林木推倒压平,将布公墓林地整出平地拟建设休闲健身场所,造成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被严重毁坏。经勘查,该处林地为集体所有的省级生态公益林。经鉴定,占用的林地51.58亩,改变林地用途42.56亩,复绿地块9.02亩;被毁坏林地面积2.13亩;被毁坏林木蓄积量达7.5195立方米。


裁判结果


丰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批准许可,擅自采用人工砍伐和机器推压等方式毁损其所承包山地内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造成集体所有的财产被严重毁坏,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据此,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对被告人吴某乙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令吴某甲、吴某乙半年内恢复2.13亩被毁林地,并保证在合理期限内蓄积量达7.5195立方米,否则应折价赔偿经济损失5789元。


典型意义


生态公益林是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生态产品和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的森林资源,是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早在2017年,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就印发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8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对生态公益林进行系统保护。本案行为人损毁省级生态公益林,被判处刑罚的同时被判令承担生态修复义务。该案是对“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有益探索,为泉州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三

被告人许某乙、蔡某某犯滥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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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乙因中标对丰泽区北峰街道群峰社区小阳大仑山松材线虫病除害区松木进行采伐除治项目,组织砍伐工人进山采伐林木。为开辟一条进出山场的施工和运输通道,许某乙让砍伐工人违反采伐规定超树种采伐该处的相思树、木荷及鹅掌柴等树。群峰社区所派砍伐监督人员发现后即将该情况告知社区具体负责采伐疫木工作的被告人蔡某某,蔡某某上山察看后未阻止。经鉴定,被砍伐杂木共229株,蓄积量为45.4827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许某乙在整治区补种木荷、相思等共229株,并已全部成活。


裁判结果


丰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乙、蔡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树种,任意采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对被告人许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为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我国实行林木采伐许可管理制度。即使采伐的是自行种植的林木,若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强度、树种砍伐,也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生活中常见的“火烧林”“虫害木”“风倒木”等情形,也必须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还应严格按照可证许可的地点、范围、树种、期限和采伐方式等进行采伐。本案行为人虽是为开展松材线虫病除治项目,且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超出许可证规定的树种采伐,最终被判处刑罚,值得警醒!
案例四

被告人宋某某、黄某甲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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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1日,被告人宋某某向吴某丙(另案处理)购买“山羊”1只,并指使被告人黄某甲到永泰县葛岭镇将其购买的“山羊”运回其所经营的位于德化县水口镇湖坂村赤石口的“闽南客栈”,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山羊”为中华鬣羚,哺乳纲、偶蹄目、牛科、鬣羚属,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二级保护动物,核算价值为人民币5万元。本案因审理需要,邀请福建戴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作为生态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审。



裁判结果


德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非法收购、并伙同被告人黄某甲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据此,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典型意义


戴云山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布有中国大陆东南沿海分布最南端、面积最大、保存最完好的原生性黄山松群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2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71种,包括苏门羚。苏门羚,又称中华鬣羚,因形似鹿、牛、羊、驴四种动物,却又不尽相同而得名“四不像”。由于栖息地遭受破坏及过度猎杀,种群逐渐濒危,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二级保护动物。本案本着“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将源头和流通环节作为处罚对象。该案还邀请戴云山自然保护区的研究人员作为生态技术调查官,讲解中华鬣羚的种群现状、生活习性及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防止群众误抓、误捕,做好司法延续工作。
案例五

被告人陈某甲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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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到安溪县感德镇槐东村“龙沟山”“向天蛇”山场等地,使用携带的柴刀、锄头等工具采挖金毛狗蕨、观音座莲、山桔,并带回家中种植观赏。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甲家中查获金毛狗蕨10 株、观音座莲1株、山桔3株。经鉴定,查获的14株植物中有13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公安机关将上述植物移送安溪云中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发展中心选址种植。



裁判结果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云中山是戴云山脉东南的延伸,安溪云中山自然保护区是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丰富,不仅有云豹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还有南方红豆杉、桫椤等珍稀植物资源。金毛狗蕨就是其中一种,其因露出地面的根茎长满金黄色的茸毛、形似趴在地上的金毛犬而得名。金毛狗蕨作为一种古老的蕨类植物,具有独特的形态和重要的生态价值,被誉为“植物界的活化石”,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为确保扣押在案的金毛狗蕨等植物能够存活,经过探讨考察,最终选定云中山自然保护区作为金毛狗蕨等植物的“新家”。针对辖区内部分群众对珍稀动植物的保护意识不强的情况,安溪法院还在保护区设立了生态司法保护警示教育基地,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案例六

被告人张某甲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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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明知野生金橘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多次到安溪县大坪乡萍州村土村山场,使用“半掩”锄头采挖野生金橘9株。经鉴定,涉案的9株野生金橘物种名称均为山橘,芸香科金橘属植物,野生物种,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涉案野生金橘于2023年10月20日移送给安溪县林业局依法处理。



裁判结果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9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典型意义


金豆,又称“野生山橘”“金橘”,属于芸香科金橘属植物,其分布范围较狭窄,是研究改属植物的起源、进化和遗传创新的重要种质资源。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自2021年9月7日起金豆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被禁止采挖、买卖。安溪是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县,区域内生长着多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如金豆、金毛狗蕨、观音座莲等。为有效减少辖区内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行为的发生,安溪法院两山巡回法庭在被告人所在乡村的一棵千年古杉下进行巡回审判,并联合县检察院、林业局等单位开展“面对面”普法活动,告知广大群众切勿盲目采挖野生植物,更不得买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案例七

被告人黄某乙等七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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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乙、韩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陈某乙、曾某某明知中华穿山甲、蛇雕、豹猫等动物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4年1月19日期间,非法收购、出售中华穿山甲、蛇雕、豹猫等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鉴定,查获的10只活体、5只死体穿山甲均系中华穿山甲,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每只价值8万元;1只活体鹰系蛇雕,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每只价值25000元;5只死体豹猫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每只价值7500元。



裁判结果


洛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乙等七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各被告人涉案野生动物保护级别、数量、核定价值、犯罪形态、悔罪表现、是否具有同类罪行犯罪前科等情节,对七被告人判处十一个月到七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不服上诉,泉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穿山甲有“森林卫士”之称,因被误认为具有药用或“食补”价值长期遭受非法捕杀,全球已有9种穿山甲被列为“极危”物种,2021年中华穿山甲升级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本案行为人采用隐蔽方式,多次跨省转运销售中华穿山甲等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部分动物及其制品流向餐饮终端,形成收购、运输、销售的利益链,行为人最终受到法律严惩。洛江法院积极开展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巡回审判,向涉案被告人发出护鸟令,联合公安、检察、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共建涉案野生动物寄存基地,推行修复性司法保护措施,以司法之力守护生物多样性。


案例八

被告人陈某丙非法狩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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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被告人陈某丙在全县全域全年禁猎的情况下,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自制绳套陷阱在永春县呈祥乡某山场猎捕野生动物,猎捕到竹鸡、华南兔、白鹇等野生动物3只;又先后购买11套猎夹,将其中9套安放在永春县呈祥乡某山场用以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捕获一头野猪并宰杀食用。经鉴定,陈某丙非法狩猎的华南兔、竹鸡均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级为二级,总价值为人民币608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丙主动购买林业碳汇133吨,价值人民币10030.86元,用于替代性补偿因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裁判结果


永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案件性质、被告人陈某丙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自愿购买碳汇等情节,判处陈某丙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可能危及野生动物种群繁衍,破坏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同时可能对山区群众的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构成威胁。2023年4月,永春县公、检、法联合县林长办、林业局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违法犯罪的通告》,广泛动员全县人民群众参与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本案采取到案发地巡回审判的方式进行,警示人们严格遵守狩猎制度。宣判后,法院同时向行为人发出《巡山守护令》,要求陈某丙服从当地村委会等组织的巡山管护工作安排,身体力行履行森林保护义务、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案例九

被告人张某乙、杨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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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被告人张某乙、杨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捕鸟专用网窜至福建省仙游县大济镇高坂将军山(大济山)上连续三天张网捕鸟,共计捕获画眉鸟6只。2022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在进行出租房检查工作时查获二被告人饲养在出租房内的6只画眉鸟。经鉴定,上述画眉鸟属于雀形目噪鹛科画眉,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万元。



裁判结果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乙、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6只,价值计人民币3万元,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案件性质、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被告人张某乙自首、被告人杨某某坦白,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始知锁向金笼听,不及林间自在蹄”。画眉鸟因毛色艳丽,形态灵巧活泼,受到不少爱鸟人士的喜爱,但是有些美好只可“远观”不能“亵玩”。自2021年2月1日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发布后,画眉鸟被收录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捕猎、买卖画眉鸟的行为,不仅仅是对生态平衡的破坏,涉嫌犯罪的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十

余某某非法狩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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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月、5月、10月以及2023年2月,被告人余某某15次在惠安县涂寨镇文笔山山场,利用电媒、门套等禁猎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9只并宰杀食用。其中,在禁猎期、禁猎区猎捕7只,经鉴定均为野生灰胸竹鸡,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价值合计人民币7000元。审理中,被告人余某某赔偿了生态资源损失费7000元,同时向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购买林业碳汇59吨,对应价款5040.37元,并予核销。


裁判结果


惠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狩猎规定,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杀野生竹鸡,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案件性质、非法猎捕的7只野生灰胸竹鸡均被宰杀食用、被告人余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自愿购买林业碳汇等情节,判处余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林业碳汇是指通过森林保护、荒漠化治理、造林和更新造林等林业经营管理活动,吸收并固定空气中的二氧化碳,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发展林业碳汇有助于“双碳”目标的实现,2022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引导当事人购买林业碳汇2352吨。福建省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司法实践基础上,在全国首创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及价值量核算方法。本案中,7只野生灰胸竹鸡均被宰杀食用,余某某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功能产生了永久性损坏,无直接修复的条件,惠安法院通过引导余某某购买林业碳汇的方式实现替代性修复。

撰稿:黄金菊、吴佳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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