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刑事风险防控系列之一 | 串通投标罪

来源: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文章摘要
导读:建筑工程领域的刑事问题一直长期存在。司法实践中,项目经理面临的刑事风险尤其显著。本系列从项目经理“七宗罪”说起,探讨刑事风险防控。本系列第一篇为串通投标罪。 1、案情概要 1.

导读:建筑工程领域的刑事问题一直长期存在。司法实践中,项目经理面临的刑事风险尤其显著。本系列从项目经理“七宗罪”说起,探讨刑事风险防控。本系列第一篇为串通投标罪。
1、案情概要
1.2012年6月18日,祥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污水垃圾处理工程管理局作为招标单位,对祥云县城城南片市政道路及排水管网建设工程Ⅱ-1和Ⅱ-2进行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张某某作为大理经济开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标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借用了洱源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云南正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保山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围标,杨某某借用了大理州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州方达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东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文斌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围标。2012年6月19日,除洱源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云南保山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七家公司均通过了资格预审获得投标资格。
3.资格预审后,佘某某带着张某,以某领导介绍为名,要求杨宗元(时任祥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及祥云县城城南片市政道路及排水管网建设工程Ⅱ-1及Ⅱ-2项目招标方的负责人)将上述项目让给该二人。杨宗元要求段有辉(时任祥云县城城南片市政道路及排水管网建设工程Ⅱ-1及Ⅱ-2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大理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祥云分公司负责人)提供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信息,帮助佘某某和张某串通投标。杨宗元从段有辉处获取潜在投标人信息后,利用职务身份影响,要求张某某和杨某某将二人控制的通过资格预审的全部公司资质转让给佘某某和张某。张某向张某某、杨某某支付资质借用费和资料费后,控制上述几家公司进行投标。开标前,张某某帮助张某垫付上述通过资格预审的三家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杨某某帮助张某垫付上述通过资格预审的大理州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州方达有限责任工程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二人各自将张某交给二人的上述几家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交给各公司合并投标文件,将投标文件进行串通。2012年7月23日,佘某某、张某控制的大理经济开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16752651.36元中标祥云县城城南片市政道路及排水管网建设工程项目。
2、法院认为
在祥云县城城南片市政道路及排水管网建设工程中,张某某、杨某某非法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通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后佘某某以领导介绍为名要求杨宗元将其负责的该招标项目由承诺给佘某某好处费的张某中标;段有辉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杨宗元的要求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并根据杨宗元的要求提供实际控制潜在投标人的张某某和杨某某;杨宗元利用职务身份影响,让张某某和杨某某配合张某完成围标;张某、张某某、杨某某协商放弃部分投标人、协商投标报价、协商约定中标人,最终中标该工程。六被告人串通投标或串通投标报价并以¥16752651.36元中标,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
3、刑事风险防控提示
招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本质要求当事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同等条件下通过市场实现优胜劣汰,最佳配置使用人、财、物。在建筑工程领域,项目经理如通过串通投标的等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竞争,就会使招投标失去失效,也有可能触犯刑事犯罪。本案中,如果项目经理在事前可以预知该方面风险并能通过一定程序对借用资质等情况进行处理,则可能不会构成刑事犯罪。另外,在司法实务中,一些地方的相关司法文件将围标作为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也值得关注,有扩大解释之嫌。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2007年制定的《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采取挂靠、盗用等非法手段,以多个投标人名义进行围标的,按串通投标罪的规定处罚。
4、法律规范
《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第76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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