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研146个案例,剖析职务犯罪八大罪名风险防范策略

来源:iCourt法秀

文章摘要
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魏存仪律师团队通过制作 2020 年甘肃省职务犯罪大数据报告,详细分析了甘肃省职务犯罪发展趋势及相关问题,旨在为防范建筑领域的刑事法律风险特别是职务犯罪法

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魏存仪律师团队通过制作 2020 年甘肃省职务犯罪大数据报告,详细分析了甘肃省职务犯罪发展趋势及相关问题,旨在为防范建筑领域的刑事法律风险特别是职务犯罪法律风险提供参考依据。
本文整体分析了 2020 年甘肃省职务犯罪案件发展趋势、地域分布、案由分类等维度的数据,还对案件审理程序、量刑情节、高频引用法条、刑罚种类、律师代理率等数据进行了分析。
我们以 2020 年甘肃省各级法院涉及职务犯罪的 146 份刑事判决书为样本进行了深度解读,筛选出 130 份与职务犯罪密切相关的判决书,并据此对职务犯罪重点罪名及典型案例进行了剖析,从具体罪名发生的常见情形、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同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控建议,希望对阅读者全方位多角度认识职务犯罪有所帮助。
检索条件与结果
一、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Alpha 案例库
2.检索日期:2021 年 3 月 28 日
3.检索条件:案由“贪污贿赂罪类”|“渎职罪类”
4.年 份:2020 年度
5.限定地域:甘肃省
6.案由类型:刑 事
7.文书类型:判 决
8.判决数量:146 份
二、检索结果
根据 Alpha 案例库统计显示,2012 年以来甘肃省各级法院公布的职务犯罪(含贪污贿赂类犯罪及渎职类犯罪)案件裁判文书共 4742 份(截止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8 日),2020 年裁判文书总量为 272 份,其中判决书 146 份(以贪污贿赂类犯罪及渎职类犯罪定罪的判决书为 130 份)。具体分析如下:
甘肃省职务犯罪案件大数据统计
一、裁判文书数量分析

自 2012 年来,甘肃省职务犯罪案件裁判文书数量在经历了曲线上升后,至2017 年达到峰值。之后案件数量逐年锐减,2019 年、2020 年的数值均已低于 2012 年。
对比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工作报告数据显示,2013 年法院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2.9 万件,判处罪犯 3.1 万人;2014 年为 3.1 万件、4.4 万人;2015 年为 3.4 万件、4.9 万人;2016 年为 4.5 万件、6.3 万人;2017 年达到 5.6 万件、7.6 万人;2018 年为 2.8 万件、3.3 万人;2019 年为 2.5 万件、2.9 万人;2020 年为 2.2 万件、2.6 万人。
根据以上数据显示,2013 年至2017 年,全国法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无论从案件数量还是涉案人数均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在 2018 年出现拐点,职务犯罪案件数量锐减,并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甘肃省职务犯罪案件裁判文书数量的变化也清晰地展现了这一发展趋势。
究其原因,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空前,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上升正是司法机关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狠抓惩治腐败的结果。随着反腐工作的扎实推进和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五年来的治理成效初步显现,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大幅锐减。
二、地域分布分析

2020 年甘肃省职务犯罪案件数量较为突出的是兰州市,约占全省总量的 35.5%;其次是白银地区,约占全省总量的 13.1%;定西、陇南、庆阳地区的案件数量也相对较多。兰州作为省会城市,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较高,故而案件数量较多。
三、年龄分布分析

2020 年甘肃省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中,年龄在 50 岁至60 岁之间的数量最多,约占 36.76%;40 岁至50 岁之间的数量次之,约占 32.35%;30 岁至40 岁之间的数量约占 19.12%;60 岁以上的数量约占 10.29%;30 岁以下的数量最少,仅为 1.47%。以上分析可以看出,40 岁至60 岁之间的犯罪人数占到总人数的近七成,成为职务犯罪的主要群体。
四、案由分布分析

在 2020 年甘肃省职务犯罪案件中,受贿罪数量最多,约占全部总量的 28.46%;贪污罪约占 27.69%;行贿罪约占 25.38%;挪用公款罪约占 15.38%;滥用职权罪约占 7.69%;其他罪名占比约为 16.92%。
五、审理程序

2020 年甘肃省职务犯罪案件的 146 份判决书中,一审程序为 136 份,占比约占 93.15%。二审程序为 8 份,其中维持原判的有 2 份,改判的有 6 份。再审程序仅有两例。
六、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方面,2020 年甘肃省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自首的有 56 份,占比约为38.37%;当庭自愿认罪的有 50 份,占比约为 34.27%;积极悔罪的有 48 份,占比约为 32.88%;退赔退赃的有 29 份,占比约为 19.86%;有坦白情节的有 28 份,占比约为 19.18%。
七、刑罚情况

在以贪污贿赂类犯罪和渎职类犯罪定罪的 130 份判决书中,判处有期徒刑的裁判文书有 119 份,占比约为 91.54%;判处拘役的裁判文书有 6 份,占比约为 5%;免予刑事处罚的裁判文书有 5 份,占比约为 4%;包含缓刑的判决书有 57 份。
判处有期徒刑的判决书中,刑期三年以下的有 58 份,占比约为 48.74%,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 51 份,占比约为 42.86%,十年以上的有 10 份,占比约为 8.4%。

以上 130 份判决书中,判处罚金的裁判文书有 87 份,其中罚金数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有 3 份,占比约为 3.45%;10 万元至20 万元的有 36 份,占比约为 41.38%;20 万元至30 万元的有 19 份,占比约为 21.84%;30 万元至40 万元的有 9 份,占比约为 10.34%;40 万元至50 万元的有 9 份,占比约为 10.34%;50 万元至100 万元的有 8 份,占比约为 9.19%;100 万元以上的有 3 份,占比约为 3.45%。
八、高频法条

2020 年甘肃省职务犯罪案件判决书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次数较多的法条为第六十四条(引用 74 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引用 55 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引用 43 次)、第五十二条(引用 37 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引用 32 次)。
上述法条分别是关于赃款罚没、自愿认罪、缓刑、罚金、自首等问题的规定,这些法条的高频适用也印证了之前对刑罚处罚和量刑情节的分析。
九、律师代理率

以上 130 份判决书中,有辩护人(含指定辩护人)的裁判文书有 118 份,占比约为 90.77%;无辩护人的只有 12 份,占比约为 9.23%。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律师代理率相对较高。
具体罪名分析
在以贪污贿赂类犯罪及渎职类犯罪定罪的 130 份判决书中,涉及罪名包括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单位行贿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等 15 种罪名。具体分布如下图:

从上图可以看出,涉及受贿罪的判决书数量最多,约占 28.46%;其次是贪污罪,约占 27.69%;行贿罪的占比也较高,约为 25.38%。按照罪名的高发程度,我们选取了八个高发罪名进行深入分析。
(一)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 130 份判决书中,涉及受贿罪的有 37 份,占比共计 28.46%。
【常见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常见表现为:
1.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2.以低价买入或高价卖出的交易形式收受贿赂;
3.以收受干股的形式接受贿赂;
4.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
5.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
6.以“特定关系人”名义挂名领取薪酬;
7.在职时为请托人牟利,离职后收受财物;
8.其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
【典型案例】兰州某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朱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索引:(2020)甘 0104 刑初 315 号
案情简介:2009 年,兰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另案处理)为感谢朱某在负责经办食品公司贷款、还款以及异地抵押业务上给予的帮助,安排郑州食品公司经理余某给朱某 10 万元感谢费,余某遂安排兰州食品公司财务蔺某给朱某支付 10 万元感谢费,蔺某遂在其车上给朱某送了 10 万元现金,朱某全部收受并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日常开销。
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担任国有银行信贷经理,负责银行放贷,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恪尽职守,严格遵守银行信贷政策,但在负责经办兰州食品公司贷款、还款以及异地抵押业务的过程中,却利用其主管、负责或者承办银行信贷业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给予兰州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一定帮助,并收受张某 10 万元感谢费,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朱某在被采取留置措施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取张某 10 万元的犯罪事实,对该受贿犯罪,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朱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受贿款 10 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风险防控】
受贿罪的主体除了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上述案例中,朱某供职的银行系国有公司、企业,朱某担任信贷经理,身份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
在司法实务中,类似的情形并不鲜见。对于这部分人员,犯罪预防措施不同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防控风险:
1.建议相关企业建立刑事法律风险调查机制,对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定期进行全面风险排查,对法律事务的重要性、法律风险防控的必要性有充分认识。
2.建立企业刑事犯罪风险事先预防机制。在企业经营和管理中,对于某项业务或企业内容关联行为是否具有刑事法律风险的考察,应当作为企业行为的必备前置程序,有效避免企业陷入到刑事犯罪的风险之中。
3.建立企业刑事合规风险的固定培训机制。企业内部刑事犯罪防控机制的建立和运作高度依赖企业内部成员的内心认可和主动遵循,长期、固定的培训机制有利于促进相关人员刑事合规意识的培养、端正行为作风及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建立企业刑事风险应对机制。企业刑事合规不仅仅停留在刑事犯罪风险的事先预防层面,对已形成的企业刑事犯罪具体风险,不能被动地等待其从风险转化为现实损害,而是应当积极应对和化解。
5.加强各专门监督部门的联系与合作,提高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的发现、查出概率。
6.国有企业严格执行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实施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同时,更要积极探索和创新反腐和反舞弊机制,避免企业及企业员工的行为所引发的刑事责任。
(二)贪污罪
在 130 份判决书中,涉及贪污罪的有 36 份,占比共计 27.69%。其中涉及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有 9 份,占贪污罪总量的 23.08%。
征地拆迁领域中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犯罪尤为突出,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虚报、侵吞国家各类惠农资金及退耕还林补助款、土地征收补偿款等且数额较大。
【典型案例】张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索引:(2020)甘 1224 刑初 9 号
案情简介:2013 年至2014 年,某输油(气)管道建设经过康县长某镇刘某村,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张某在协助政府、施工方征地的过程中,以张某 1、曹某 1、曹某 2 的名义虚报征地面积共 16.682 亩,虚报用材树、核桃树 33 棵,共计骗领国家征地补偿款 39224 元,用于生活花销。案发后,张某已全部退赔涉案款 39224 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开展本村征占地补偿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违规虚报刘某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在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且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判决其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赃款人民币 39224 元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
【风险防控】
征地拆迁领域是当前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刑事风险防控措施:
1.改革征地拆迁机制
(1)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序流转,落实农民对土地征收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申诉权与收益权;
(2)完善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细则,明确各个主体单位的职责与义务,提高征迁工作队伍的稳定性,使征地拆迁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3)严格资金拨付、核算程序,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实行专项资金阳光操作。
2.完善全程监管体系
(1)开展事前监督。征地拆迁工作开展之前,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计划、方案、预算及被征地块调查摸底情况等进行初步审核并登记备案,作为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依据;
(2)加强事中监督。在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要采取定期走访、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形式,探索建立征地拆迁信访举报专项受理、民主决策、财务公开等制度;
(3)加强事后监督。对已补偿安置的征地拆迁项目,要通过派员随机抽取被拆迁档案、走访拆迁户等核实相关情况,调查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4)形成监督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建立村(居委会)主要干部任期审计、离任审计制度。
(三)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在 130 份判决书中,涉及行贿罪的有 33 份,占比 25.38%。其中涉及单位行贿罪的有 6 份。
【典型案例】被告单位兰州某公司、被告人李某单位行贿一案刑事判决书
案号索引:(2020)甘 1221 刑初 44 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于 1992 年 8 月至2004 年在某剧院工作,辞职后在 2008 年注册成立兰州某有限公司。2014 年 9 月某剧院重建完成之后担任某剧院舞台工程部副部长至今。
2011 年,某剧院舞台灯光、音响项目和电脑灯光系统项目开始同时对外公开招标,在招标之前,因李某的某公司资质低,李某便找广州某有限公司西北办事处主任孙某商量决定:由兰州某有限公司与广州某有限公司合作承揽项目,以广州某有限公司的名义投标。
为确保顺利中标,二人商定由李某具体运作,若唐某(已判决)能让广州某有限公司中标,在中标后向唐某送 200 万元的感谢费。工程中标后,李某分数次向唐某送了 185 万元的感谢费。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兰州某有限公司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唐某行贿 185 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作为被告单位兰州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是单位行贿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李某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单位兰州某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 40 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10 万元。
【风险防控】
在建筑行业中为了串通招投标向监管部门人员行贿的现象极为常见。招投标领域面广环节多、政策专业性强,监管体系存在漏洞、涉案人员法治意识淡薄、违纪违法行为成本较低是招投标领域腐败滋生的重要原因。为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刑事风险防控:
1.健全招投标制度体系
(1)建立信息信用公开制度,制定信用标准、明确失信行为,并公示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企业红名单和被处罚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黑名单供社会公众查询,创造诚信得彰、失信必惩的良好市场环境。
(2)完善交易和监管平台,运用科技化、信息化手段,发挥互联网优势,将招标相关信息集中整合、公开发布,增强招投标管理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为投标企业及市场各方提供透明高效的网络平台。
(3)建立健全招投标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范本、改进资格预审办法、严格开评标现场管理等。同时,对一定标的额以下的工程项目、集体资产资源等的招投标,可适当简化交易程序,并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办法。
2.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1)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招投标监督管理涉及财政、发改、国土、审计、建设、纪检监察等多个部门,多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租借、挂靠、出让代理资格等违规代理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2)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及时纠正制度执行不力的行为,严肃查处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
(3)加强涉及招投标领域党员、干部廉政风险教育,深入查找招投标各环节的廉政风险点,对招标活动全过程备案,从细从严制定防控措施,将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做到防患于未然。
3.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1)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通过联合执法检查、专项治理,保证招标投标法中列举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能真正落到实处;
(2)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紧盯招标采购中出现的串通投标、虚假招投标、滥用评标权、符合应当招标的条件而未招标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纪检监察机关立足监督的再监督,督促相关单位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招投标中违纪违法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问题突出、发生窝案串案的单位和地区,要严肃问责追责;
(3)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招投标领域典型案件,以问题为导向,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对查处的腐败案件定期公开曝光,强化震慑作用,加强以案促改,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
(四)挪用公款罪
在 130 份判决书中,涉及挪用公款罪的有 20 份,占比约为 15.38%。挪用公款罪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或用于经营活动,数额较大;或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
【典型案例】边某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索引:(2020)甘 1023 刑初 63 号
案情简介:2011 年 2 月至2013 年 12 月,边某在担任华池县某乡某村副主任、兼任该村扶贫协会互助社会计期间,以边某 2、梅某、刘某名义,伪造他人的借款合同、约据、审批表等材料,挪用扶贫资金 6 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
2014 年 1 月至2015 年期间,边某将收回的互助社扶贫借款利息 18558.75 元挪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被告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
法院判决:被告人边某在担任某村主任和村互助资金协会、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实际管理人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审批互助资金和产业发展资金,收取款项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挪用扶贫款项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回部分挪用的资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边某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挪用的 63558.75 元,依法予以追缴。
【风险防控】
1.实行票据专人管理,保证票据连续使用。由票据专管员对单位的票据购买、发放和缴销行为进行统一管理。形成事实上的票据管理权、款项收取权和总账核对权“三权分立”,互相牵制;
2.规范支票使用管理。总账会计对于单位每一次购买的银行支票,应及时进行备查登记;
3.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上级部门定期对下级单位的账务进行审计并监督;
4.村务财务资金公开化,充分发挥村民监督机制的作用;
5.重视会计选拔、培训和交流。
(五)滥用职权罪
在 130 份判决书中,涉及滥用职权罪的有 10 份,占比约为 7.69%。滥用职权罪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常见情形】
滥用职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具体分为三种类型:
1.横向越权,即行为人行使了属于其他国家机关的专有职权,或是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的越权;
2.纵向越权,即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同一性质但不同级别的国家机关之间的越权。既包括上级对下级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滥用指令,也包括下级对上级职权范围的侵犯;
3.内部越权,即依照有关规定,某类问题应由相关单位其他部门或人员来决定或处分,或者需要通过内部民主讨论后形成决策,而行为人却独断专行。
(二)背离职位设立的宗旨,随心所欲地决定或处分事项。
按照规定履行职权是公职人员的义务。即便是属于职务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必须遵守与职权行使相关的实体性条件与程序性要求来决定或处分。违背公职履行的合理注意义务,未按相关要求处理或处分事项,同样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和对公权力的违法使用。
(三)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动机的正当与否,对于确保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至关重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于职位而掌握的权力只能用于公益,而不能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基于此,如果行为人出于谋取私利的动机,以权谋私或是假公济私,即使客观上所决定或处分的事项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且表面看来也遵守了相应的实体性条件与程序性要求,仍属于对权力的滥用。
(四)任意放弃职权,不去决定或处分其应当做出决定或处分的事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享有的职权,不属于可凭自身意志而任意放弃的权利,而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在应当履行职责且能够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有意不去履行,同样属于对权力的滥用。也就是说,从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要求出发,不作为同样可以构成滥用权力。
【典型案例】马某 1、马某 2、司某滥用职权罪一案
案号索引:(2020)甘 3027 刑初 59 号
案情简介:2014 年 6 月至12 月,在某村整村推进项目中,该村党支部书记马某 1、村委会主任马某 2、村委会副主任兼会计司某三人经共同商议决定,利用职务之便,将县扶贫办、财政局下达的 83 万元 49 户扶持户的项目随意调整扩大到 92 户、每户资金 9000 元。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三人实际给全村 83 户发放资金 74.7 万元,虚假编造的 9 户套取项目资金 8.1 万元,截留项目剩余资金 0.2 万元,共计 8.3 万元。另外,三人还共同商议收取 83 户扶持户每户平均 400 元的项目争取费,共计 3.32 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 1、马某 2、司某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经共同商议决定将某村整村推进某项目随意扩大受益户,并通过虚假编造受益户,套取、截留项目资金以及以争取项目为由收取违规资金共计 11.62 万元,涉案资金全部用于该村各项开支。
三被告人的行为引发该村部分村民多次上访举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发后,三被告人在接到纪委调查组通知后主动到县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且本案的涉案款项已由三被告人依法上缴到国库在庭审中各被告人也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三名被告人均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六)玩忽职守罪
在 130 份判决书中,涉及玩忽职守罪的有 4 份,占比约为 3.08%。玩忽职守罪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常见情形】
玩忽职守罪通常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情形有:
1.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工作马虎草率、敷衍塞责,严重不负责任;
2.采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方式,任意作为;
3.对于应当履行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未尽到应尽的职责义务,该管不管、该做不做、听之任之等;
4.擅离职守,或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
【典型案例】张某、师某玩忽职守罪一案
案号索引:(2019)甘 0402 刑初 193 号
案情简介:2016 年 7 月至2017 年 10 月间,被告人张某、师某作为甘肃省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和工作人员,违反《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上监督管理办法》等工作规定,在对该县某医院住院和门诊慢性病报销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未按规定认真履行网上监管、电话核查、入户回访和现场检查等工作职责,致使该医院院长尧某等人(另案处理)通过伪造虚假的门诊慢性病例骗取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645656.4 元,通过伪造住院报销资料骗取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2482056.37 元,共计 312.7万余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履职不到位,致使国家新农合资金 312.7 万余元被骗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师某均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风险防控】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等渎职类犯罪是公职人员犯罪的重要类型之一,严重侵害了国家公务的正常有序执行以及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的信赖,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风险防控:
1.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
很多公职人员对自己的具体岗位职责并不清楚,因此可以通过岗位职责的梳理来预防渎职犯罪:
(1)公职人员应当掌握包括《组织法》等在内的法律规定中有关具体职责和履职行为的规定,相关单位系统内部可将对职责的专门性规定及具体职责范围通过公示牌予以公示;
(2)公职人员应当查阅组织、人事部门制发的任职文件,详细了解任职文件中所列岗位的具体职责以及与其他岗位的具体分工;
(3)理顺所属单位和关联单位的职责范围和分工。除了厘清二者在同一职责上的具体分工或职责范围,更重要的是理顺二者在同一问题上的责任衔接;
2.摒弃集体决策无需担责的不当认识,约束单位行为
(1)规范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制定内部印章使用和管理制度,并成文固定;同时强化印章备案意识,防止私刻假冒印章的行为;更重要的是要规范印章的使用程序,可以有效防止因违法用章而引发的渎职行为发生;
(2)完善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本是查明单位犯罪中各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个人责任以及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保障未参与决策的人员免受不当追责。
3.检察监督介入政府行政,有效监督、核查、纠正政府及公职人员的渎职违法行为
(1)介入“12345”政府热线,通过广大市民对政府人员进行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2)检察部门对政府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定期核查,及时进行违法纠正,防止违法行为演变成犯罪。
(七)徇私枉法罪
在 130 份判决书中,涉及徇私枉法罪的有 3 份,占比约为 2.31%。徇私枉法罪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行为。
【常见情形】
徇私枉法犯罪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典型案例】何某徇私枉法罪一案
案号索引:(2019)甘 0122 刑初 105 号
案情简介:2015 年 2 月 26 日 2 时许,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某派出所在兰州市安宁区某饭店三楼水疗中心依法查处了正在实施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人3对6人(三男三女)。
根据违法行为人供述,其卖淫嫖娼行为均为店内介绍、安排,且嫖资统一由吧台结算,卖淫人员工资及提成亦由该中心统一发放。被告人何某作为该派出所分管治安、刑事案件侦破的副所长、值班所长,在该水疗中心查处卖淫嫖娼人员 3 对 6 人、相关人员已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仅对卖淫嫖娼人员做出行政处罚,未对该场所相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犯罪的问题进行刑事立案,致使该场所违法犯罪行为长期存在。
直至2017 年 7 月,该场所因组织卖淫犯罪被公安机关查处,该场所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身为具有刑事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为保障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维护国家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何某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风险防控】
结合典型案例,司法系统的徇私枉法最为常见,司法腐败成为危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隐患,应当进行有效的治理防范。
1.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垂直的司法管理体制,减少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影响。
2.充分发挥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对司法部门的监督作用。
3.多渠道实现司法公开、司法透明,通过社会力量加强司法监督。
4.加强司法反腐教育和整顿,制定长效机制。
5.提高司法人员待遇,确保履职条件。
6.加强司法干部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八)介绍贿赂罪
在 130 份判决书中,涉及介绍贿赂罪的有 2 份,占比约为 1.54%。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即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
【常见情形】
1.介绍贿赂行为人作为行贿、受贿双方的中介,通常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双方认识、联系,或者代为传递信息或转递财物,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行为。
2.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一般都具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对于出自亲友关系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考虑,自愿介绍贿赂的,不影响行为的性质。
3.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者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贿赂行为未进行的,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典型案例】林某介绍贿赂罪一案
案号索引:(2020)甘 01 刑终 103 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林某系某村党总支书记,在相关道路建设项目中,受镇政府委托,协助进行征地拆迁工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村民陈某因不满其房屋摸底评估结果,不愿签征拆协议并迟迟不愿搬离。在被告人林某给陈某作拆迁思想动员工作中,陈某表示补偿费用不能低于 300 万元。
为了尽快完成征拆任务,林某表示自己可以向负责该区段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拆迁监督员、业主代表杨某多争取一些补偿款,同时表示需要感谢费用。随后林某向杨某提出帮助陈某调整拆迁补偿金的要求,并称陈某愿意支付感谢费。杨某同意后,遂与具体负责查勘、复核、制作分户评估表等工作的评估人员郭某商议,在评估上想办法帮助陈某多争取一些补偿款。
郭某便通过虚增房屋面积、虚增地下室的手段帮助陈某额外多争取了 690907 元的征拆补偿款。陈某获得补偿款后将 10 万元感谢费交给林某。林某将 10 万元现金全部交给杨某,杨某收受后与郭某各分得 5 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身为村基层组织成员,受国家机关委托协助行政机关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在确定征拆补偿款的公务活动过程中,给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间实施沟通、撮合,传递贿赂钱款,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林某的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林某以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风险防控】
1.建立预防、发现、报告、评估和应对贿赂的风险机制。通过建立内外部举报制度、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预防和发现贿赂行为;通过综合评估和应对制度,避免、化解或移转贿赂可能带来的风险。
2.加强反贿赂培训。广泛开展廉洁教育和反贿赂法制宣传,提高全民对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结语
职务犯罪不是某一个具体的犯罪,而是所有基于职务相关而引起犯罪行为的总称,它与其他犯罪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人员实施此类犯罪与其职务相关。相对于大家熟悉的人身犯罪、财产犯罪,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严重影响国家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公私利益,是腐败现象的极端表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案件牵涉面广、危害后果严重;且作案手段日益隐蔽化、智能化、期权化。
通过以上对甘肃省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的分析,希望相关人员能引以为戒,慎独、慎微、慎始、慎权,始终做到秉公用权、廉洁用权。需要强调的是,预防风险比解决纠纷更为重要。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可以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优势,帮助企业做好犯罪预防,增强企业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避免企业相关人员构成职务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依法治企发挥作用,共同推进行业向好发展。
声明:鉴于裁判文书公开的局限性,本报告的数据与实际数据之间存在差异,报告对裁判文书和典型案例的分析仅针对个案,不代表我们对该类案件或法律问题的分析意见。
本报告权属归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魏存仪律师团队所享有,未经书面允许,不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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