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猛于虎,超速惨剧生,而因超速引发事故致同车人死亡,单方事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很多人可能会有疑虑,但答案是肯定的。
基 本 案 情
2013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崔某驾驶其所有的本田雅阁轿车,因超限速行驶,车辆撞于道路左侧因前方道路施工放置的标志牌,随后驶出道路右侧撞于排水沟内,将坐在该车副驾驶位置的乘车人李某甩出车外,车辆反弹后停在道路中央,被告人崔某及乘车人李某受伤。被害人李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崔某驾驶车辆超限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人李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李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崔某表示谅解。
裁 判 结 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超限速行驶,造成乘车人李某死亡,自己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崔某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查明事实,被告人崔某在限速为20km/h的路段以109km/h的车速超限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又本案系过失犯罪。故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未系安全带,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有一定过错,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观点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其居住地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超速驾驶单方肇事致同车人死亡 积极赔偿自首获缓刑
作者: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车祸猛于虎,超速惨剧生,而因超速引发事故致同车人死亡,单方事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很多人可能会有疑虑,但答案是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