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订婚强奸案:彩礼还没给完,结婚证还没领,凭什么自愿?

来源:法律人笔谈

文章摘要
今日,备受关注的大同订婚强奸案宣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简单总结一下二审查明的事实:2023年5月1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订婚,次日,二人饭后在房间单独相处,男方强行和女方发生了性关系。

今日,备受关注的大同订婚强奸案宣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简单总结一下二审查明的事实:2023年5月1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订婚,次日,二人饭后在房间单独相处,男方强行和女方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女方家属为减轻伤害,与男方家属协商结婚条件但未果,当晚女方报警控告男方强奸。
二审法院的主要观点:订婚不等于性同意,在未征得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关系,属于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且双方事后协商结婚的行为并不影响强奸罪的构成。
这也代表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作为律师,我见过不少这样的案例,甚至有的认定标准比大同强奸案还要低。
我自己承办过的一个强奸案,女方身上就没有淤青等任何能够证明有强迫行为的伤情,也没有监控视频反映事发后双方的情绪变化,且两人还是情人关系。
但,被告人最终还是被法院认定了构成强奸,其未选择继续上诉,我至今引以为憾。
我记得有一次在和检察官进行案情沟通的时候,他说:"被告人是不是得整了(意为发生性关系)?得的话现在女方不同意,这不是强奸是什么?"
这就是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的指控逻辑,只要女方事后不同意,并且态度坚决的话,那就可能构成强奸。
相比之下,我认为大同强奸案的证据还算是比较充分的,认定构成强奸问题不大。
这个案件的争议之所以这么大,主要原因有两点:
一是订婚后,两人单独在房间里相处,是不是意味着女方默认可以发生关系;
二是事发后女方家属提出房产加名等要求是不是意味着性同意。
从常理上来讲,男女双方订婚之后,两人单独在房间相处,确实是有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暧昧条件的,这也符合大众的普遍认知。
但该案的特殊在于,男女双方是通过婚介机构撮合的,交往时间也才3个月而已,没有多深的感情基础。
且从双方签订订婚协议,约定分期付彩礼的情况以及事后女方要求房产证加名等情况来看,双方更像是交易关系,不像是融洽的婚恋关系,双方均互有戒备。
因此女方不同意婚前性行为,其实是有合理基础的,这从女方事后的表现来看也证实了这一点。
彩礼还没给完,结婚证也还没有领,凭什么自愿和男方发生关系?
而此时男方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认为女方在发生关系后还愿意谈结婚条件,那就不算是强奸。
因此面对女方的"加码"行为,男方还想争取谈判空间,殊不知大错已然铸成,白白错过了女方给的和解机会。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认定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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