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8日,科技部通过其直属事业单位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对外公布了《关于发布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以下简称“《人遗问题解答》”),科技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针对自2023年7月1日《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人遗实施细则》”)实施以来申请人在申报人类遗传资源相关事项时咨询的常见问题,凝练形成了《人遗问题解答》,并将2022年期间所发布的两份问题解答予以作废。本文将结合《人遗实施细则》及其配套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解读《人遗问题解答》中新增的以及与既往不同的主要要点。
一、采集、保藏行政许可
(一)使用已获批保藏许可内的人类遗传资源
《人遗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保藏许可申报的事项,申请人所申请的人类遗传资源保藏活动同时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的,仅需申请保藏许可,无需另行申请采集许可。在此监管要求下,《人遗问题解答》进一步明确,使用已获批保藏许可内的人类遗传资源,亦无需申报采集许可。
(二)同时符合采集许可和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许可/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的项目
对于同时符合采集许可和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许可/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范围的项目,与科技部曾于2022年发布的《关于更新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有所不同,《人遗问题解答》简化了审批流程,仅要求申报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许可/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无需再另行申报采集许可。
(三)已获批的采集/保藏许可的事项名称变更
《人遗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取得采集许可和保藏许可后,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需提出变更申请,条文所列举的重大事项包括目的、方案、内容等。《人遗问题解答》据此规定,已获批的许可发生事项名称变更的,亦需要根据前述规定按照重大事项变更流程进行申请。
(四)申请采集样本量
申请人需在申请书中填写采集例数,根据《人遗问题解答》的要求,申请采集样本量原则上应与研究方案内容保持一致,若不一致,则需作出说明,明确不一致原因。
(五)参与医疗卫生机构的采集监管
根据《人类遗传资源采集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涉及多中心研究的,不可拆分申报。对此,《人遗问题解答》对参与医疗卫生机构采集的监管要求如下:参与医疗卫生机构在采集活动获得许可后,将本单位伦理审查批件或认可已获批采集许可单位所提供伦理审查批件的证明材料以及本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提交至科技部,即可开展采集。这也与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中涉及多中心研究的监管口径一致。
二、国际合作行政许可与备案
(一)备案转许可
我国对涉及国际合作的人类遗传资源监管分为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与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与科技部曾于2022年发布的《关于更新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不同,针对已进行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但因条件改变需转为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许可的情形,《人遗问题解答》不再要求终止备案的国际合作研究内容并上传总结报告,而改为要求及时暂停备案的国际合作研究内容,申请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许可时在其他证明材料中上传总结说明,待获得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许可后再开展相应研究内容。
(二)许可转备案
实践中也可能出现已获批的国际科学研究合作项目符合办理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的情形,对此,《人遗问题解答》规定,针对已获批的国际科学研究合作项目符合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的,仅待项目需要进行变更时,重新按照变更后的整体内容办理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
(三)国际合作中其他单位
在国际科学研究合作与国际合作临床试验中,涉及到的其他单位亦在我国的行政审批监管范围之中。对此,《人遗问题解答》调整了此前对于其他单位的范围,明确规定国际合作中其他单位是指申办方、组长单位、合同研究组织、第三方实验室、参与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可接触到管理范围内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或信息进行实质性参与的相关单位,将判断标准由形式转变为实质,聚焦于是否可接触到管理范围内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或信息进行实质性参与。
(四)伦理审查证明
根据《人类遗传资源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需提交合作双方各自所在国(地区)的伦理审查批件、伦理审查批件(参与临床医疗卫生机构),《人遗问题解答》再次确认不需要外方合同研究组织、第三方实验室提供所在国(地区)伦理审查证明材料。
(五)需提交的国际合作协议
申报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或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中,申请人均需提交国际合作协议,《人遗问题解答》明确了国际合作协议的提交要求。从范围来看,国际合作协议包括申办方、组长单位、合同研究组织、第三方实验室及其他单位的相关协议。就签章要求而言,申请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中申办方、组长单位、合同研究组织、第三方实验室需提供相互关联的中文签字盖章协议;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中需要全部合作单位(申办方、组长单位、合同研究组织、第三方实验室和其他单位)提供中文签字盖章版协议。
(六)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中的分析单位
根据《人遗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涉及人类遗传资源分析的活动亦被纳入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项目的监管范畴,《人遗问题解答》将“分析单位”限定于是涉及人类遗传资源基因信息或核酸类生物标志物信息分析处理的单位,进而帮助企业厘清符合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的项目范围。
三、信息对外提供或开放使用事先报告
(一)开放使用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备份与报告时间点
根据《人遗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监管要求,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中方信息所有者应当向科技部事先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对此,《人遗问题解答》细化了申报的时间点,如发表文章涉及开放使用人类遗传资源信息,进行信息备份和事先报告的时间点是“数据信息开放之前”,而非此前解答所确认的“数据信息出境之前”。
(二)向参加合作的外方单位提供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人遗问题解答》规定,将项目中产生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传输给EDC供应商或数据统计公司等外方单位,若其按照协议中数据管理约定开展相关工作,则不需要进行信息备份和事先报告;若这些外方单位是在协议数据管理约定的范围以外使用相关研究数据,则应由中方数据信息所有者申请数据信息对外提供或开放使用事先报告。
四、其他问题
(一) 关于血清、血浆等
- 血清、血浆等不再纳入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管理范围
我国监管的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人遗实施细则》配套指南中均规定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包括所有类型细胞、全血、组织/组织切片、毛发(带毛囊)等,其他不含细胞的人体分泌物、体液、拭子等无需申报。对此,《人遗问题解答》统一解答了此前尚未明确的血清、血浆、尿液等是否属于监管范围,确认可能含有极少量脱落、残留或游离细胞或基因的生物样本不再纳入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管理范围,相应的,其出境亦无需进行申报。
但需予注意的是,虽然血清、血浆不再纳入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管理范围,但如血清或血浆是由采集全血处理获得,则仍需按全血进行申报。对此,全血在医疗卫生机构处理为血清或血浆送至检测单位的,且不进行基因、基因组、转录组、表观组及核酸类生物标志物等检测,该检测单位不再纳入第三方实验室管理;采集的全血送至检测单位进行处理获得血清或血浆的,该检测单位仍按第三方实验室管理。 - 利用血清或者血浆等材料用于科学研究产生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仅在国际合作、信息对外提供或开放使用中予以监管
根据《人遗问题解答》的规定,利用血清或者血浆等材料用于科学研究进行基因、基因组、转录组、表观组及核酸类生物标志物等检测产生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仅在涉及国际合作、信息对外提供或开放使用事项时,将检测产生的上述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纳入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许可/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信息对外提供或开放使用事先报告管理,这也意味着,采集与保藏此类信息无需进行申报获得许可。
五、结语
为了贯彻落实《生物安全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科技部制定了《人遗实施细则》并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人遗实施细则》系将过往监管的相关实操经验与成果转化为明文法规,在坚决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前提下,细化申报要求、优化申报流程。《人遗实施细则》如何落地实施备受行业关注。《人遗问题解答》是新规落地过程中的第一份解答。建议相关企业持续关注监管要求,确保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规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