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草笔记”虽火,但需谨防侵权!

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如今的各类网络平台,常可以看到分享购物心得或者评测的“种草笔记”。

在如今的各类网络平台,常可以看到分享购物心得或者评测的“种草笔记”。该类“种草笔记”主要表现形式为通过文字或视频形式分享特定内容,对品牌进行市场推广,其主要目的是为消费者提供参考,是影响消费者消费的一大因素。然而,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基于人们对所谓原创内容的信任,伪造素人“种草笔记”已成商家推广宣传的一种新套路。最近“种草类”推广频频被爆出虚假宣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等,已受到社会极大的关注。本文着重对该类产业化“种草”推广可能涉及到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规制的建议。
一 产业化的“种草笔记”在性质上应归为商业广告活动
产业化的“种草笔记”在形式上仍为内容分享类“商业推广”。
从形式上看,该类“种草笔记”表面为分享个人经历和感受,但实质却是推销商品或服务,且背后大多有商家进行操控,行为本质是实现流量变现,该行为显然属于商业广告活动。
从目的上看,“种草笔记”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促进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这与商业广告的目的一致,只不过相较于传统商业广告,“种草笔记”采用“网络大V”或“素人分享”的模式来提升产品的好评率及市场竞争力,通过互动的方式来拉近产品或服务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进而来刺激消费者的消费冲动。
二 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1.长期从事“种草笔记”等内容分享类商业推广涉嫌无照经营
推广作者长期进行“种草笔记”等商业推广活动,恐将涉嫌无照经营。
内容分享类“商业推广”种类较多,虽表现形式不同,但都属于汲取利益的商业行为,推广作者为获取收益,长期进行的该类“种草笔记”等推广活动,已完全具备了网络广告的性质,应当受到《广告法》的约束。进一步来说,其以推销商品或服务为目的长期开展此类推广活动,甚至以此为业,明显属于商业经营的范围,不符合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明显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因此,作为推广作者,无论是“流量大V”、“素人作者”亦或是商家自身,其长期存在不正当商业推广的行为,涉嫌违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2.在“种草笔记”等商业推广中发布引人误导的内容涉嫌虚假宣传
推广作者发布“种草笔记”的推广平台,如小红书、微信公众号、抖音等网络分享平台,信息流量大、消费者群体较多,因此在这种网络平台进行商品推广更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果发布者分享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情况不符,比如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等,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退一步讲,即使“种草笔记”等推广文章算不上商业广告,但如果在分享的内容中,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也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因此,“种草笔记”的发布者,“种草产品”的实际经营者等相关主体均可能被追究相关责任。
3.在“种草笔记”等商业推广中贬损其他品牌则涉嫌商业诋毁或侵害名誉权
推广作者在进行分享时,为了突出品牌优势,常常会与其他品牌产品进行对比,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对比评测时要做到客观严谨,否则极易被认定为在贬损其他品牌,进而认定存在对消费者进行误导的行为。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关于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退一步讲,若作为素人作者进行上述“种草笔记”的推广行为,虽然无法被认定为经营者,但是仍可能涉及到侵害名誉权等权利,亦存在被追责的风险。
三、消费者评价与“种草笔记”类商业推广的界限
消费者评价属于消费者的权利,应当与“种草笔记”类商业推广进行区分保护。
首先,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评价的言论自由不应被轻易剥夺。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监督权,而消费评价则是实现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此外《电子商务法》等法规也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有进行评价的权利。
其次,真实合理的评价不等于商业诋毁。消费评价兼具客观和主观要素,只要消费评价不存在过激或者攻击性的言论,商家应对消费者针对其消费本身的评价予以必要的容忍。现有法院裁判观点对此进行了确认支持。
最后,正是由于“种草笔记”类软文推广与消费者评价部分特征融合,较难区分,因此本着包容审慎原则,监管部门一直未对“种草笔记”类商业推广行为采取规制措施。目前仅仅采用加强平台类监管责任,并通过事后监管的方式,如针对用户具体的投诉、反馈采取调查取证的方式进行保护。但依靠事后监管、平台治理的手段仍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针对“种草笔记”等推广需要更明确、更精细的制度约束。
四、总结
“种草笔记”等内容分享类推广具有很强的引导消费的作用,其内容应当真实客观,不能为了私利而进行弄虚作假,损害消费者权益。“种草笔记”确实能给消费者提供更多参考,帮助消费者更好地决策,但是必须以合法合规为前提。推广平台、品牌方、推广者等主体需遵守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参考内容。此外,一旦涉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除组织者外,如何定义每个“种草”推广参与者的法律责任,需要有更细化、更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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