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也有环境保护法?

来源:上海松江法院

文章摘要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风骨卓然,自成一派。当我们阔步迈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征程,法院工作如何行稳致远?我们选择向源头处寻,向历史中寻,以中华法系精神伟力,赋能法院工作现代化建设。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风骨卓然,自成一派。当我们阔步迈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征程,法院工作如何行稳致远?我们选择向源头处寻,向历史中寻,以中华法系精神伟力,赋能法院工作现代化建设。松江法院将持续推出“中华法系传习录”专栏,与您共同学法史、话传承、向未来。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千年前的古人已开始探索人与自然的关系,当其时,生态法治思想勃兴,法令及制度随之发展,这些生态治理智慧承载着古人对自然万物的敬畏,也筑牢了当代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文化根基,今天我们不妨一观古人为环境保护所做的法治建设吧!
先秦时期
先秦时期出现了最早的专门环保机构及法令,是生态法治思想的萌芽期。
虞衡是我国最早的环保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及实施针对山林川泽的法令,五帝时就有“舜设伯益为虞官管理草木鸟兽”的传说,周代正式创设虞衡制度,并细分职官以辅助管理环境保护事务,专门行政机构的设立为环境治理提供了公法领域的法律保障。
周代颁布的《伐崇令》是最早的环保法令,其通过具体的禁令对战争中常见的破坏环境行为提出限制,反映初步的生态保护意识。
先秦时期百家争鸣,而诸子无不强调天人合一思想,认为人的命运与自然兴衰紧密相连。从孔子的“钓而不纲,弋不射宿”到老子的“道法自然”,从孟子的“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到管子的“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无不体现了诸子尊重自然规律,强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这些生态环境法文化深深影响了历代生态法治建设。
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开始以律典形式保护自然环境。秦国的《田律》是迄今最早的环境保护成文法,《田律》的保护对象包含动物、水、森林等资源,其规定“春二月,不得伐林木、堵水道、取幼兽鸟卵;除非夏季,不得燃草作肥。”而汉承秦制,也更进一步细化了律典的规定,如汉代明确了灌溉的先后顺序,避免了水资源浪费。这些律典的制定尽可能充分地囊括当时的环境保护要素,其实施相比法令更具稳定性、系统性。
唐代
唐代对环境保护的律法更为完备。《唐律疏议》对生态保护作了更详尽的规定,不仅继续严格保护森林、水资源,而且还进一步丰富了环境保护要素。
“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 杖六十”“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庄稼者,准盗论”均体现了唐代实行严刑峻法来维护环境的政策。“诸侵巷街、阡陌者, 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 笞五十。各令复故。虽种植, 夫所妨废者, 不坐。其穿垣出秽污者, 杖六十, 出水者, 勿论。主司不禁者, 与同罪”体现了唐代开始维护占用街道、乱扔垃圾等城市绿化、环境卫生事务,反映当时对生态环境的精细化管理及环保立法的重大进步。
宋代
宋代的“诏令”是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形式。诏令是皇帝布告臣民的一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文书,宋代有诏令要求官员将保护环境的规范粉刷上墙,让官员在春夏时期宣讲环境保护规范;还有诏令指出火田之禁,山林之事要符合时令,不得违背时令焚烧植物,否则会伤及自然生物。反映了宋代顺时布政,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观,诏令作为律典之外的补充,能更灵活地保护生态。
现代环境保护法律规范
随着党的二十大提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今天我们继承并重新诠释了“天人合一”的思想,让千年来的生态治理智慧发挥了新的时代价值。
当下我国以多种法律渊源共同回应了生态保护问题。宪法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民法典以绿色原则呼应了生态文明的理念,通过侵权责任编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史上最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需遵循的基本原则,并加大违法制裁力度;生态环境单项法被全面修订,涵盖污染防治领域及湿地保护等生态要素方面,针对特殊地理制定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等,共同构筑了当代生态法律保护体系。
通过法治实践,生态保护的立法目的正不断转化为人民群众可见的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深入实施令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连续五年达标,空气治理连创佳绩;《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坚持落实必严,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长江流域物种多样性持续回升,全线水质连续五年保持在2类,栖息生境总体稳定。
法治是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实保障,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用法治力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必将让青山常在,绿水长流。坚信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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