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在商标行政案件中的适用问题——兼评恒都代理的“TIE GEMEN 及图”案件

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 案件基本情况 (1)申请商标却被商标局和商评委驳回。

1 案件基本情况
(1)申请商标却被商标局和商评委驳回。
山西中信燎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燎原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向商标局申请第9491310号“TIE GEMEN 及图”商标
(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商标局2012年4月9日以“申请商标与山西中信燎原设备通用件有限公司已经初步申请公告的第8380951号‘TIE GEMEN 及图’商标
(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予以驳回。中信燎原不服向商评委提起驳回复审,商评委2013年11月11日做出驳回复审决定,申请商标依然被予以驳回。
(2)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复审,却因时间原因未能及时救济。
中信燎原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诉讼中提交了认定引证商标系对被代表人商标及中信燎原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抢先注册,进而裁定其不予核准注册的异议复审裁定书。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前述裁定尚未生效为由未予采纳,维持了商评委决定。中信燎原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3)引证商标被撤销的裁定生效,正当商标权利被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维护。
中信燎原公司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的案件历经复审和一审,引证商标权利人未再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引证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基于该新出现的事实,中信燎原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在二审判决做出后,引证商标已经被商评委生效裁定不予核准注册。由于本案为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申请商标的注册程序尚未完结,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本案中申请商标的唯一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已被裁定不予核准注册,若仍以二审判决做出时的事实状态为基础去考量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据此,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本案对被诉决定、一审及二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从而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和商评委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做出决定。至此,申请商标的障碍被扫除,初审公告希望在即,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得以有效保护。
2 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渊源
(1)情势变更”原则来源于民法中的合同法领域。
在我国,“情势变更”原则通常见于民法中的合同法领域,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事实,从而动摇或者丧失合同的基础,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或显失公平的,应当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仔细推敲个中缘由,情势变更原则其实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目前,在民法的合同法领域,“情势变更”原则已经被广泛适用,不再新奇。
(2)“情势变更”原则在商标行政诉讼中适用的正当性。
关于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无明确的规定,理论实务中也很少涉及。但是在商标行政诉讼中,面对不断变换的情势,只是一味的坚持以行政行为做出时的事实和证据审判案件,已经难以实现实质上的正义。正如前述“TIE GEMEN 及图”案件,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坚持认为即使审判时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但是商评委在做出驳回复审决定时引证商标处于有效状态,申请商标不应该被初审公告,进而维持一、二审判决,对中信燎原公司而言,将是严重的不公平。引证商标本身既是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不能撤销一审、二审判决,而维持商评委的驳回决定,将导致申请商标无法被初审公告,即使中信燎原公司重新申请相同商标,也将会面临申请时间重新起算,重新面临其他不可知的在先权利障碍的可能性,为了维权,中信燎原公司可能还要启动其他诉讼程序,这样的判决结果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也难以保证实质上的正义。所以商标行政诉讼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具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
3 商标行政案件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条件
笔者认为,在商标行政诉讼中虽然“情势变更”原则具有其适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但是该原则与同样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信赖保护有时会有一定的冲突,其适用应当谨慎并满足一定的必要条件。
(1)需有情势发生变更的事实,且该变更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基础是“情势发生了变更”,且该变更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若无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讨论该原则将毫无意义可言。
具体到前述案件中,情势变更的事实指引证商标被撤销掉的基础事实,而且引证商标是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唯一在先权利障碍,其被撤销掉,该事实是否被予以采纳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2)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被诉行政行为做出之后。
情势变更原则是对行政行为做出后、事实发生变化而引发结果不公平的一种救济途径,所以必须是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如果在之前或者之时既发生情势变更,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新的事实而做出行政行为。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由于商标注册的程序尚未完成,被诉驳回决定本身在诉讼中从未无法执行,只要相关的事实发生了变化,就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前述案件中,引证商标被裁定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商标权利。
(3)如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将明显有失公平。
由于情势变更原则是行政诉讼中的例外情形,其适用需要谨慎而行。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都会包含不同的利益群体,一方利益受损另一方的利益就会相应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利益方基于信赖保护原则,但因情势变更而受损,就会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只有在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将产生严重失衡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该原则,且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前述案件中,引证商标被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其权利无保护的必要,准予申请商标注册也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无损害公众利益的可能性。如果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中信燎原公司不公平,不符合商标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的属性及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的立法宗旨。
小结
在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目前的司法趋势,是在各种利益权衡中摸索出的救济途径,其适用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同时作为行政诉讼中的一种例外情形,其适用也应当收到诸多限制,如何把握尺度,在减少诉累和平衡各方利益中探索出规律,是所有法律人共同努力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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