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不交我也不交?服务有瑕疵就不缴费?房屋漏水拒交物业费?……针对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物业费纠纷问题,无为市人民法院,精选三个具有代表性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帮您厘清物业费缴纳中的权利义务,倡导诚信履约,共建和谐社区!
案例一:别人不交,我也不交?盲从心理要不得!
【案情简介】
某小区业主理直气壮:“物业费不是我一户没交,如果别人交了,我也交。”物业催缴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和小区的各方面提供的管理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特征,关系到公共利益,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和依赖性。对物业公司来说,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是其法定义务;对业主来说,交纳物业费是其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若业主拒不交纳物业费,既是违约行为,也会产生传导效应,损害整个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造成恶性循环。
本案中,物业公司已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故法院对物业公司主张的欠缴物业费予以支持。
案例二:服务有瑕疵?拒缴物业费不可取!
【案情简介】
某小区业主因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催缴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提供的,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若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轻微瑕疵而拒交物业费(如部分垃圾没有及时清理、公共区域照明灯损坏等),会导致该业主的个人收益远远小于给物业公司和多数业主造成的损害,因此不能以物业服务存在轻微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但是,如果物业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等重大瑕疵的,物业费可以适当减免;因物业服务瑕疵导致的损失,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进行赔偿。
本案中,物业公司已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故法院对物业公司主张的欠缴物业费予以支持。
案例三:房屋漏水多年未修?责任主体要分清!
【案情简介】
某小区业主认为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因“房屋漏水过了几年才解决”而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起诉追讨。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漏水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果是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漏水,责任主体非物业公司,即业主不可以拒交物业费。房屋买卖和物业服务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房屋质量问题是业主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问题,而物业费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问题,二者不能混淆。业主不能要求物业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的建设质量等问题负责,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对于房屋质量问题,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已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且业主认可其庭审时反映的漏水问题在物业公司跟进下予以解决,故法院对物业公司主张的欠缴物业费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温馨提示
1.理性看待服务瑕疵。对物业服务不满,应首选沟通、向业委会反映、通过业主大会决议等途径理性表达诉求、督促改进;对重大瑕疵或损失,注意保存证据,通过合法途径(协商、诉讼)主张减免费用或索赔。
2.分清责任主体。房屋质量等问题,责任主体可能并非物业公司;维权前请务必厘清法律关系,找准对象。
3.诚信履约。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小区正常运转的基础。勿以“他人未交”为由轻易拒交,避免陷入损害全体业主(包括自身)利益的恶性循环。
4.共建和谐社区。物业服务水平的提升,离不开物业公司的尽责履职,也离不开广大业主的理解、监督与诚信守约。唯有共同践行诚信精神,将矛盾纠纷化解于理性沟通之中,方能携手共建安全和谐的美好家园!
盲从不交、服务瑕疵、房屋漏水……这些情况能拒交物业费吗?
作者:金融庭 审管办来源:濡须审判

别人不交我也不交?服务有瑕疵就不缴费?房屋漏水拒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