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

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个人信息亟待保护 如果你曾接到“请问你需要买房/装修/贷款吗?

01个人信息亟待保护
如果你曾接到“请问你需要买房/装修/贷款吗?”的推销电话;如果你莫名收到“代开发票”、“找兼职”等“广告”信息;如果你没有安装过某APP却发现你已注册为用户,那么你早已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受害者。
数据化时代,大家一方面欣喜的享受着便利和智能,另一方面越来越担心个人信息的泄露,而这种担心正是源于越来越普遍的侵犯个人信息的情况的发生。电话骚扰、网络暴力、诈骗犯罪等等行为,都是源于个人信息泄露,并已严重影响到公民的个人安全。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终于在经过多年调研、起草、修改后,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有了法律“安全锁”。
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在不断完善,而这场保护战也在持续进行。最近,国家正在严厉打击电信犯罪行为,在对关联犯罪行为的定罪处罚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为高频罪名,凸显了我国个人信息被侵害的严重程度和刑事保护的必要性。
02哪些属于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第1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综合上述规定的内容,刑法和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侧重点虽有所不同,但个人信息的外延差异不是根本性的。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所侵犯的个人信息,基本都是民事上常见的信息类型,且大多表现为多种信息的组合。
无论刑法或者民法保护范畴都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规范方式,更重视的是信息在识别特定个人方面的功能发挥,比如刑事司法解释中“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的表述,说明即便其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个人隐私,也是个人信息。
同时,民法典或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刑事司法解释上未明确列举的信息类型,刑法上也可能进行处罚。例如,民法典将健康信息明确规定为个人信息,而刑事司法解释并无该规定,但对于非法获取、提供病人诊疗信息的行为,仍可认定为犯罪。
据此,笔者认为,刑法范畴的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和反映特定自然人身份或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不仅包括刑事司法解释列举的信息类型,也包括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列举的类别,并包括符合该特点的其他个人信息呈现形式。我国不同的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整体范畴是趋同的。
03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后果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设置了不同梯次的行政处罚。行为人构成行政违法的,轻则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重则会面临高达100万元的罚款,相关责任人员更可能被处以从业禁止的处罚。
但民事维权或者行政处罚也并不能完全遏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发生,更需要刑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更严厉的处罚。鉴于此,我国刑法也在不断完善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没有身份、职责的要求,对于构成侵犯公民信息罪的行为,不仅可处以自由刑,还必须处以罚金刑。
根据目前检索的相关案例,在电商称霸和电信诈骗横行的背景下,最普遍的涉案行为就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民电话号码及验证码再出售,对比如营业厅工作人员这类工作中就可接触到相关信息的人来说,这样的钱赚的可谓“天上掉馅饼”。殊不知,不义之财不可得,特别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会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重处罚。
曾经有句戏言:最赚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然而随着我国法治的完善,犯罪回归了吃力不讨好的本质。实施犯罪行为,就要有“偷鸡不成蚀把米”的觉悟。
近日,浙江台州警方侦破一起利用“暗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其中5人毕业于985名牌高校,1人名牌院校研究生在读。而这些高校人才运用专业知识,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侵入ETC服务系统窃取个人信息出售后,仅获利2000元就落网了,面临的却是最高可达7年的有期徒刑,不得不让人嗟叹。
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案件,行为人在微信群中寻求各APP客户刷单需方,再从网上购买电话卡,后通过特定机器发送电话号码和验证码给需方注册用户,每条信息仅获利几毛钱,但还要承担房屋租金、垫资买卡等成本。为了把生意做大,行为人筹资几十万买了专用转化设备,还专门学习操作,但还没开始开展业务,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追诉,不仅面临牢狱之灾,并处罚金处罚,“投资”全被查收,还背负了巨额债务。
刑法里没有最赚钱的方法,只有最严厉的惩罚。
04个人信息是人权的体现
公民个人信息关系到每个人的基本人权,其本身并不能也不应该用金钱衡量。
被廉价交易的个人信息不仅会伴生推销产品的骚扰,更会被不法分子利用来实施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甚至被用来实施滋事恐吓、凶杀报复等暴力行为,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对最基本的人身权、人格权的保护。
正是因为侵犯公民信息行为的危害之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标准就应不高。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而出售或获取的,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就可构罪,这也更凸显了我国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之大。
随着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加强,与个人信息密切相关的行业正在建立越来越严格的监管体系,国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在日趋完善,并更加凸显人权视角。
而无论个人还是国家对个人信息的重视和保护,都源于也寄望于每个人对人性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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