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是边界最为模糊、最为捉摸不定的概念。
美国哈佛法学院教授、著名律师德肖维奇曾这样评价美国司法正义:“刑事被告、辩护律师、检察官、警察和法官,都在寻求他们自己和职业利益的极大化。虽然这个体系中似乎没有人对正义感兴趣,但讽刺的是,最终的结果却正好是一种粗糙的司法正义”。
中国法学学者谢晖称“正义不是一个静态的、恒定的概念,而是一个动态的、权衡的概念”,“正义就是人们在冲突、对立的事物和价值之间进行权衡和选择”。这个道理,古人亦有所讨论,《孟子·离娄上》中,孟子之谓“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实质上在礼经与人道的冲突之间,提出了权衡变通的原则,体现了人本思想。
司法或执法,就是一个利益权衡、考量的过程。以城市拆迁纠纷为例,公民财产及生命价值与地方当局拆迁利益,孰高孰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孰轻孰重,理性的执法者恐怕不难作出正确的衡量和选择。重庆“最牛钉子户”吴萍的抵抗拆迁事件最终以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而圆满解决,成都“钉子户”唐福珍的抵抗拆迁事件却以抵抗者自焚身亡悲剧告终,两相比较,在公民利益与拆迁方利益、人道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对立和冲突前,唐福珍案的执法者没有进行理性权衡,正义在此黯然受挫。
笔者以为,正义不仅是权衡的概念,还应是一个“制衡”的概念,没有制衡,就不可能有真正理性的权衡,也谈不上真正的正义。制衡一方面表现为主体心理层面的良知约束,另一方面表现为制度层面的权力制约。因此,不仅启动执法者良知教育的工程非常必要,进一步构建完善相互制衡的司法制度架构更为必要,只有这样,才能从主体自律和制度制约上保证理性的权衡,实现司法正义,防止个别司法、执法主体因良知缺失、恣意执法、滥用权力而导致司法不公正。
在当前政治昌明、司法健全的环境下,如果连粗糙的司法正义也做不到,那才真是历史的悲哀。衷心寄语广大法律界同仁,同心同德,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接力赛上全力冲刺,摘取胜利的桂冠!
正义是一个权衡、制衡的概念
作者:毛璟文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正义”是边界最为模糊、最为捉摸不定的概念。 美国哈佛法学院教授、著名律师德肖维奇曾这样评价美国司法正义:“刑事被告、辩护律师、检察官、警察和法官,都在寻求他们自己和职业利益的极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