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主要是民商法,这部分内容与我们每个人一生息息相关。
于是我想,用一个人的一生来串联记忆所有重点的知识点再合适不过。
倘若还能起到一些些普及法律的效果,则更是功德一件。
我们知道,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对应的。
但在小刘尚未出生时,他没有什么义务,但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继承权,可以成立赠与合同;
若娩出时为活体,那么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也就是说该赠与合同未附条件生效的赠与合同);
若娩出时为死体,那么故事戛然而止,小刘的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赠与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继承权也按其父亲的遗产处理;
若娩出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则其民事权利能力曾经存在过,那么赠与合同成立且生效,继承权也存在过,可继承其父遗产,并交由其母。关于出生前的事情就说这么多。
下面小刘来到0-8岁,这一阶段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下面小刘来到8-18岁,这一阶段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16岁,但小刘已经能靠自己的双手赚钱养家了,那么就不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了),其纯获益行为有效(接受奖励),所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花一点点零花钱),所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遗嘱);所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买了苹果手机,大额打赏主播)效力待定,需要监护人追认才生效,监护人沉默视为拒绝。
在小刘0-18岁这一阶段,都涉及监护人这一话题。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人,须经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民政部门
顺带一提,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顺位: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人,须经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民政部门
指定监护:当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都不能监护,其他顺位的监护人协商不成,则需要指定监护。民政部门先指定(非必需前置程序),若当事人不同意,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具有终局效力)。
委托监护:例如小刘在学校,在医院等场所,此时监护人相当于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的委托给他人。此时小刘的侵权行为(比如打上同学,偷同学零花钱),仍然需要监护人承担,学校医院等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作为监护人,要按照最有利于小刘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了维护小刘利益外,不得处置小刘的财产。若其侵犯小刘的合法权益,诉讼时效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若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民政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抚养费赡养费照付。确有悔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但仅限于父母(对未成年人)和子女(对老人)这类监护人。
正常来说,生父母有能力抚养,是不可以将小刘送养的;但生父母三代以内的旁系同辈血亲可以收养(堂姐)。
正常来说,收养人最多只能有一名子女;但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孩子,可以不受此限制。
正常来说,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孩子的,死亡一方的父母(也就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权优先抚养;但孩子8岁以上应征得他的同意。
经过胎儿时期死生不由自己的危险,以及未成年时期的暗流汹涌的监护制度,送养等“风险”,小刘终于年满18,可以在这花花世界造作了。
成年人的世界里,大部分事情都离不开“合同”二字,权利义务相对应,大部分民事行为都保持着相对性。由合同就要更多谈到物权、债权等概念。
我们要互相亏欠呀,要不然凭何怀恋呢,对吧?
在谈及具体事件之前,我们先说明两个概念: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适用对象不同: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2.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追加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1.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助
2.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法律效力不同:
1.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力不消灭
2.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期间性质不同:
1.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因素中止、中断或延长
2.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规定。
诉讼时效不可由当事人约定,因其关乎法律秩序的清晰稳定。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债务人不主张法院不可主动援助,二审期间有新证据仍然可以提起诉讼时效抗辩。一般为3年,涉外为4年,最长20年。
诉讼时效可以因为债权人的追索等行为中断,中断后3年重新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发生中止,中止后继续计算(而非重新计算哦)。
除斥期间常考的有:占有返还请求权,1年除斥期间,侵占发生之日起;动产遗失,2年除斥期间,向遗失物受让人主张。
成年后,小刘将与这个社会发生更多纠葛。他将拥有属于自己的物。对自己的物,小刘享有排他的支配权,也就是物权的大概意思。
然而小刘的物,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落入他人之手,发生物的转移(注意不是物权的转移)。
小刘也会有意无意的与他人合作,签订合同,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等等。
成为债务人,也成为别人的债权人。会为他人担保,也会和朋友合作开公司等等。
下面我们就结合具体的案例来谈这些知识点。这些具体案例都是编的,或者来自真题,当然不
可能囊括所有知识点,甚至不可能把一个知识点的不同变形说透,但大家主要是理解背后的原则。我们通过原则,记忆规则,解决问题。
一、小刘委托代理
小刘一辈子知识所限,能力所限,不可能事事亲为,一定会涉及委托代理。例如小刘委托小张,去与小王谈判。
代理行为必须涉及三方参与,小刘为被代理人,小张是代理人,小王是相对人。
小张代理小刘与小王谈判,为有权代理;若现场直接代表小刘,与小王签订了合作合同,则为无权代理,这份合同事后是否成立与生效?
首先看小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也就是站在小王的角度,是否有理由相信小张能代表小刘,现场签订合同?本案可以看出,小张一直代表小刘在谈判,从权利外观上看,小王有理由相信小张能代表小刘签合同,并且小刘确实授权了小张来谈判,这就构成了表见代理。那么这份合同,即使小刘认为有损自己的利益,也不得对抗善意的小王了(如果小王是恶意的,提前知道小刘没有授权小张,那么这份合同的效力就待定了,要看小刘是否追认)
那么小刘的损失怎么办呢?可以向无权代理的小张追偿。
其实民事纠纷就是这样,如果小刘事后追认,那么别管是否构成什么形式的代理,合同都成立并生效。如果小刘不追认,那么要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构成,则合同成立生效,事后小刘向小张追偿损失;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也就是小王不是善意的,那么合同将不生效。这将是一个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什么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呢?这就不仅是合同的范围内的事情了。一般来说,以下四个条件有一个满足,则该行为可撤销。
1、重大误解(合同主要内容)
2、欺诈(导致错误认知)
3、胁迫(不正当的危害预告,使人陷入恐惧)
4、显失公平(利用信息不对称)
那么上面的不善意的第三人小王,和无权代理的小张合起来,就是因为对小刘的欺诈理由,导致该行为无效,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小刘赠画
小刘赠与甲一副名画,约定甲不得转送给别人,否则撤销赠画。(此时甲获得该画的所有权)
甲违背与小刘的约定,将画送给了自己的领导,该赠与行为有效,因为送画之时甲对画有处分的权利;
小刘得知后,因为甲违反约定,小刘请甲承担违约责任,撤销赠与,撤销具有溯及力,那么甲自始不曾拥有过该画的所有权,也就无权处分赠与领导。小刘作为该画的所有权人,有权对甲领导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这里违约所引起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哦
谈及请求权、形成权,要时刻记得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问题,不然任何时刻都可追溯,那么权利将泛滥,法律没法管了。关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我们上面说过哦,忘了的话返回去看看。
看看字数已经接近4000字了,本篇文章先写这些,太长了影响观感。
后期目录我大致列了一下,内容也基本写好了,我会在接下来几天陆续更新。
三、小刘丢东西
四、小刘一物多卖
五、小刘买房买车
六、小刘给人提供担保
七、别人欠小刘钱
八、小刘欠别人钱
九、小刘结婚
十、小刘继承
十一、小刘开公司
用小刘的一生串联法考卷二重要知识点(一)
作者:邱裕峰来源:温度知产

卷二主要是民商法,这部分内容与我们每个人一生息息相关。 于是我想,用一个人的一生来串联记忆所有重点的知识点再合适不过。 倘若还能起到一些些普及法律的效果,则更是功德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