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再婚为条件的财产协议有效吗?这个问题在实践中非常容易引发争议,并非想象的那么简单。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少当事人会在离婚协议中以财产条件限制另一方再婚,例如“若男方再婚,则房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实践中对于此类对财产分割附加离婚、结婚条件的条款效力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判决。
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使男女双方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所谓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通过协议或诉至法院解除婚姻关系。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免除当事人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依据检索到的案例,我们将部分检索结果涉及的协议内容与裁判意见列表如下:
一、判决约定条款无效[1]
约定内容 | 裁判意见 |
双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一个月之内无条件办理复婚手续,若有一方不同意复婚即属严重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不能复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 以财产为条件限制协议双方的婚姻自由,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损害了婚姻关系的道德伦理性和严肃性,违背了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因《离婚补充协议》涵盖婚姻身份关系以及财产关系,各条款之间具有相当程度的关联性,属于不可分割的整体。涉及身份关系之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则涉及财产分割之条款亦应一并确认为无效。 |
如李某主动提出离婚,则此协议作废。 | 约定违反了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但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
三年内双方不得再嫁娶、三年后复婚。 | 违背婚姻自由原则、违反公序良俗,约定无效 |
如果甲方再婚,则甲方名下的股权自再婚之日起即归**程所有。 | |
所有财产归原告戴某所有,购买房子债务15000元由文某偿还,如原告戴某另嫁他人,将此钱及房屋收回。 | |
如李某1再婚则赔偿2000000元。 | |
如男方再婚,男方必须将此房产权过户给儿女,并不得与再婚的家人在此房居住 | |
办理离婚手续时支付给郭某某20万元,如果2014年底不能复婚,徐某某须另支付给郭某某30万元 |
二、判决条款有效 [2]
约定内容 | 裁判意见 |
离婚后房产归男方所有。如男方日后再婚,则该房产须变更为女儿黄某2拥有 | 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实际上黄某1亦已于××××年××月××日与他人登记结婚。 |
房子最终由刘梓由继承,如女方再婚则自动放弃该房产,并不准居住在该房里。 | 约定实际上是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对共同所有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上述约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协议内容上也并未限制原告的婚姻自由或违反任何公序良俗;且原告亦自述其在与被告登记离婚后又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并离异。 |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曾约定于2021年5月13日复婚,郑晓峰为邢玉银所有的房屋偿还贷款,目的为与邢玉银登记复婚并共同生活 | 其性质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而所附条件即复婚并非限制邢玉银的婚姻自由,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邢玉银客观上也一直与郑晓峰同居生活。 |
离婚后如再婚,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 | 该附生效条件的赠与不同于一般赠与行为,也不是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而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等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能任意分割与撤销。该赠与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双方真实意思等可撤销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 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如不履行,则构成违约。 |
郭某1拥有杭州清江路新丰苑3幢2单元1101室使用权,至儿子郭某登记结婚之日止,但该房不得作为男方再婚婚房使用。 | 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法院判决无效的裁判路径如下:一方面,该约定干涉了对方的婚姻自由,违反了《民法典》1042条的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该约定也违反了婚姻关系的道德伦理性,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条款无效。而支持协议有效的判决思路主要如下:因为离婚协议的签订遵循了双方的意愿,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也是双方自愿的,其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少数法院通过附条件赠与的路径认定约定有效,在这一路径下,赠与所附条件为另一方再婚或双方复婚,条件一旦成就,赠与方就应当将其所拥有的财产赠与协议相对方或协议约定的第三人。在我们的所有检索结果中,大多数法院是以干涉婚姻自由、违背公序良俗判决约定无效,只有少部分法院判决约定有效。在肯定约定效力的判决中,或者是约定内容涉及第三人利益(例如约定若一方再婚,财产归子女所有)或者是一方当事人在起诉时事实上已经再婚或已经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约定有效的可能性较其他条款和其他情形大。之所以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根本原因在于法官对意思自治边界的认识各不相同。
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法律制度赋予并且确保每个人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即当事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消灭权利与义务。该原则赋予了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最充分实现自己的利益。在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领域主要是契约、婚姻与遗嘱,即契约自由、婚姻自由与遗嘱自由。[3]但这些自由并非没有限制,任何自治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下。私人自治的首要界限就是他人的自治。意思自治原则对每一个社会主体平等适用,个人的自治不能以牺牲他人的自治为代价,这是从消极方面对个人自治的限定。[4]我们在通过意思自治行使权利时不能妨碍到他人的自治,我们通过意思自治订立的财产协议亦不能妨碍他人的婚姻自由。
而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一词本身并没有十分确定的含义,从原《民法通则》[5]的规范用语来看,其指向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而良俗是善良风俗的简称,指向社会公共道德,它是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准则[6]。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在于弥补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之不足,以禁止现行法上未作禁止规定的事项,具有与私法自治原则相匹敌的强行法性格。《民法典》第10条[7]赋予了公序良俗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调控习惯法的适用与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功能。任何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均无效,这是从公共利益层面为私法自治划定界限。
以财产分配限制再婚在内容和条件上都违背了公序良俗。离婚、不结婚本身并不违反公序良俗,但如果对其施以法律上的强制或将其与金钱利益相结合就违背了公序良俗,例如订立合同使当事人为离婚承担违约金责任,是以法律上的违约责任限制个人的基本自由,违反公序良俗;又如以复婚为条件的财产给予因以金钱利益作为婚姻自由的对价而违背公序良俗。有些法律行为的中心内容本身不违反公序良俗,但所附的停止条件或解除条件违反了公序良俗。在这些约定中,条件本身所指的事实虽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但一方希望通过条件的约定对相对人施加不当心理压力,诱使其做出特定行为的,则该条件违反公序良俗。例如,财产赠与与不再婚本身均不违法,但当事人将一方结婚约定为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的,使得另一方迫于金钱的压力与限制而不能行使其婚姻自由权,该条件就违背公序良俗。[8]因此,无论是意思自治还是附条件赠与都无法支持协议有效的观点。
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体效力,财产协议中限制再婚的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例如在一起约定离婚则双倍返还彩礼的离婚纠纷中,法院认为该协议的无效不能得出给付彩礼的行为无效,给付彩礼符合民事习惯,且不为法律所禁止。所以,在不满足《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返还彩礼条件时,付某某不仅不用双倍返还,而且不用返还给付的2万元。[9]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以限制再婚或以复婚为条件的财产协议因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夫妻双方在订立财产协议时,要尽量避免限制对方婚姻自由,以防止约定被判定无效后使自己处于相对不利的被动地位。
参考文献:
[1](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843号、(2020)皖03民终2071号、(2019)京02民终10856号、(2021)京03民终12090号、(2017)湘03民终969号、(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62号、(2021)鲁01民终787号、(2021)鄂05民终1745号。
[2](2018)粤01民终1670号、(2020)云O111民初13240号、(2021)皖05民终1427号、(2021)黑27民终282号、(2013)浙杭民终字第1153号。
[3]何国萍:《论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法制与社会》,2012年12月。
[4]耿林:《论私人自治的限制理论》,《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6]王利明:《民法总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33~134页。
[7]《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