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法并用化纠纷,“半路”母女重拾亲情成佳话

来源: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女孩父亲不幸去世 留下数十万元赔偿款和遗产 女孩、继母、继子该如何分配? 法院如何处理? 来看今日案例 近日,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继承引发的纠纷,帮助一对“半路”母女重拾亲情。

女孩父亲不幸去世
留下数十万元赔偿款和遗产
女孩、继母、继子该如何分配?
法院如何处理?
来看今日案例
近日,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继承引发的纠纷,帮助一对“半路”母女重拾亲情。
基本案情
田某与陈某均系二婚,2013年,田某携女儿小悦、陈某携儿子小浩,四人组成新的家庭共同生活。2018年初,田某与他人争执时突发疾病去世,留下死亡赔偿金26万元、丧葬费5万元、抚恤金8万元。
“五年了,父亲的遗产一直在继母手中,没有给我一分钱,我的大学学费、生活费也没有着落……”18岁女孩小悦向承办法官诉说着近年来的生活。
原来,自小悦的父亲田某去世后,继母陈某就让小悦跟随其亲生母亲王某生活,但王某已另组家庭,无暇照顾小悦。直至如今,小悦年满十八周岁,生活无以为继,选择将继母陈某告上法庭。
算不算遗产?
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系家事纠纷,小悦与继母陈某、小浩共同生活5年,有较好的感情基础,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父亲去世,他的遗产应当有我一份”小悦主张分得田某留下的遗产共计30万元。
对此,承办法官向双方作出解释,小悦父亲田某去世,留下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等费用均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其中丧葬费5万元归属明确,陈某一手操办田某丧葬事宜,亦有证据证明,应由陈某分得该笔费用;其中死亡赔偿金26万元、抚恤金8万元可参照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即小悦有权参与分配。
“我与田某是夫妻,小浩是田某的继子,我们也有权参与分配”陈某立即辩解道。
如何分配?
陈某和小浩是否有权参与分配?承办法官为双方作出解释,田某与陈某登记结婚5年,陈某作为田某的近亲属,当然有权参与分配。期间田某抚养小浩5年,已形成抚养关系,即小浩作为田某近亲属也有权参与分配。
综合各方因素,本案中,小悦、继母陈某、小浩作为田某的近亲属,均有权参与分配。
陷入僵局
帮助双方理清其中关系,此时又出现新的问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均不是遗产,那田某的遗产有哪些?
陈某表示,田某去世前,夫妻二人有不少存款,其中既有个人财产,也有各自婚后收入,加上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现如今自己手中大概有60万元。
“我爸的财产肯定不止这么多,他有固定工资,有种植红枣收入,银行卡里还有存款呢”小悦对继母陈某的说法并不认可,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法官破局
双方各执一次,那就让事实来证明。
承办法官从银行调取田某、陈某结婚前后的银行流水,组织双方逐一核对。9个小时过去,直至第二日凌晨2时许,理清田某个人财产13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中可继承部分20万,上述合计33万元就是田某留下的遗产。
温情说理
针对小悦的现实困难,承办法官向陈某讲通情理,小悦读完四年大学便可以就业独立生活,如今正是需要家人支持的时候,试想小悦三餐不济,她如何能安心上学,作为母亲又于心何忍。
世上只有妈妈好,有妈的孩子像个宝,如此简单朴素的道理,拥有两个母亲的小悦本应得到双倍的幸福,但没想到,两个母亲却都不管不顾,确属不该,趁现在弥补,还为之不晚……
经法官释法明理,小悦与陈某及小浩达成协议,田某去世后留下的死亡赔偿金、抚恤金、遗产共计67万元,由三人平分,考虑小悦的实际情况,在分配比例上适当向小悦倾斜,小悦分得其中26万元。
“小悦的生活苦啊,这五年是我的疏忽,以后我会多关心她的生活”陈某向承办法官立下承诺。
至此,该起纠纷于庭前调解方式圆满解决,小悦与陈某这对“半路”母女也重拾亲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 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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