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5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系统构建了我国政务数据共享的制度体系,主要内容包括政务数据共享的管理体制、政务数据目录管理及共享使用管理、平台支撑、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条例》在规范化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建立政务数据共享统一管理体制的同时,也将对政务数据共享起到促进作用,推动数字政府效能和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
定义及适用范围
《条例》首次通过行政法规明确政务数据的概念:政务数据是指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但不包括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数据。且《条例》仅适用于政府部门之间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进行的政务数据共享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初国家发改委、国家数据局发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其中明确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授权运营,是指公共数据资源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从前述定义来看,政务数据范畴应小于公共数据资源范畴;且结合适用范围、出台背景等因素可以看出,同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的目标下,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及授权运营应主要指向公共数据资源的对外共享,侧重商业价值挖掘等市场化的活动,通过加强公共数据资源供给盘活数据要素市场;而政务数据共享则主要指向政府部门内部共享,通过打破信息壁垒提升行政治理活动的效能。
共享管理机制
《条例》所确定的政务数据共享机制以目录管理为基础,由供需对接和审核、校核纠错、争议解决处理、安全管理等部分组成。
根据《条例》,政务数据将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明确数据目录名称、数据项、提供单位、数据格式、数据更新频率以及共享属性、共享方式、使用条件、数据分类分级等信息,且要求动态更新。目录管理的重要意义之一是将政务数据按共享属性分为三类: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其中有条件共享应列明共享范围、使用用途等共享使用条件,不予共享应列明理由。
相对应地,在供需对接和审核方面,《条例》要求政务数据提供部门:
无条件共享: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答复;
有条件共享: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同意,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答复同意后20个工作日内共享。
政务数据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
《条例》要求政府部门:
数据收集:应按照法定的职权、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政务数据。通过共享获取政务数据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收集。收集工作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共享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牵头收集的政府部门并将其作为数源部门。
共享数据使用:需求部门通过共享机制获得政务数据后,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以及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将获得的政务数据提供给第三方,除非经提供部门同意;应当采取措施防范政务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
共享数据处置:需求部门共享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共享目的不再必要的,应按照提供部门的要求妥善处置。
数据处理记录:需求部门应对共享政务数据的使用场景、使用过程、应用成效、存储情况、销毁情况等进行记录,有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共享主管部门和提供部门可以查阅有关记录。
统一平台管理
《条例》规定整合构建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政府部门已建设的政务数据平台应当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通过新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开展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开展政务数据共享相关工作。
政务数据委托处理、系统建设等要求
《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安全制度,并衔接《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在政府信息化项目中委托他人参与政务数据处理活动(包括存储、加工等)的安全要求,包括履行批准程序,明确工作规范和标准,并采取必要技术措施,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政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条例》要求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政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访问、获取、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此外,政务数据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保障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政务数据安全。
附导读 | 国务院公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作者:中伦数据团队来源:中伦数据团队

导读 2025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